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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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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新确立的罪名,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条件及其构成要件,致使实践中出现分歧。本文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特征:(一)必须是由故意犯罪产生的物;(二)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犯罪所得的物;(三)必须是有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等).至于是不是被害人对该物有请求权,是不是违禁品,可以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3.
席娜 《法制与社会》2010,(14):128-129
本文着重探讨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适用、本犯能够成为该罪主体及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理解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5.
1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张某(系未满16周岁)到某中学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当天晚上,张某将盗窃的自行车骑往李某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张某明确告知李某是自己盗窃来的自行车后,李某以总价300元收购了自行车.后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1618元.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相似文献   

8.
于宁 《天津检察》2008,(5):24-24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何种选择性罪名。刑法中选择性罪名的选择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三种。根据三种选择要素组合方式的不同,选择性罪名又可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涉及行为方式这一种选择要素,因此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又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涉及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两种选择要素,故属于复合式选择性罪名。修改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单一式选择性罪名,选择适用不存在问题,修改后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新修改的罪名,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研究,将会对今后的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正>【裁判要旨】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采用"多条文规定、多罪名规范"的立法模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均为洗钱犯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财物系特殊类型犯罪所得,但这种明知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而且不限于具体的上游犯罪罪名。洗钱罪客观行为的行为性质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具体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但行为方式的外延仍小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对于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获取、占有和使用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认定,二者客观行为的区分应当重行为  相似文献   

11.
徐敏 《法制与社会》2013,(25):253-25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基础之上的下游罪名。上游犯罪不成立,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时,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三方面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新修改的罪名,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研究,将会对今后的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六)》使本罪的行为方式增加了其他掩饰、隐瞒方法,使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行为也可入罪。  相似文献   

14.
高婕 《天津检察》2008,(5):23-23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常年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在明知朋友李某委托其代为销售的两辆华利牌轿车均系赃车的情况下,仍然联系了多人进行推销,最终以18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李某为感谢黄某.向其支付了2000元的“介绍费”。案发后黄某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12条做了较大修改,这一修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将犯罪方法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三是提高了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改对于更好地打击赃物犯罪(因实务中惯称,本文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为赃物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下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6.
张艳 《天津检察》2008,(5):25-25
司法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比较混乱,笔者认为,要;隹确认定这一罪名,应了解该罪的立法背景和罪名的本质,这样才能正确、规范适用这一罪名。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所得和收益”一般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像盗窃、贪污一样,以一定数额作为其追诉标准呢?笔者认为,不宜以数额为追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法学评论》2008,26(3):145-151
《刑法修正案(六)》对传统赃物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据此将罪名重新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传统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一行为方式,常见的"其他掩饰、隐瞒方法"除了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法以外,还包括收受、加工、介绍买卖等方法。"明知"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是或者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罪的上游犯罪应是指实质的犯罪,而不要求是可罚的犯罪。洗钱罪与本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间的交叉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9.
耿欣 《天津检察》2008,(5):34-3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新罪名,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该罪的成立标准及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此笔者就此发表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20.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立,河南省某县人。2005年11月的一天,张立在本市某个地点(不知具体地点且无法辨认),从卖主李鑫(在逃)手中购买华利牌汽车一辆。购买时张立明知该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仍然购买。经鉴定华利汽车价值2500元。失主证实该车系在本市西青区丢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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