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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文试图以"政策空间"和"行动策略"为理论框架,以北京市为例,探讨流动人口家庭在"两为主""异地高考""人口调控"等政策文本、政策部门、政策环境和政策资源所构建的政策空间内面临的教育困境以及采取的应对策略。研究发现:在北京市人口调控政策背景下,随迁子女的教育政策空间日渐紧缩,流动人口家庭面临"去"或"留"的教育困境,然而他们在子女求学和升学问题上并不是被动地接受种种制度安排,而是采取积极的行动策略,利用政策空间提供的诸多可能性,做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教育选择。  相似文献   

2.
流动人口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并在90年代发生了一次流动结构模式的迁移,即是由分散的"单身外出"转变为集中的"举家迁徙",呈现出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趋势。本文指出流动人口其社会属性的天然出身隐含了在这个"家庭化"的趋势中,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在面临已为规制的以定居者子女为客体的教育政策时会不自觉的产生许多冲突和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外来人员进城经商务工,南宁市流动人口已达近132万人.流动人口的快速增长,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住房难、看病难、子女上学难等一些社会问题,甚至一些重点区域还导致违法犯罪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012年以来,南宁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创新,大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有效解决流动人口最迫切需要的就业、住房、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实现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由"管住"、"管好"转变为"服务好",赢得了广大流动人口的赞誉和支持.  相似文献   

4.
地方政府支持不足和法律的不健全,以及户籍的问题,造成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与本地人子女就学还是存在一定差距.地方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在法律的制定方面,虽说在《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但是在具体实施上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相似文献   

5.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成因既有社会制度上的根源,又有经济动因。为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承认并实现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既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的积累途径,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与管理途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应当在公平合理的基础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编读往来     
《江淮法治》2012,(6):57
上期答案:《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父母仍有抚养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民工子弟学校所遭遇的法治困境 本文指称的"民工子弟学校",是指那些20世纪90年代初,在一些大城市产生的专门以招收处于义务教育年龄层的农民工子女(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的民办学校.[1]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  相似文献   

9.
本文背景:一边是突破1000万的外来人口,一边是"入托难"的现实,北京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面临"散养"的局面。2010年7月8日,北京首家公益性质流动人口“幼儿园”——“四环游戏小组”被迫无限期停业。  相似文献   

10.
罗倩 《法制与社会》2012,(24):233-234
在我国社会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日趋成熟的今天,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空间.“素质教育”口号的提出以及“科教兴国”这一战略目标的逐步落实,让我国逐渐迈向了教育强国的新阶段.但就我国目前现状来说,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以及管理问题仍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是我国长久以来的贫富差距所造成:农民工子女所在地区往往没有足够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资金,而在伴随着父母进城之后,农民工却又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供子女上学,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督促子女,这是现今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都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出发,对农民工子女的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人们每每谈及交城的"教育的辉煌",总不免联想到交城县初中的龙头学校"交城第四中学".这是一所全县最具"影响力"的示范初中,她的前身是"城内初中",在2007年整合、重建后,命名为"交城第四中学".  相似文献   

12.
试论"入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黄京平  石磊 《法学论坛》2000,15(6):16-23
由于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相比,在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将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并不可避免地加剧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和就业问题.而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和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又将导致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地认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堵"与"疏"、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具体对策是:从宏观上,保持稳定和适当的经济增长率,积极促进非农行业就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消除"入世"对我国农业的负面影响;加快小城镇建设;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保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从微观上,完善人口流动制度,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严励打击城市流动人口犯罪.  相似文献   

13.
公共财政视角下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公平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义务教育作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每个适龄儿童平等享受。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分配除存在城乡和地区间的不平衡外,城市内部的不同群体之间教育资源分配失衡的现象同样十分突出。在城市化过程中,流动人口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问题日益凸显,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法制的完善,还依赖于公共财政的均衡配置。  相似文献   

14.
《法治与社会》2012,(4):78-79
周英峰在《南方日报》撰文说,随着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国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2亿多流动人口特别是1.5亿多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城市是流动人口的主要聚集地,流动人口往往处于城市生活的边缘地带,归属感、幸福感缺失往往带来责任感相对下降。对城市管理者而言,迫切需要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上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等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王耀林是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员、旬阳县蜀河初级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中教高级教师。他从教30余年,始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教育事业奋斗终生"的典范。2004年,他以卓越的才干擢升为蜀河初中校长后,响亮的提出"以人为本,教育民主"的办学理念,并扎实全面开展工作,成绩斐然。他坦率的说:"以人为本、教育为主"使蜀河初中五年内走向了县级、市级、省级明星学校,省级先进单位。蜀河初中实现了跨越性发展,相继接待了白河县、汉滨区、紫阳县、省中学校长培训班等部分  相似文献   

16.
新市民子女是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逐渐成长的一代新公民.本文基于对洛阳市890名青少年的问卷调查.从学习适应、行为适应和人际适应等方面考察了不同学校类型的新市民子女学校适应状况.结果表明,新市民子女的学校适应类型校际差异显著.在第三类混合型学校中,新市民子女在学校适应的各个维度上都不如非新市民子女.学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阶层的区隔.要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吸纳真正产生正面效果.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民工潮"的涌现,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来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我们认为,有效推进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有以下一些主要的现实路径:完善教育政策,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严密性;明确政府职责,建立权力分配体制;消除城乡差别,开发新的教育资源;实现制度创新,消除执行中的梗塞;采用各种资金筹措手段,保证农民工子女教育资金的落实,让农民工子女从此可以沐浴"教育公平"的阳光.  相似文献   

18.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罪错,致使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在学习、生活、教育等方面受到歧视,有的孩子甚至变得自暴自弃,也走上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一现状,江苏省张家港市司法局开展了"托起明天的太阳——关爱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活动。  相似文献   

19.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20.
李兰 《政法学刊》2012,(3):25-29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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