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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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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与经济》2005,(3):61-61
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朋友,分期付款购买了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在购车不到一年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于现在车辆的所有权还属于出卖方,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哪方承担赔偿责任? 程起强程起强同志: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完全付清之前,出卖方有保留标有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 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相似文献   

3.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探讨分期付款买卖性质问题,主要是解决分期付款买卖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及买受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处理。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属买卖的一种,只是标的物价金的给付方法较为特别,合同的效力于合同签订时发生,而不是在价金付清时才发生,因此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即当买受人把分期价金全部付清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正式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往往以附条件买卖并租赁的形式来缔结,一般称之为买取租赁或…  相似文献   

4.
本案是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中,前一买方在未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租房屋,能否对抗后一已登记过户的买受人。检察院抗诉认为,出租方虽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但依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可认为原产权人已将出租权单独授予,故其对外签订租肯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再审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处分房屋所有权,前一买方未取得产权而对外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如产权人不予追认,则该租赁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周峰  李兴 《法律适用》2012,(8):58-61
一、问题的提出原告梁某某是香港居民,1998年5月,其与亲属被告郭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某准备出资在上海购买某处房,房屋所有权暂时登记在郭某名下,相关购房手续委托郭某办理,购买房屋所需全部资金由梁某某支付,但取得房屋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由梁某某享有,房屋的出租、出售须经梁某某同意,一切收益归梁某某所有。1998年8月,郭某取得了标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实际占有标的房屋。  相似文献   

7.
飞达公司与某合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向飞达公司出售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挖泥车一台,由飞达公司于车辆交付后先给付货款40万元,余款40万元分20个月付清,在货款未付清之前挖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合资公司等。车辆交付后,飞达公司向合资公司提出以挖泥车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偿付所欠合资公司货款。合资公司表示同意,并开具了一张证明飞达公司已全部付清货款的销售发票。飞达公司持此发票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银行对抵押物买卖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并不知晓,遂向飞达公司发放贷款5…  相似文献   

8.
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城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 ,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由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 ,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谈一些粗浅看法。一、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产权房屋 ,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 ,或将原出租给…  相似文献   

9.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分类(一)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所谓房屋优先社买权,是指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与他人共有房屋或出租的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权的限制。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对所有物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人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能,而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却使房屋所有权入不能任意、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对所有权人房屋处分权的行使有了一个限制。第二,房屋优先换买权的设立是…  相似文献   

10.
一、引官 现行期房买卖合同存在这样的特点:房屋开发商将在建房屋(期房)作为标的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 的时间)由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期房买卖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 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产权,依赖于开 发商何时将产权证办下来。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因此不能享有房 屋产权。如果开发商缺乏诚信,对所售房屋进行一物数卖,在房屋上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他 物权,或者存在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就会产生了同一商品房上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11.
唐俐  焦艳 《行政与法》2005,(9):79-82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13.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14.
按揭买房是指买房人、房产商和商业银行三方协议约定,买房人向房产商购买房产,首次支付一定比例(通常为20%)的房价款,余款由买房人以房产做为抵押并办理保险向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并将贷款作为房价款,以买房人的名义向房产商支付,房产商获得房产价款后将房产所有权转交给买房人的一种融资买卖关系。  相似文献   

15.
康佑发 《律师世界》2002,(12):19-20
按揭买房是指买房人、房产商和商业银行三方协议约定,买房人向房产商购买房产,首次支付一定比例的房价款,余款由买房人以房产做为抵押并办理保险向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并将贷款作为房价款,以买房人的名义向房产商支付,房产商获得房产价款后将房产所有权转交给买房人的一种融资买卖关系。按揭买房关系中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向买房人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要求买房人必须以房产做抵押担保;二是买房人必须为房产办理保险,并写明商业银行对保险金是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按揭买房协议中买房人、房产商和商业银…  相似文献   

16.
本文所述是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是一种物的请求权,由于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标的物上存有债权,那么,本案中适用“所有权优干债权”的前提条件缺失。同时,若本案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将极大地助长拥有财产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威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棠中潘某不能以“所有权优于债权”为由对抗吴某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买、卖双方(合法的代理人)必须亲自到场,申请人必须提交涉及身份、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买卖双方已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然而,我们在办理日常房屋买卖公证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买卖双方只有一方到场的情况。究其原因,除了绝大多数当事人不  相似文献   

18.
法官热线     
法院对销售后仍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不能查封法官:一周前,刘某到我处购买一批农产品,总货款为42 000元。合同约定刘某当即付款2000元,余款于两个月内付清,在刘某未付清货款之前,我保留对该批农产品的所有权。可是,由于此前刘某因借他人现金未还,他人曾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后,刘某也没有履行,故农产品刚刚运到刘某处,他人即向法院提出了查封该批农产品的执行申请,法院也作出了查封裁定。请问:法院能否查封我保留所有权的农产品?  相似文献   

19.
一、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及后世的承继取得时效制度是指继续使用他人之物,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十二表法》规定的“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是古罗马取得时效最古老形式。这主要是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权利矛盾,奖励使用他人废弃条件,也是为了弥补其“所有取得”中形式严格、手续繁琐、不利于交易的缺陷而创设的。到共和未期,这种制度发展为便利所有权的证明。在帝国时期已成为尊重永续  相似文献   

20.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 分期付款买卖(instalment sal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它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在取得买卖标的之时或之前只需先交部分标的物价金,取得标的物之后再按约定的期限分数次付清剩余价金,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买卖方式与普通买卖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付款的方式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时间不同。在普通买卖中,买方必须在买卖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或在标的物交付时或交付后的一个特定时间,一次付清价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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