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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下半年,陈某、丁某结伙,在怀疑师某在境外从事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陈某本人办理的多套银行卡材料,以3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师某。经查,上述银行卡被境外诈骗分子用于诈骗活动,诈骗流水金额共计50余万元。陈某发现上述银行卡内有资金进出的情况后,便与丁某商议,意图通过挂失方式共同非法取得上述钱款。2019年9月9日、2020年7月31日,陈某发现其出售给网络诈骗团伙的该张中信银行卡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万元、2万元,遂将上述银行卡挂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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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夏天,被告人邱某、喻某、苏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桥铺一带办假证牟利。同年6、7月期间,邱某、喻某、苏某承接了“四川人”(另案处理)提出办理500张银行卡的“业务”,双方约定“制卡费”为人民币10万元,三人先后收取了对方给付的“制卡费”2万余元。随后,喻某、苏某、邱某到网吧找人拍摄登记照,再找他人制作假居民身份证,并持假居民身份证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了一批太平洋借记卡。2004年7月14日晚,喻某、苏某、邱某与“四川人”见面并将所办理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交给对方,但对方未支付“制卡费”余款,而是将用太平洋借记卡在交通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假币、取真币”的作案方法告诉了三被告人,并给了数十万元假币、一顶假发,退回部分太平洋借记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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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非法交易 公民个人 信息安全受到严重侵害
200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利用某通信公司授予其所在公司进行手机定位业务的权限,先后多次为他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9万元;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将其作为某通信公司客服中心职员所获得的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00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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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21年2、3月间,王某和赵某(均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上家陈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牟利。得知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因担心受牵连,3月30日,王某和赵某一同去银行将出售的银行卡注销,并将卡内钱款取出。其中王某使用建设银行卡取款2万6千余元,使用农业银行卡取款7千余元,赵某使用建设银行卡取款3万9千余元。关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关某另向陈某提供过4张银行卡牟利。王某、赵某注销银行卡当日,上游犯罪人员闵某(未到案,与关某有微信联系)联系关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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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2002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初,其与妻子高某某到上海市暂住。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上海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介绍,以"马某某"的身份证及其名字租了房主王某某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并支付王某某房屋租金人民币6000元,支付袁某某介绍费人民币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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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邹建华 《中国检察官》2020,(24):9-17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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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王某(另案处理)利用参与长江水域疏浚清淤工程之机盗挖江砂,并雇用仲某(另案处理)运输江砂。王某在运输江砂的同时,还利用运输船直接实施非法采砂活动。薛甲、薛乙、方某三人系长江沿线码头从事砂石生意的商人。薛甲与王某事前通谋,由薛甲、薛乙、方某分工配合出售上述非法采挖江砂。直至案发,薛甲等三人合伙向王某购买6船江砂共计2万余吨出售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80万余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为逃避执法检查和便于销售盗采江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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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身份证,它的效力并未随着身份证的补办而消失,反而成为不法人员谋生的手段。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网络收集丢失、被盗的身份证,招收线下职员办理银行卡。然后,这些被成功办理的银行卡账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诈骗短信里,成为犯罪平台。从收卡到办卡,再到诈骗,俨然成为一条环环相扣的黑色地下卡链。张勇就是这个黑色链条中的一位“卡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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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初某系招商银行某支行C级柜员,张某系一非法赌球公司人员。2004年4月至5月间,由初某利用在招商银行工作之便,获得银行A级柜员的密码,非法进入招商银行的业务系统,随后利用A级柜员的权限盗取该行430余名“一卡通”客户资料,并私自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二人于2004年8月通过互联网将招商银行客户200余人的“一卡通”内资金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全部通过网上划拨至初某在一非法赌球公司内开设的账户内,欲在赌球公司进行赌博后,通过由张某事先办理的40张“一卡通”提取现金。二人将部分资金参赌,等待提现。公安机关接客户报案后,将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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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马某在网上搜索到“USDT(泰达币)”聊天群并加入,根据群内火币APP安装教程下载注册用于炒币。其看到群内有一则“有偿寻求做USDT,提供银行卡者优先”广告,遂与未知身份的信息发布者联系,同意提供名下银行卡帮助接收资金,按照对方要求购买USDT并提币至指定虚拟钱包地址。案发后查明,自2021年1月14日至27日间,马某银行卡累计接收对方资金2000余万元,先后30余次购买USDT并提币转移,其合计取得报酬30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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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林雁,财迷心窍,下载海南省车辆信息3万余条出售给他人,公安部督办此案,海南警方侦查人员经深挖细查,挖出一个横跨6省、市,贩卖公民车辆信息共104万余条,涉案金额达104万余元,8人出售贩卖公民车辆信息的连环大案。2014年4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林雁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一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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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8日,股民吴维佳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报案:他于6月底在手机上收到自称是“吴德辉”的人发送的出售便宜海关查没走私轿车的短信息。双方电话联系后,达成了交易意向。“吴德辉”指定吴维佳通过农行金穗卡支付款项。7月3日吴维佳在金穗卡中存入68万元人民币,“吴德辉”又以查询资金是否到位为名,套取了吴的卡号和密码。7月8日,当吴通过ATM机查询时,发现卡内只剩270元人民币。农行经查得知存款于7月7日被一名持“陈建立”身份证及金穗卡的人在农行成都蜀都支行通过柜台取款提走6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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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后,再卖给从事诈骗的人挣钱,福建小伙子王建评等人做起了这样的银行卡“买卖”。2010年9月2日,被告人王建评等5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了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该案是北京市审结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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