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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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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轻罪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实践中存在行刑反向衔接及双重激励的问题。涉案企业在刑事程序中进行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在移送行政机关审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时,如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机关能否再给予涉案企业从宽处罚的激励,存在诸多争议。在遵循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违法情形、危害程度及合规结果,在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条件下对涉案企业予以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制度,是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实践中检察意见专业性、精准性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直接或间接导致文书适用不规范、部门间线索移送不顺畅、行政机关接受度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检察意见质量这个关键,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视角融入检察意见制发环节,从作好行政处罚行为定性、判断好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审查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检察意见的质量,从而进一步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3.
奚玮 《政法论丛》2022,(1):116-126
民营企业采取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的法理根据是多方面的,包括企业优化治理结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首创对涉罪企业采取合规不起诉制度.第二期试点将刑事合规不起诉扩展至更广泛的区域.通过法律文本和实践运行情况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企业实施合规行为中不仅要监督合规计划设计、合规程序执行...  相似文献   

4.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侦察监督     
侦查监督是刑事检察的内容。刑事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机构,它与其它业务机构既有严格的分工,又互相联系、密切配合。刑事检察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些单行刑事法规的正确执行,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业务机构也要依法监督刑事法律实施的部分职责。侦查监督则是指刑事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工作。同时,侦查监督与其它检察业务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纪、经济检察部门,要具体办理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所谓的自侦案件;监所检察部门要对刑  相似文献   

6.
行政执法环节流失大量刑事案件,最终受损害的是国家与公共利益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须要落实到移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在各移送主体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建立移送机制的首要责任者,政府法制部门是移送机制的组织管理者.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使得检察监督应该成为移送机制的重要一环.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整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一直承担着积极的推动者的角色.建立健全移送机制、加强衔接工作,需要创制法律规范,从立法上确认并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目前更需要各省级党委、政府重视与推动.  相似文献   

7.
《司法业务文选》2013,(Z4):2+97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存在缺位,其主要原因为:基层检察机关缺乏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办案人员思想观念存在偏差怠于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刑事检察等职能部门不愿移送案件等。补足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需提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的素质;整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技术资源;理顺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以及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方法。  相似文献   

10.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急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刑行衔接,以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依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衔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11.
唐张 《人民检察》2023,(20):76-77
<正>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应遵循有限性、及时性和行政权优先原则,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并积极构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线索双向移送、同步介入调查、动态跟踪监督、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以高质效履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2.
杨平 《人民检察》2012,(4):65-67
近年来,随着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不畅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仍显软弱乏力。在计算  相似文献   

13.
刘艺 《当代法学》2024,(1):83-94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4.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5.
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有助于克服涉案企业单纯刑事合规的局限性、激发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热情以及保障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正当履职,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中面临行政机关参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不完善、涉案企业进合规整改程序的标准不一、合规评估标准主观性强以及后续监管缺位的挑战,需要在统一合规评估标准、优化合规成果评价与后续持续考察等方面予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为了理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合与监督关系,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方面,应确立刑事先理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移案监督权"和建立两种证据制度之间的衔接。在行政犯罪案件侦查体制方面,可以试行"一体制"侦查模式。在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方面,可以增加审批型监督模式的应用。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着绝对的正当性,但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权的边界必须清晰。检察权的公益性是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理论依据,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之法理基础。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需有机融合运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权是公权力,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职权的有限性,认识到刑事合规只是企业合规的内容之一,刑事合规第三方考察评估与监管务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主导企业合规的实践中罪刑不能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企业的同时不纵容犯罪;同时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使企业犯罪得到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18.
文哲 《人民检察》2024,(5):74-75
<正>2021年,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深入推进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9.
王帅 《当代法学》2021,35(1):71-82
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本质上是行刑反转,背景是针对行政犯的行刑协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违法,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在解释这一条款时,应当基于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紧密联系,将接受责令改正纳入到"接受行政处罚"的考量中,建立"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二元互补型行政法治理结构,确保合规的实现。解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需建立审查机制,确保在惩罚效果保留的前提下发挥出反向激励效果。审查结果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实际效果,在行为方式上应体现为行为人主动参与。通过解释,对逃税罪的治理最终应形成"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梯度结构。  相似文献   

20.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处理好企业合规与行政规制、刑事司法三者关系。促进企业合规是行政规制的必然延伸,应合理区分企业守法义务与合规义务,进而确定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路径及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整改的界限。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刑事司法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整改时不能过度干涉企业自治,干涉范围应限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运行方式,纠正其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管理因素。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需要同时解决“刑行衔接”问题,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的涉案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程序路径及保障;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合规整改成效时给予从宽处罚,且不影响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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