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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被告人的亲属积极报案,并采取措施防止其逃走,等候警方处理,警察到来时,被告人未行抗拒,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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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立即停车,迅速报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文中指出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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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在广义坦白语境下,如实供述的法律属性就是坦白。而在狭义坦白语境下,根据到案方式的不同,如实供述的法律属性区分为自首和坦白,主动投案下的如实供述构成一般自首,被动归案下的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犯罪事实的范围上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在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一致时,以利于被告人为原则,适用较轻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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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司法领域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即在案件发生后,涉案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惜重金聘请法律专家"论证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辩护.对此举到底应如何看待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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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借记卡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1999年10月10日晚,乘客张某搭乘李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皮夹子遗忘在出租车上。皮夹子内装有邮政卡一张,现金数十元及通讯录等物,通讯录上记有邮政卡的密码。李某拾得该皮夹并发现了其中的邮政卡及其密码。嗣后,李某分别在本市十余处ATM机上使用该卡提取现款,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公安人员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根据出租车票找到李某询问。李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并拒不交出所取钱款。二、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拾得他人的邮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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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A市某区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秦某、林某、陈某、冯某、王某等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6600元。李某在侦查阶段仅有三次有罪供述,且供述的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在细节上与证人的证言存在差异。李某供述2008年底在自己家中收受秦某贿赂款15万元,并为秦某在土地买卖中谋利,2009年在办公室收受秦某贿赂款10万元,并为秦某在拆迁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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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根椐《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也应同等地规定为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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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实施后,实践中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户籍所在地,自报假姓名、假年龄,无法查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可以按其自报姓名起诉。但被告人不讲真实年龄的,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是否也一律按其自报年龄来认定呢?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的年龄属于事实问题,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适用死刑来说,更属重大事实问题。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姓名对其定罪量刑无关紧要,但被告人如果出于欲逃避法律重罚的动机而不讲真实年龄,又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如果一律按其自报年龄认定处理,势必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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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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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检举窝藏自己的人是否构成立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樊某故意杀死一人后,逃至其朋友李某住处。樊某告知李某自己杀死一人,请求李某让其借住以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李某应允。樊某在李某处借住两晚后,因仍觉得不安全,离开李某处逃到外地。在外地流窜数日后,经过思想斗争,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樊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杀人的事实经过,但开始时隐瞒了被李某窝藏的事实,数日后方将李某供出。公安机关遂以窝藏罪将李某逮捕。公安机关事先不知李某窝藏樊某这一情节。评析樊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李某窝藏自己的情节是否构成立功,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的行为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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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后,告知被告人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留在行政机关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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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归还全部赃款,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此情形应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对待,可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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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视角下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