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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其性质为诉讼要件;其本质为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协调;其功能分为两个方面:消极功能为限制原告滥诉与界定司法权的范围,积极功能为通过司法生成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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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生否认之诉的原告,目前我国法采取了明确列举的方式,所规定的原告范围较窄。当其他可能的原告起诉时,法院或严格适用法律规范,或扩大原告范围,产生了矛盾裁判。立法应当对能够成立诉权并启动司法审判的适格原告作出周全选择和判断。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及国家意欲保护的权利和价值,亲子关系的主体,即父母、子女均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生父仅在婚生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最佳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时,才附条件地具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父死亡后的继承人因无专属身份关系以及身份公益优位于财产私益的法理,不具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在立法作出周全选择后,司法实践应当准确把握婚生否认之诉属于形成之诉的本质及立法的文义和目的,遵循形成之诉原告的法定性和封闭性,不得扩大原告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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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的核心是利益的争端,“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都包含“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但两者“利益”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WTO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依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到抵销或减损,并且这种利益具有预期性,是信赖利益。在非违法之诉中,由于针对的是不与WTO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因而对于“利益”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利益”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则会出现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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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之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故此类诉讼是否具备可诉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确认之诉中,应坚持“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如果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使原告依据该决议所享有的权益一直处于一种不安或危险的状态,且该状态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消除,或无法通过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获得救济,则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就存在相应的诉的利益,具备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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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诉之利益理论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诉之利益理论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 ,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简单说 ,诉之利益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 ,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之利益的把握 ,关键是对利益的界定。不同的行政诉讼种类 ,诉的利益的认定不同。诉之利益是一个与诉、诉权、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 ,它发挥着判决形成权利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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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Xiao-jun 《政法论坛》2005,(5)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理论经历了概念性研究、制度性研究和实践性研究阶段,基本线索是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案件。总结回顾这20余年的发展,对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反思:行为诉讼与关系诉讼的检讨,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的检讨,限制范围与保障权益的检讨,权利之诉与利益之诉的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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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是诉讼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其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时,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理论不仅应在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避免被告无端应诉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方面发挥消极作用;更应当在权利生成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诉的利益的认定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诉的利益的范围直接影响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告资格以及诉讼类型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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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律师都十分清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民事纠纷,但并非每一个民事纠纷都可以诉诸法院解决。因此任何一名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前都必须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本案是否具有接受法院裁判的可能性。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确定本案是否具有接受法院裁判可能性的问题,是诉的利益理论的研究对象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可以诉诸或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当利益。诉的利益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都必须具备的诉讼要讲,它也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请求能否作为判决对象的标准_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对诉的利益理论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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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一、民事公诉的设置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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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诉信访尽管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但当前它在利益表达、权利救济、矛盾化解三方面的功能是不容抹杀的。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清官文化情结、经济转型期纵横交错的矛盾冲突、法律信仰缺失构成了这一制度深厚的社会背景。本文从形式、途径、内容、类型、目的、运作机制等六个方面对涉诉信访进行实证剖析,建议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发挥其投诉与建议的作用,并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量,使涉诉信访本身不再被"问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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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支付功能、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日益重要,因票据被除权,最后持票人寻求救济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多发趋势。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民事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票据利益返还之诉等。对于上述纠纷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争议较大,如除权判决纠错程序的定性、撤销除权判决的若干实务问题,包括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提起诉讼正当理由的理解、撤销除权判决实质性条件的把握等,以及票据真正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其他方式等。笔者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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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变成了缺陷,审判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以及执行程序中审查的形式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设置,实现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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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 Ling-ling 《河北法学》2012,30(4)
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变成了缺陷,审判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以及执行程序中审查的形式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设置,实现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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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核心是赋予一般保证人担责顺序利益,其制度价值需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予以实现。但法规范和法实践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异化为法院依职权适用,这种司法“父爱主义”理念导致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严重缺失。先诉抗辩权异化行使的根源在于对先诉抗辩权基本性质的认知模糊甚至错误。故要进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之科学配置,首先需要厘清其理论前提:一般保证人顺序利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已由“先起诉”转向“先执行”,先诉抗辩权的对抗对象是债权人的担责请求权而非诉权或执行请求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权利抗辩之范畴,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在此基础上再系统建构攻击防御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统合先诉抗辩权主张阶段的观点分歧,明确先诉抗辩权主张要件和消灭要件及其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