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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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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私人语言论证是维特根斯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它标志着西方哲学家从崇尚“自我”到注重语言现象的分析转向,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本丈简单地梳理了维特根斯坦的反私人语言论证,肯定了其对私人语言观批判的价值性。  相似文献   

2.
维特根斯坦早期的哲学思想将语言的意义定义在语言对世界的图示中,这种图式语言的可能性与不可能则是判断意义的标尺。语言通过命题图示世界,而图示本身则是缺乏意义的,对于不可说的东西和无质料的东西我们只能保持沉默。  相似文献   

3.
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马琳 《法商研究》2004,21(4):113-118
德国 2 0 0 3年 9月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仍然确认了“私人复制权” ,但同时又首次规定了著作权人进行反复制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私人复制与反复制是德国著作权法中的一对矛盾 ,《德国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当前和今后都不能对“出于纯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进行限制 ,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法》在有关“私人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关系上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私人行政广泛兴起。私人监狱的存在便是私人行政的典型例证。私人主体参与美国囚犯的矫治有着悠久的历史。近30年来,由于监狱人口的迅速增长和财政赤字的压力,囚犯外包愈发普遍,私人监狱在美国监狱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面对监狱私营化,政府角色更加多元化。为保障私人监狱的责任性,美国最高法院审慎地将公法规范适用于私人主体。  相似文献   

5.
维特根斯坦通过对世界和语言结构的逻辑分析,以独创的逻辑图像论会通思想、语言和世界三大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语言意义问题的批判,重新勘定了语言意义的合法性标准。语言和世界的"划界"理论是维特根斯坦语言意义批判的直接结果,维氏独特的哲学观也由此而导引出来。  相似文献   

6.
张延祥 《北方法学》2017,11(6):112-119
在意义与真理的问题上,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是批判指涉主义与逻辑完美主义的。在法理学探讨中,德沃金援引维特根斯坦,是因为德沃金在根本上认同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与此相对,哈特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援引,仅仅是对其著作中某些孤立语篇的认同,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误解。哈特引用他们,只是借助他们来指出无形的规则是存在着的,哈特本人采取外在视角的方法来对规则进行客观中立的描述,显然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是水火不容、尖锐对立的。  相似文献   

7.
易军 《政法论坛》2012,(3):13-26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相似文献   

8.
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两大支柱,这两个方面应同等重视,不能有所偏废。两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反垄断私人诉讼不发达。应努力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制度,以扫清影响私人诉讼实现的障碍。在现阶段,应以消费者私人诉讼作为切入点,先积累案例经验,然后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以此对现有制度障碍进行突破或者建立新的制度,循序渐进,促使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9.
法律的道德论证——一个语言哲学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强 《法律科学》2006,24(5):17-24
对法律进行道德论证会遇到“明希豪森困境”和“休谟问题”的干扰,语言学规则为法律论证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虽然语言学论证中也会有诸如概念含义过于复杂等困难,但是,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律论证理论,其所提供的解释视角和评判标准则是很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10.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调节机制长期被排斥,因此,经济学尤其是产业组织经济学没有发展的空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时间不长,程度不高,市场的力量仍然受到较多的禁锢,经济学在中国的发育尚不成熟.考虑到中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现状以及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的现实,本文认为,中国可以就反垄断私人执行采取总体上逐步放松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相似文献   

12.
法律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徐昕 《法学研究》2004,26(1):18-29
法律执行可分为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基于法律执行经济分析 ,结合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私刑等社会现象 ,可认为法律的私人执行是阐释私力救济的另一种思路 ,而提升私人执法的作用将成为法制变革的方向。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应保持平衡、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13.
张今 《法商研究》2005,22(6):146-155
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版权制度始终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当下,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领域,音乐成为最活跃的元素。MP3格式、P2P技术的运用,使音乐文件的私人复制轻而易举,数字技术严重威胁版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群体围绕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较量日趋激烈。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私人复制领域协调权利人、技术发明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我国可参考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14.
王盈 《法制与社会》2013,(11):259-260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已取得初步成就,但也存有诸多不足之处,如成功率低、案件类型单一、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为了发展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优先理念,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它的特殊性,不能按民事诉讼法或民法的原则去制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公民诉讼是美国公益诉讼的重要形态。作为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私人检察理论对美国环境和民权等领域的公益保护意义重大。私人检察诉讼在美国经历了由发端到兴起,再到受限的漫长演变过程。这一历程揭示了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些基本规律:公益诉讼制度建构必须兼顾政治性与法律性的要求;私人谋利动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稳定的推动力量;应确立政府执法优先辅以公民诉讼的公益保障机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虽应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但更应重视和挖掘自身独特的政治制度与法制传统。唯有如此,方能建构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张瑶 《法制与社会》2012,(22):28-29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标志,三年来,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也突显了一系列弊端.随着王海打假案再度引发关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问题也引起学者热议.私人实施是对公共执行的补充,但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私人实施制度存在很大的障碍,本文通过对特殊规则的探讨,从而寻求克服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障碍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车彤 《法制与社会》2012,(9):183-184
2010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推进低空空域向民航客、货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开放,低空空域开放将推动私人飞机产业以及私人飞机飞行的发展。在发展私人飞机产业和私人飞机飞行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私人飞机飞行安全,我国私人飞机飞行现在尚处于起步阶段,飞机数量少,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低空空域开放的完成,私人飞机的数量将会出现较大增加,私人飞机飞行现象也将更加普遍。  相似文献   

18.
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版权法中,私人复制一般属于合理使用,不受版权人控制。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的经济属性和技术特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私人复制日益普遍。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巨大冲击。版权人自然不愿继续坚持“私人复制都属于合理使用”的古训,而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社会公众也势难接受版权人完全控制私人复制的主张。事实上,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需要,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存在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私人监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明 《河北法学》2005,23(11):107-111
私人监听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私人监听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理性,特别是私人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来看,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完全否定私人监听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我国要构建完善的监听制度,也应在一定条件下认可私人监听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苏欢 《法制与社会》2011,(24):119-120
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我国《反垄断法》有所涉及的只有第50条的粗略规定。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妊须要解决的起点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采取“损害”和“影响”两种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认为“影响”标准是目前最佳的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在该规则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垄断者的上游供应商、平行竞争者、下游的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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