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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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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修订本)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又一新成果。它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在更大的范围对国际合同法作出了规范,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3.
国际仲裁实践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②有关的国际仲裁实践。《通则》于1994年5月颁布至今已愈三年,对国际仲裁庭(国际贸易和商事争议的裁断者)的仲裁实践进行一番研究,可以说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DIDROIT)制定统一国际合同法的雄心勃勃的计划是成功还是失败。与此同时,本文还将揭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尝试的成功。在过去的十年里,出现了一种范例变化倾向:《通则》表明,法律的统一化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再重述而“民间化”了,即由部分专业律师和学术界人士拟定并发表,而不是通过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那样的方式来达…  相似文献   

4.
刘瑛 《法学》2007,(5):78-8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离不开解释。作为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的重述性法律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原则和理念上的承继关系,在法院和仲裁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和解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则解释和补缺中都得到了运用,但在规则解释中的运用是很有限的,在补缺中运用的实践相对丰富,但也存在范围上的局限。考虑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性质和通过解释促进统一适用的目标,在二者就特定事项秉承相同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解释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5.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了一般规则,它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虽然它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由于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具广泛的适用性。中国是国际私法协会的成员国,中国批准并加入了《通则》。中国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通则》作为解决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任荣明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以及10多个与此相配套的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对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此外,我国《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7.
"艰难情形"规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规定的重要规定一直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通则》中除规定了"艰难情形"规则之外还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不可抗力"规则作了规定,而对类似艰难情形的规定仍属空白。尽管曾经在合同法草案中提出"情势变更"原则,但仍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法正式稿中应用。在国际贸易日益繁荣的今天,我国应尽快在《合同法》中明确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适应合同的发展,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最新的适用于所有的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 ,代表了合同法领域的最高立法成就。本文试图从《通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情势变迁制度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的差异。一、艰难情形(Hardship)情势变迁(Clausulare bussicStantibus)一般来说 ,合同的约束力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 ,能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 ,如果因为发生了某种意外情况阻碍了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则有可能出现该原则的例外。一种可能是 :因意外情况使合同完全不可能履行 ;另一个可能是 …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以下简称《通则》)的内容比较浩繁,今天我先把《通则》产生的过程、《通则》的功能、《通则》的总则以及《通则》中有的、我国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文作一个简单介绍。对于《通则》中的具体问题,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很有参考的价值,今天就不去涉及,我想以后还有机会讲解。  相似文献   

10.
刘彤海 《中国律师》2008,(11):75-77
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已近10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笔者感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一些规定,对正确执行《合同法》有互补的功效,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1.
薛源  程雁群 《政法论丛》2020,(1):149-160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12.
The paper studies the concept of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n comparing with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t also stresses on the connec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the place of hearing,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deliberates the case, as well as the method of deciding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the determination o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n China.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it is important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China and amend domestic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in determing place of arbitration properly. Zhao Xiuwen, professor, has been teach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 the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ince 1984. She used to be a Fulbright research scholar in Georgetown Law Center of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and other universities (USA), and as a visiting professor in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UK, Germany, Italy, Austria and Australia). She also works in the panel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 and some loc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s in China. She is the author of several books and dozens of articl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e. arbitration system i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law, etc.  相似文献   

13.
宋连斌 《时代法学》2004,2(5):31-38
国际私法传统上以诉讼为当然的视角,形成"诉讼中心主义",忽视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中国国际私法承继这一特点,阻碍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应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限于该草案的体例和宗旨,作者仅建议对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4.
袁发强 《法律科学》2008,(1):110-114
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一个主要强调客观存在地的连接因素——“当事人所在地”开始出现在冲突规范的最新国际立法中,在有关跨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适用中呈扩大化趋势。这样,“惯常居所”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而“当事人所在地”将替代“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以及“管理中心地”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主要连接作用。  相似文献   

15.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16.
金明 《政法论丛》2007,47(4):22-28
从法理学的角度审视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尽管是与法律冲突相伴而生,但它的任务却并不是要解决法律冲突,而且事实上也解决不了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各国“应然法律”的趋同,而国际私法的任务则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去建立并维护一个合理的、正当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契约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准据法选择与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相同之处,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并不存在完全统一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标准,这给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解决带来许多不便。我国在进行涉外仲裁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选择,则应当适用与该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背景下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尚鸿 《法律科学》2008,26(4):160-168
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确立在地域主权概念基础上的传统管辖规则,因为网络法律关系的超国界性和虚拟性等特征而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然而各国并未因网络技术的挑战而放弃根植于深厚历史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传统管辖规则的可适用性。由此如何结合网络法律关系自身特性及其传统主权概念所面临的挑战,以实现网络案件的场所化需求为出发点,平衡多元价值需求,重构网络案件司法管辖规则,成为摆在当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前的一个时代性难题。  相似文献   

19.
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折喜芳  赵颖 《河北法学》2005,23(2):29-33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无可能,亦无必要。由于我国缺乏商法的传统,在商法明显的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下,制定《商事通则》亦是困难重重。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商事主体的确认,注册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的强化等。  相似文献   

20.
"大国际私法观"辩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万强 《法律科学》2007,25(2):109-116
大国际私法观缺乏学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其所负任务的认识也不够清晰科学.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加以确定.当前,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或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因此,它的范围应当从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加以判断和确定.我国传统大国际私法观所包含的内容也应据此作出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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