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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曾与吕某(另案处理)合伙组织偷渡,期间发生了偷渡人员甲和乙因车祸死亡的事故。李某、吕某答应赔偿死者60万元,二人各分担30万元。后吕某逃匿到外地.李某只好垫付了吕某的30万元赔偿金。许某、谢某听后,提议帮李某把钱要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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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上市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三个账户后,多次利用这三个账号进入该网站,先选择购买最便宜的充值卡(价值0.6元),此时弹出一个购物车窗口,说明用户已买入哪些卡,并有四个按钮(继续购物,修改数量、清空购物车、去收银台),嫌疑人点击“继续购买”,使网站在原窗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弹出一个新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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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12日晚8时许,李某途经县城爱美美容厅,见刘某(女)站在洗头房后门打电话,遂向前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李某即将刘某拉到在地,卡其头颈等部位,并随之撩起刘的衣裙,摸其乳房及阴道。后李某见刘某的手机(价值1200元)掉落一旁,便上前拾得该手机后逃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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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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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某是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2002年3月王某的儿子因犯盗窃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是该案的承办人。王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赵某,王某为了让儿子减轻判决,送5万元钱给赵某并要求赵某在办案时给其儿子从轻处理,赵某收到钱后并虚假答应在判刑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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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侵占罪对象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对财物性质和保管行为的论述,揭示代为保管的财物性质为公、私财物,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指出其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定、约定和事实上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并且不以合法保管为前提,不法保管的财物乜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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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6月30日凌晨,正在休息时间的宋某给上班的二班班长桑某打电话.告诉其自己想装车煤.桑某表示车进来了再说。宋某即安排司机张某驾驶大货车,进入单位煤场。蒋某与申某都是二班的抓斗司机,桑某安排蒋某驾驶抓斗给大货车装满煤。宋某带领着张某驾驶大货车从北门出厂,门卫范某因宋某表示这次放行可以折抵以前的一千元欠款.故未对大货车检查就予以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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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李某在福建因务工死亡,其妻左某同茶某及亲友一同到福建解决后事。后同用工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用工方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女儿抚育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8千元,左某在外出时没带身份证不能在银行开户,茶某就借用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一个帐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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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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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的缺漏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银行法存在着对央行独立性规定不足、货币政策目标偏差、最后贷款人角色缺乏限制等问题,需要适时完善:第一,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独立于行政机构;第二,人民银行法定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是提供适应经济增长的货币供应量,维护物价稳定;第三,规定最后贷款的条件、程序、使用监督,增加最后贷款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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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涉及财产罪保护法益范围、盗窃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等刑法理论问题。合法占有权并非一概都能对抗所有权,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果没有索赔或接受赔偿不能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又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则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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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人权: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TRIPS的产生,在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的同时,也被认为造成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冲突。从立法宗旨上讲,不管对知识产权采用什么样的措辞,知识产权保护应与维护人类尊严和实现其他人权相一致。所以,我们必须开展有关研究工作,探寻如何在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条约框架下,协调好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必须以国际人权公约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在保护作者精神权、隐私权、公共健康与环境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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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征收补偿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做出的承诺。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国际法规则。投资协定的约束是确定的,而国际习惯法的约束则取决于各国的取舍。我国现行法律实质上未能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而我国对外签署的投资协定则接受了“充分补偿”标准。物权法(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标准并不合理。建议物权法在规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以“充分补偿”为原则,以“另依特别规定”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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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化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的应然内容。当下的刑诉法修正案虽然从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技术规范层面对此展开初步调整,但其价值取向的明确度及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度尚显不足。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综合考量中国社会的整体变迁、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经验,进一步观照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建构更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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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他人案在经历了一系列审判后,由香港终审法院做出终局裁决。香港终审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释法,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与中央政府的国家豁免规则保持一致,因而香港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本案将"一国两制"制度下国家豁免规则的适用问题以及中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问题提上了议程,并为国家豁免立法及其区际适用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决路径和实践经验。显然,目前中国坚持绝对豁免立场,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然而,考虑到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且采取限制豁免并不必然对中国不利,因此中国可以考虑适时转变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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