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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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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阶段土地管理存在着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滞后、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率低下、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等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土地管理法律机制、明确土地产权关系、减少土地浪费、变革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健全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等对策。  相似文献   

2.
农地过度非农化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导致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受损,本文从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入手,来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产权明晰、管制有效、土地管理市场配置、调控有序”的土地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3.
汪东升 《行政与法》2012,(10):40-43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固有弊端,主要表现为它促使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形成,而农民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地价的攀高增加了用地企业的成本,在土地垄断及高地价情形下必然发生寻租行为;农地非农化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失地农民群体规模越来越大,而且生活无法保障。因此,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种改革既应有立法实体上的,也应有程序上的,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目前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4.
沈烨 《人民调解》2013,(2):43-44
【纠纷背景】2005年4月,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的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地人祝某,同时流转土地3.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为:李某愿将本人经营的集体土地3.3亩长期流转给祝某耕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祝某负责国家规定的土地税费,李某以后不再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及流转的土地交付祝某居住、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还帮助祝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2年上半年,沙洋县征用该村土地,祝某  相似文献   

5.
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制度,历次革命或者变革都与土地流转制度有关.春秋晚期,中国出现了土地出租、买卖等土地流转方式.商鞅变法后,私有土地合法化,奠定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秦汉以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日趋成熟.但平均地权的思想和多子继承制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兼并.近代以后,中国土地流转政策经过土地革命、承包制等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流转制度.但是,当今的中国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健全,与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6.
叶玉明 《法制与社会》2010,(22):277-277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集体土地是土地征收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是土地征收的客体。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而产生的一项关于土地的权利,这一权利自从诞生以后,为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经济内涵及其在实现的现实性质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益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其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8.
[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  相似文献   

9.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俊 《现代法学》2006,28(3):64-73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10.
农地非农化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使其适应城市社会生活,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并完善我国征地制度,妥善协调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等途径来构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规避农地非农化所带来多种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11.
范进学 《法学杂志》2018,(12):28-36
我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一条原则规范而不是规则规范,对该条款应作政策性原则解释。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市土地国有化历史事实与现实的确认,城市土地国有化在中国具有其历史的必然与正当性。同时,应在时空效力上明确其规范意义,以划清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避免在城市化进程中将集体所有土地随意变为国家所有而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2.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开发整理,并重新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一项制度。本文通过对各地行政规章和学者观点的比较分析,总结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含义,理清了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认识,并在考察国外类似制度的基础上,澄清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与土地银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国外的土地公社制度对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完善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放置在时间之流中考量,先后经历了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和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正在成型。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土地所有对应,目的是改造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服务于公共目标,即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的城市化和粮食安全;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防御国家权力。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不冲击宪法文本中的公有制条款。  相似文献   

14.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5.
百字讯     
贵州省思南县严格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2004年以来,该县在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严把“六关”,即审批决策关、资产评估关、出让公告关、资格审查关、拍卖程序关和合同签订兑现关,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5月,该县共招标拍卖经营性土地4.3万余  相似文献   

16.
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近几年来,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威胁,影响生命健康安全的事故频频发。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自然资源,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发展的基础。土地污染在我国农村地区比较严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日益加剧。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土地污染防治无法可依,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执法不力。建立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将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必经过程,将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中国封建农本经济社会之支柱的土地制度,在历经了元代的逆转与陡变之后,从明代开始,土地国有制再次走向衰弱,一度被压抑的地主经济重新抬头,东山再起,大量的土地以各种方式落入私人之手。尽管从总体上而言,明初朝廷仍不失为最大的地主,直接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土地。但这一情况至明中期以后即有改变。由于明朝继承了宋朝推行的“不抑兼并”的传统,实行“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的政策,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再次形成了国有土地日益削弱、私有土地渐居主流的局面,这样封建土地的二元化权属体系又回归于原本的常态发展轨迹,加上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加强,民事法律也相应地得到充实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9,(4):52-58
土地权利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围绕土地,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其产权体系及其归属原则,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加以规定;二是如何有效管理使用,属于国家公权力干预民事财产使用与利用的范畴。在我国,长期以来立法上没有将这两者加以区分。把土地产权体系与土地管理权制度进行科学划分并改革,是实现土地改革目标的路径,前者用民法体系去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后者用行政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才能在理论上为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20.
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是在灵活的规划制度上发展起来的,其以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为主体,并包括土地开发权征购制度以及可转让土地开发权银行.该制度中的“土地开发权”是“规划上的土地开发权”,它实际上是一种来自行政许可的权利,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与私法上的“一束权利”没有任何关系.在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的获得并不足以补偿土地权利人因土地被限制开发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可能违反宪法中的征收条款,而且实际上要求土地开发者单独负担某些公共福利,而这些公共福利本该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另外,该制度可能构成策略性规划,违反了正当程序,将导致原本合理的规划被破坏.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审视,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城市公共决策中行政、政治、司法、市场的互动关系,并且要靠可转让土地开发权银行和政府征购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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