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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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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健  杨涛 《江西律师》2002,(5):34-36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相似文献   

2.
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  相似文献   

3.
律师名片     
我是否可以向他们追偿? 我长期雇用驾驶员A某帮助驾驶开往外地的班车,月资3600元。1998年10月5日A某因家中有事,不能出车,请驾驶员B某帮助代开一天,我随车当乘务员。下午6时,当车由外地返回,行驶至某县境内,B某驾驶没有远光灯的大客车在强行超越右前方车辆时,将车撞在公路中央的分隔带上,致坐在驾驶室的两乘客被摔出车外而一死一伤,大客车受损。经某县公安交警大队  相似文献   

4.
1996年6月28日,板鸭厂与A县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板鸭厂的赣BO2596东风牌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199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1997年6月28日24时止;陪偿限额为20万元;不约定驾驶员;板鸭厂应交纳保险费2690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印制格式统一的保险单签印件,件内“注意”栏标明:保险车辆过户,请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保险单背面印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2006年5月9日8时许,刘某、陈某二人预谋抢夺他人的钱财,随后刘某、陈某二人叫了一辆摩的,让摩的驾驶员梁某搭乘其二人在市区内转悠。当摩的行驶至市工人医院大门口时,刘某、陈某叫梁其停车,并在下车后让梁其将车停在路边等候。刘某、陈某在该处趁一妇女不备,结伙抢夺了该妇女携带的内有一千余元的挎包一个,  相似文献   

6.
1998年6月5日,某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该县光明大厦筹委会签定了大厦内部装修合同,当月8日开始施工。自1997年以来,各施工队从筹委会领取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均使用收据。建筑公司沿用此习惯作法,自购收  相似文献   

7.
1999年4月13日江苏省如东县瞿某驾驶自己购买的新大洲 XDZ125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当地派出所路查发现属三无车辆。瞿某即到该所办理检车,驾驶员培训手续,在当天交纳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检车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代征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0元,地税60元。保险公司派人开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于1999年4月14日零时起至2000年4月13日24时止。派出所将该保险单转交给瞿某。瞿某于1999年5月11日18时30分左右,无证驾驶苏 F/KT274号二轮摩托车(即该保险车辆,行驶证发证  相似文献   

8.
检察信箱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如何计算其刑期?编辑同志: 1999年,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1999年4月22日起至2002年4月21日止。2002年2月14日,刘某在拘役所服刑期间,翻墙出逃。8天后刘某迫于追捕压力,在亲友规劝下,返回拘役所投案。4月19日刘某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转捕。8月26日,区法院以脱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  相似文献   

9.
因盗窃二进班房刑满释放刚一天的杜勇,与出狱不足1个月的何建明,采用暴力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共同抢劫他人现金30元和1 个不足10元的打火机。近日,两被告人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4月19日,被告人何建明、杜勇乘坐客车从广德县彭村前往独山,途中听到售票员讲刚下车的刘某曾使用过假币,两被告人后悔知道得太晚,否则就可敲他一  相似文献   

10.
《法治与社会》2007,(9):50-50
问:2005年4月7日,我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并以我私人所有的房屋三间作为借款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我无力归还借款。今年6月25日,刘某以我欠款未还为由,强行占有了我作借款担保的房屋。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排除妨碍吗?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刘某(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任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李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在"新时代"网吧二楼上网。刘某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发生争吵,在刘某挂断电话后,金某指着坐在四人对面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男,  相似文献   

12.
[案情]刘某所在的某国有公司准备筹建一座综合楼,某建筑公司经理仇某闻讯后为承建该工程到刘家送上3万元现金,提出要刘某予以关照。刘口头表示将会给予照顾并收下此款。当年5月份,刘某代表本公司与仇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建综合楼工程协议书。  相似文献   

13.
2002年3月25日邓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9年12月8日刘某因业务需要向其借款48000元,当时刘某向邓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款48000元人民币,借款日期是1999年12月8日,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12月6日刘某因病去世,欠款至今分文未付,邓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之妻和子女(下称被告),要求被告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相似文献   

14.
刘某和王某二人合伙开一店子,主要经营香菇、木耳、黄花、鱿鱼、墨鱼等干货。1998年2月王某回家过年,把店子交给刘某一人管理。而刘某乘王某不在之时,将合伙经营的货物偷偷运出卖掉,得货款3.6万元独自一人占有,然后虚构货物全部被盗的事实,欺骗过年回来的王某。事后王某从邻居的反映中发现真情,便多次向刘某索要他应有的二分之一的货款(1.8万元)。刘某却矢口否认,拒绝付钱。王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  相似文献   

15.
基本案情刘某,中共党员,某市城区某派出所民警。2003年12月,刘某的朋友张某(刘某所在派出所辖区内某宾馆承包人)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月息100‰,利息按月支付,至2004年5月张某还清本息。2004年6月,张某又向刘某借款20000元,月息50‰,至2004年8月还清本息。刘某两次借款给张某共计获得高额利息13000元。①2005年1月15日,群众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张某经营的宾馆从事色情活动,“110”指挥中心指令刘某所在派出所出警查处,刘某从本所其他民警处得知该警情后,当即给张某打电话通风报信,致使警情泄露。分歧意见纪检机…  相似文献   

16.
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主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校交通监理站鉴定,对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  相似文献   

17.
一2009年4月,福建省南平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烟草公司的办公楼改造工程,时年36岁的包工头武某受建筑公司委托,负责该工程的实际施工。2011年8月,首期工程交付验收后,烟草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了首笔工程款10万元,建筑公司将该笔款项全部转给了武某。  相似文献   

18.
1997年,金华市某财务开发公司(下简称“A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某支行(下简称“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自1997年2月26日至1998年2月25日,约定利率为月息9.24‰,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1998年6月24日,A公司累计归还借款1000万元,经商定均作为归还本金处理,利息另计(未还);1998年6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B银行贷款800万元整,期限一年,自1998年6月24日至1999年6月23日,约定利率为月息6.6‰,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2000年12月13日,A公司向B银行累计归还了800万元。经协商,该款项只…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2岁,某县农民。2001年2月16日,李某潜入刘某家中,盗得现金300元和一本金额为9000元的活期存折。次日,李持盗来的存折到储蓄所取款,因不知储户姓名,且银行工作人员认识储户本人而被识被,取款未成。 [援引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  相似文献   

20.
个体户刘某和王某等五人一起合伙搞运输(各记各的帐)。1989年2月22日上午九时许,刘某受王某等人的委托,到中国工商银行×××办事处支取几个人的运输费,共计4150元,其中有刘某400元。刘在取款后返回的路上萌发了占有全部钱财的念头。于是回到家里将款藏匿于家中的柴草棚里,随即乘车返回×××办事处,在林场站下车,窜入树林中将自己面部、胸部抓伤,制造出一副被人抢劫的假象,然后向林场派出所报案,谎称被人致昏后把现金全部抢走。公安人员接报后立即部署侦破。慑于法律的威力,当日下午刘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向公安人员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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