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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争议较大,通过对相同商标定义、相同商标的认定、相关公众和特定主体等难点分析,从中获取正确的理解,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与非罪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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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认定被控假冒标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应采用对比观察的方法,根据假冒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基本无差别、假冒标识添加的内容是否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是否影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假冒标识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等原则进行比对判断。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注册商标添加其他要素进行变造的,添加的内容与注册商标均指向同一商品来源,且在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互独立,突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核心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而更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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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仅规定相同商标而排除近似商标的做法,是基于法益保护与制度成本综合考量的结果,应当予以坚持。司法解释将相同扩展为基本相同的规定具有现实合理性。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仅涉及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还涉及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对相同商标认识上的扩展应当是有限度的。误导公众标准在语义上并不能清晰界定基本相同与近似的差别。对强保护政策的片面认识加深了将基本相同扩展至近似的理解误区,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予以澄清。对相同商标的解读应当遵循系统论的解释方法,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混淆必然性标准,厘清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商标民事侵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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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注册商标主要是服务商标,其商标相同性认定颇值得研究。基本相同商标认定的关键在于“基本无差别”;对基本无差别商标的认定不宜泛化,应严格区分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关于APP服务商标“相同性”的判定,应佐之以合理的判断基准和判断方法,并对“基本无差别”商标认定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思考。首先进行文字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判断文字外形是否高度相似,并在借鉴偏正结构的基础上着重比对主体识别部分是否基本相同;然后进行图样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只需要达到呈现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的程度即可,其判断可以适度宽缓化。在“芝麻分贷”案中,鉴于“芝麻分贷”中的“贷”属于主体识别部分,故“芝麻分贷”和“芝麻分”不属于刑法上的“基本无差别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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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背景: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系由上海光学仪器厂、上海分析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上海天平仪器厂等15个单位于1988年3月合并成立,在业内知名度极高,通常被简称为精科公司、上海精科或者精科。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科学仪器(除医疗器械)加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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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7日,山东某汽水厂(以下简称汽水 厂)申请的"老年康+LAONIANKANG"商标被国家商 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即不含酒 精的果汁饮料。2002年2月1日,山东某食品厂(以下 简称食品厂)申请的"老年康+LAONIANKANG+图 形"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在2003年第10期《商标公告》 上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商 品,即含奶的饮料。2003年2月19日,汽水厂对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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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使用与被假冒的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基本无差别”的标准,并合理界定“公众”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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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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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本文以深圳市某区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中所遇到的困惑与困境为例,探讨以下几个与司法实务关系较为密切的问题,以期能够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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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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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未注册商标之“在先使用”的司法认定 评“索爱”商标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因此,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亦应获得法律的相应保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31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1,在该规定的后半段具体明确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性理解,因此相应的对《商标法》第31条后半段的理解,我们认为不宜过于教条、僵化,对其适用条件应当适当地放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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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世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巨大无疑的,同时商标权也越来越得到世界性的全面保护。全面认识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法现状,才能有效地应对越来越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比较分析TRIPS协定和美国相关立法规定,得出我国有关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处罚的规定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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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张耕我国的假冒注册商标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仅假冒“红塔山”香烟就导致国家一年减少税收57亿多元人民币。为有效扼制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及时修订了《商标法》,并颁发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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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注册商标类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须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重要参考依据,摒弃只看商品名称是否相同、只考虑是否在同一类似群等机械思维。在此基础上结合区分表和相关商品领域的历史沿革、国家标准、司法解释和公众认知等多个维度,区分实务中三种不同类型,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方法综合认定,确保结论科学、准确且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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