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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股田制”改革力图赋予农民更为完善的土地权利,但国家的紧急叫停表明了国家在农地制度上的态度,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是农村的基本经济、经营制度。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模糊,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在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中,赋予农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和建立完善的流转市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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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股田制"改革力图赋予农民更为完善的土地权利,但国家的紧急叫停表明了国家在农地制度上的态度,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是农村的基本经济、经营制度。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模糊,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在新一轮的"土地改革"中,赋予农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和建立完善的流转市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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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产权资本化经营实现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1)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的核心是重构土地财产权与土地行政权、国家征地权的关系,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主支配的资产和经营资本,通过"产权-资本"循环与增值均衡机制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给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依据农民土地产权资本化经营的要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思路是按照土地资本替代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国家支持农民土地经营增值政策的可选方案就是在实现农民土地私人投入收益内部化的基础上逐步向超产权的收入均衡支持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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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乱征滥占现象严重,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本文指出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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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新探:以土地开发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土地立法"重义务轻权利、重政府轻市场",缺少一种产权安排。我国的民事立法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尚未对土地开发权做出规定。通过创设土地开发权,可以将农地保护的正外部性内部化,激励农民保护农地,以推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开发权,可以保障农民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公平分享和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中公权与私权以及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我国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实现应当采用开发权移转和国家购买开发权相结合的模式,同时要植根于我国的国情实现土地开发权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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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土地流转交易中农民面临的根本法律风险,为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应着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风险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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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经验和农村改革发展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提出解决对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思路,最关键是尽早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门法律.并建议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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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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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但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产权还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及撂荒的土地日益增多,导致农村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农村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以此赋予农村和农民完整明晰的产权,逐步实现农村产权的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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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的流转是通过土地转换制度实现的。现行土地转换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并由此产生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 ,要进行土地转换制度创新 ,完善征地制度 ,以充分确保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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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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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征地制度的实施对象均为农民,目标均为改变农地用途,绩效却大相径庭.制度设计差异是制度绩效差异的根源所在.这两种制度设计在补偿的公平性、合约的可逆性、土地产权的转移、农民自愿性程度、政府收益、自我雇佣等六个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思路进行:征地补偿应按区片综合价以求公平;应考虑农地对农民的多种效用进行足额补偿;向农民提供连续收入流以切实保障农民生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农民意愿能够真正表达;通过征地收益的转移支付内化生态生产或破坏的外部性;缩小征地范围,非公益用地可以通过农地租赁、入股、合营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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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世扬吴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74-82
在“三权分置”的法律架构中,“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属承包土地的“债权型利用”,但应赋予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以利其流转。“三权分置”的法制完善应从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等方面着手,明确集体土地成员权内容,完善土地承包权设立与存续规则,凸显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质,确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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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课题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113-129
现行征地立法规范存在较强局限性,行政征地权缺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案件时,既不能评判既有的征地规则,也不能对具体征地案件从形式上与实质上进行审查,难以有效监督、制约征地行为。改革征地制度,限制政府征地权力,保障农民土地的最大收益权,已经成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重庆的关键所在。以城乡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征地与征地补偿法律位阶,制定《重庆市土地征收条例》,制定《重庆市行政征收程序规定》,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整理制度是防治征地行政争议扩大化的根本性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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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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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农民利益与法治秩序──以农村土地权利现状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框架的逻辑起点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本质的透析中,揭示了契约下的土地利益分配;进而阐述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权威对农民土地利益的恣意妄为,以及国家法在面对权力时所表现出的尴尬。对此,必须从法律上真正还权于民,赋予农户排他性的,可永久行使、转让和继承的产权;并通过对权力的正当程序控制和诉求途径,使这种权利神圣化。农民利益的保障最终依赖于乡村法治秩序的重构。契约型权威和契约性法律的创建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的重塑则是重构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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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农村的土地被大幅征用转化为国家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因受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对农地征用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不足,再加上农民自身的法制意识淡薄,被征地农民的许多权益严重受损,生活困窘。本文从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进行思考,分析了我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并分别从思想意识转变、法律完善、政府角色定位、制度改进与救济等不同角度提出建议,论述农地征用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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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必然会触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较为混乱,存在征地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补偿形式单一等较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于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