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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7):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4号)的要求,中央财政从2007年开始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给予专项补助,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对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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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9):34-37
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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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2009,(4)
湘财综〔2008〕56号HNPR-2008-12005各市州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支持我省各市州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省建设厅同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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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43-46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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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这一政策的制定,人大监督提供了明确的目标。今明两年,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尽快增加一批廉租住房房源。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支出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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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9):41-4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廉租住房建设质量关系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廉租住房的质量问题。廉租住房建设既要重视数量,更要重视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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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31):39-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强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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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是重要的民生专项资金,关系着干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中央国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和运作,有力支持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和保障房建设。近日,国务院领导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取得新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下一步,资金中心将在国管局党组的领导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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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51-54
财综[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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