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体奥动力案"是一起因网站未经许可同步转播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诉讼。此类案件涉及体育赛事主办者、现场拍摄者、广播组织者以及其他中间商等多类主体,不同主体基于其在赛事转播整个技术流程中的位置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主办方和参赛组织享有的民事权益,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经"体育赛事转播权人"许可进驻比赛现场拍摄、转播的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拍摄、制作、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无法控制所谓的"网络盗播"行为。  相似文献   

2.
裴克山 《特区法坛》2003,(78):54-55
节目《谁想成为百万富翁》1998年创始于英国,该电视节目规则极为简单,只要连续正确回答15道问题,即可赢得100万英磅大奖。节目在英国JTV电视台播出后,立即获得巨大成功,占领了高达59%的市场份额。随后,节目陆续在美国、荷兰、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推出,全都获得了惊人的收视率。美国1999年至2000年,平均每晚收视率达到2900万人,美国广播  相似文献   

3.
正随着流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实时、同步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已成为网络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此类纠纷案件也已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还存在不同的做法和争议,有必要加以探讨。一、什么是网络实时传播行为本文讨论的网络实时传播行为1,是指网站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电磁波及类似电磁波的无线节目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同时向公众  相似文献   

4.
梅术文 《法学》2012,(2):53-64
广播权是重要的传播权类型之一。"三网合一"背景下,《伯尔尼公约》对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限制的规范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本质上属于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地点、根据既有的时间表接收节目信息,具有"异地同时"传播的性质。它能够控制初始广播、附随性公开接收和同步转播等行为。虽然国际公约允许各国就广播权的限制进行规范,但是结合"三网合一"下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走向"一体化"的趋势,为广播组织利用广播权设定宽泛的法定许可规则不具有正义性和效益性。利用家庭装置进行的附随性公开接收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二次传播",应该属于合理使用。此外,有线、卫星、网络、数字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在不改变节目信号内容情况下的同步转播,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规则,在征得初始广播机构同意的前提下,不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5.
在撤销乡镇办台的职能之后,县级广播电视台就成为最基层的广播电视台。那么,谁来关注农村,谁来宣传农业,谁来反映农民的生活?县级广播电视台责无旁贷。立足这一实际,遵循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三贴近”原则,我们泽州县广播电视台确立了“办县委、县政府满意的台,办农民喜欢的台,联合监督,社会办台”的办台方针,大力宣传农村政策,大力宣传致富典型,大办宣传农村“三个文明”进程,让农民听、听农民、农民看,使泽州县广播电视台成为泽州农民最喜欢收听、收看的台。一农民激动地写出了一首打油诗送泽州广播电视台,表达了他们的心情。他写道:“走进俺村和俺家,说说农村心里话,酸甜苦辣皆道尽,农民心头乐开花。”  相似文献   

6.
他们被自己吓坏了,他们想要实现的绝不仅仅只有一个愿望。在电视台做事的朋友,给我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他们的一档娱乐节目需要在大街上做一个随机采访,朋友正好是那个节目的外景主持人。采访很简单,朋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8,(6):54-62
"广播信号说"的提出,既是对"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基本法理的无视,其自身也是技术主义立法的产物,更是制度上的刻意设计。广播信号并不能代表广播组织的劳动成果,其实质上只是广播组织劳动成果的一种载体,以之为基础设置的广播组织权也会因权利内容过少无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广播组织的劳动成果应当是其对节目的选择和编排,故其客体应当是"由广播组织选择和编排的节目群",如此既能满足广播组织的利益保护需求,也毋需担心会损害到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 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相似文献   

9.
机顶盒,又称顶置盒(set-upbox,简称STB),是一种能提供模拟音频和视频接口,使现在的模拟电视机能正常接收节目:同时,还能提供数字电视、数字广播接口,提供交互式功能的接口装置,是广播媒介实现数字化后接收端的重要设备,一般置于电视机上。早期的机顶盒是指观众通过遥控器或按键来控制某些收费节目的收看。近年来,随着数字广播和因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今媒体融合时代,网播组织已成为文化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现实中网播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传统广播组织的互联网衍生平台和独立网播平台。互联网衍生平台依托于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天然的内容资源优势,而独立网播平台播放的节目通常依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而定。由于网播组织目前在我国版权法上的地位模糊不清,实践中网播组织遭遇信号盗播时或以传统媒体的被许可人身份起诉,或以独立的著作权人身份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均遭遇维权困境。为顺应技术发展趋势,保护并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应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1.
2011年,国内电视业界掀起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热潮,至今已有包括浙江卫视、辽宁卫视在内的9家电视台斥巨资购买了《中国梦想秀》、《激情唱响》等10个节目模板的版权,未来电视节目的竞争就是节目模板的竞争。然而,不少电视台选择直接借鉴、模仿,热门节目《超级女声》、《我爱记歌词》以及《非诚勿扰》均因涉嫌抄袭受到国外节目模板所有人的指控。面对不  相似文献   

12.
王迁 《法学研究》2023,(2):172-188
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丁女士在某家电视台情感类倾诉节目中大叹婚姻不幸,前夫及其父母觉得颜面尽失,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这位公开"家丑"的丁女士以及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倾诉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  相似文献   

14.
从怀才不遇到遇见伯乐,从跳槽失利报复东家,因参加电视台职场真人秀节目而小有名气的达人李冉因为一篇博文惹上了名誉权官员司。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新闻的渴求也就越来越强烈,大家总是希望能够尽快地了解到刚刚发生的新闻,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加大节目的信息量,全国各家电视台纷纷开办了新闻直播节目。但是直播节目对于电视节目制作的要求是非常高的,除了要有精良的硬件设施之外,全体节目制作人员的素质也尤为重要,这其中新闻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就更重要了。本文就直播新闻节目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华鹏 《中国律师》2013,(6):16-16
5月19日上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周末说法》节目走进济南市泉城路新华书店,该节目首席主播王见、山东知名律师宋洪昌、董宪鸿、廖秀华举办现场签售《名律师答疑》一书活动,同时面对面回答听友和读者的法律问题,并现场直播。《周末说法》是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频道与山东省律师协会合作,于2012年创办的旨在宣传普及法律的热线直播资讯节目。节目将来自全国和全省的优秀律师请进直  相似文献   

17.
错爱以后     
潍河 《检察风云》2007,(5):46-47
2005年9月的一天,24岁的"环球小姐"中国江西赛区亚军、南昌电视台<今夜侃侃侃>节目主持人高璐,在北京应一家时尚杂志社之约到一家摄影工作室拍广告照片,给她拍照的摄影师叫陈华新.拍照后陈华新对高璐说他跟多家时尚杂志合作,希望高璐经常来拍照,他可以把她的照片上封面,并且很绅士地向高璐索要联系电话.上封面是很多女青年梦寐以求的愿望,高璐就高兴地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了他.……  相似文献   

18.
蒋晓伟 《检察风云》2011,(10):40-41
电视台青少年频道的节目创意应注重对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的引导,这既是节目创意的立足点之一,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目前,引导青少年在参与中培养法治意识、提升道德素养的主导节目,在全国电视市场还是一个空白。  相似文献   

19.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20.
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版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袁泳 《中外法学》1998,(1):80-85
<正> 计算机网络上的数字传输(digital transmission),是传播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数字传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信息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数字传输与传统的广播相比,节目播放者和节目接收者之间主动和被动的关系不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