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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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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相似文献   

2.
蔡薇 《法制与社会》2015,(7):254-255
在《新专利法详解》中提到:“之所以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我的范围,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有些人认为:第一是防止申请人以来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在申请日以后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来完成发明创造,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第二是防止申请人不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使得公众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发明.本文就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是否超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3.
盛钊 《法治研究》2012,(11):106-111
由于专利文件的修改内容和方式具有多样性,判断其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一直是我国审查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而上位概念化修改权利要求的审查一度执行严格的标准,但近年来法院审结数件涉及上述问题的专利行政案件,对具体判断标准引起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就一个具体案例结合当前趋势,对涉及上位概念化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提出新的判断方式,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目前专利权的确权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专利权人就专利文件的修改限制问题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对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文本规定及其不足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相似文献   

6.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一)修改规则和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  相似文献   

7.
如何恰当地规范和约束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授权后修改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明显错误”面临的困境出发,对“明显错误”进行了定义,分析和讨论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不一致,是否必然得出“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结论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边界会随着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而改变,因此,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允许对授权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技术特征予以正确解释的同时,也要防止专利权人对这一解释的滥用.从公众的可获知性出发,还提出对授权后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给予更正并公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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