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美国是较早确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国家,也是少数在未修改专利法的情况下引入上述两个制度的国家。采用判例法制度的美国通过若干关键案例,对部分外观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本质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并通过修改美国《审查指南》确立了上述两个制度。近年来美国的上述两个制度又随着科技和设计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案例的分析,研究其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沿革和趋势,从其发展中挖掘出可供我国参考的正面和反面启示。  相似文献   

2.
《专利法》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受“产品”的限定,不能对脱离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提供保护,因此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开发软件和提供下载,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并架空间接侵权规则。也不能将用户安装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并根据认定间接侵权的“独立说”将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间接侵权,否则将突破“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限制。应通过修改《专利法》,单独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解决“软件分离”带来的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思路,将外观设计带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苹果诉三星案,历经美国法院一审、二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再审,围绕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时隔120多年再次就外观设计案件进行了审理.传统外观设计损害赔偿的“全部利润规则”是否适用于图形用户界面,将接受新事物的挑战和我国实践的抉择.  相似文献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范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图形用户界面有很多特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五个类别,GUI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利人属性、专利名称、专利视图、产品表现形式、设计要点和界面用途等方面都发生了令人惊喜的变化.故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裁判规则在产品“相同类别、近似类别”的界定方面应进行更宽松的认定,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方面应根据新情况具体分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应产生了更细致的责任划分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6.
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重要的智力成果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外观设计水平与一国的工业设计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工业设计的发展及经济情况的变化,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也应适当调整,本文仅从两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外观设计发展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7.
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实践中的难点.在<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立法者试图通过完善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意在通过其中记栽的"设计要点"来帮助合理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过,"设计要点"的作用应该仅限于在进行外观设计比对时提供一个参考,而不能代替主要承载了外观设计信息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来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8.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类新兴客体,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相关规则的构建和实践保护的进展一直都不顺畅,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确立在更新外观设计制度整体规则的同时,也为GUI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框架。本文在梳理GUI保护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宗旨和初衷说起,试图在“局部”理念下正确看待评价GUI本质和特性的基础上,对其与产品的关系、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行为认定等问题进行解读论证,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其保护路径的重构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9.
"相同或近似"的侵权判定标准更多的是将目光锁定在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二者的整体视觉上,而不是首先对外观设计自身的创新要件进行明确并进而对它的挪用情况进行判断,在缺乏对授权外观设计自身的创新设计要件予以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而以创新标准主导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不仅顺应了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而且在客观上降低了"相同或近似"标准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创新主导标准与"相同或近似"标准一样仍然需要用整体观察法进行外观设计比对,并以此判断二者的相似或差异,但是其与"相同或近似"标准有一重要差异,即它要求法官将注意力亦或比较的重心投向创新设计在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二者间的体现,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二者相似或差异的判断,即以创新程度和设计空间考量相近点或区别点在整体视觉中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11.
"桑普诉威妮案"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它体现了在认定专利侵权中,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判断的重要性。外观设计的相关概念及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分析相同或相似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概念的把握来引出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判定标准及方式。最后,从普通消费者和设计要部出发,提出对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侵权判定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胡充寒 《知识产权》2012,(6):35-39,62
近年来,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重点。司法实务界就如何界定侵权判断的主体、依据何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如何把握现有设计对侵权判断的影响、外观设计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和操作差异。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疑难问题应加以探讨,以利于司法统一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14.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在初步审查或异议审查阶段,对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都是很重要的。一、相同的外观设计所谓相同的外观设计即为物品相同,设计相同。也就是说,当物品不同时,尽管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外观设计的概念不清所致。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看,并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界定,有必要重构外观设计的定义,强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7.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序言】 《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欧盟理事会规则(EC)第6/2002号)建立了一种统一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法律制度,该法可在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内实施,并且各成员国的注册要求不存在例外。 该法同时对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提供短期保护。 欧盟的成员国包含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并随着欧盟的扩容,将包括中欧以及东欧的一些国家。【共同体商标局——外观设计的注册管理机构】 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注册管理机构是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Alicante)的内部市场(商标与外观设计)协调局,亦称为OHIM或欧盟商标局(Community Trade Mark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19.
新颖点指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显著区别特征。通常授权外观设计的新颖点更吸引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借助于设计新颖点的分析有助于判断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设计间是否具有相同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从而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权。分析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新颖点测试的演进;进而澄清美国在EGI案修正后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中如何分析设计新颖点。最后,探讨我国如何分析外观设计新颖点以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权的借鉴。  相似文献   

20.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5):39-43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