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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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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2.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到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刘菲  张红星 《法制与社会》2013,(17):120+128
"校长带幼女开房案"折射出了网络舆论对于发现犯罪线索、监督司法程序承担着越来越显明的责任,同时,不同媒体对该案的大肆报道,究竟是否给予一些虚假新闻以可趁之机,同时是否会对该案的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值得我们深思。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总是有着爱恨交织的对立统一关系,如何建立两者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回放2014年6月,被当地人称为"性癫子"的湖南省邵东县一名精神病人陈某性侵了同村一名13岁幼女后,被当地村民群殴致死。在此次性侵幼女事件中,被害人只是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中少女。她放学后去找同学玩,被陈某盯上。陈某将其抓进自己的房屋,实施强奸达数小时。少女的父母见女儿久不回家,四处寻找。他们在陈某住处发现陈某正在对其女儿进行强奸,此时该幼女已经奄奄一息。  相似文献   

5.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媒体监督司法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影响司法独立,这就有必要对如何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法治快报     
《公民与法治》2013,(22):2-3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教师等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7.
郑伟 《法学》2014,(4):82-90
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11.
付立庆 《法学》2007,(10):140-145
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那么,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该如何定罪量刑?如坚持认为这时的幼女属于"儿童"而不属于"妇女",则无论如何处理都无法在定罪准确和量刑均衡上两全。只有放弃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认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中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才能保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梅亚兵 《法制与社会》2013,(19):267+281
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至少在证明被告"明知"心理状态时采用推定的方法。为进一步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文中认为不必纠结所谓的"犯罪构成",支持恢复"客观归罪"原则。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明祥 《法学》2012,(12):134-14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15.
柏立席 《江淮法治》2013,(16):13-15
家长、学校、社会应当联起手来,承担起责任,共同尽职,建立和启动教育、防范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合力,共同为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才能让孩子们健康安全地成长女童性侵案件"井喷"近年来,性侵幼女案频发,尤其自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以来,短短20天内被媒体报道的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就近10起,令人触目惊心,一时间,舆论哗然,民愤沸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仅在2006年至2011年,经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到性侵案件就多达740余起。考虑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一事的敏感性,这些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  相似文献   

16.
陈伟 《法学家》2014,(2):111-126
司法解释对性侵未满12周岁幼女所作的"明知"认定,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应当体系性地理解司法解释的上下文内容,而不能单独抽取某个表述孤立看待性。侵未满12周岁幼女主观明知的司法解释是坚守实体法中的罪过原则与程序法中的合理推定相结合的产物。该解释属于推定责任而非严格责任,这一合理定位既能使其与责任主义相融合而不致产生排异现象,同时又能在秩序维护与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关系均衡。  相似文献   

17.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车浩 《法学研究》2010,(2):136-155
如何理解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多种解释方案。在立法论上,可以从两罪法条竞合但刑罚轻重失序的角度展开修法必要性的论证。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将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进而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或者主张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罪处罚”,在法理上都难以自洽。较为妥当的解释方案是,缺乏有效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有效同意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两罪是互斥关系。同意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幼女是否属于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卖淫幼女。这不仅能够合理说明类法益对刑法章节设置的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持保护幼女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中,揭露出不少好淫幼女的罪犯,人们对这些野蛮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罪犯,表现出无比的愤怒,要求依法按强奸罪从重惩处,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幼女发育较早,性已成熟,在与男青年的交往中,谎报年龄,谈情说爱,并发生两性关系;个别早熟幼女,受不健康思想的腐蚀,与多名不知其为幼女的男子发生  相似文献   

19.
张媛 《政府法制》2013,(19):14-15
5月28日,广东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三地分别曝出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的案件。至此。白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开始,20天内媒体已报道多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  相似文献   

20.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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