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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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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甬 《法制与社会》2012,(7):269-270
P2P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协同工作,互通有无.但是在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P2P技术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以版权侵权问题最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的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明确使用P2P技术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与该技术相关的各群体的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相似文献   

2.
P2P技术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崔立红  郝雷 《法学论坛》2006,21(2):90-95
上个世纪末以来,以Napster为代表的P2P软件的迅速兴盛,在导致P2P技术迅猛发展并打破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互联网格局的同时,在版权领域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侵权与反侵权的较量。本文在详细解读P2P技术的基础上,从与P2P技术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其各自应负的版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对P2P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3.
当今,网络信息的传播方式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P2P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导致版权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的复杂化,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而目前版权制度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和维权手段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情况。在分析P2P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法律、技术和社会共享协议“三位一体”的应对策略,试图解决目前P2P技术引发的日益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4.
王迁 《电子知识产权》2004,(11):30-33,48
一、Grokster案的技术背景 分散式P2P技术的应用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自从本世纪初问世以来,正在深刻地改变互联网中信息的传递模式。传统的网络信息传递系统采用的是所谓“服务器端——客户端” (Serverclient)模式:信息集中存储在一个主服务器上,网络用户必须登录到这个主服务器所支持的网页或其他系统上才能从中获得所需信息。这种集中化管理模式使服务器成为特定信息传递的中枢,服务器的经营和管理者也因此对特定信息的传递具有控制权:他可以决  相似文献   

5.
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王迁 《知识产权》2004,14(5):9-13
大量网络用户使用P 2 P软件下载和向其他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本文指出:使用P 2 P软件下载作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而且很难归入"合理使用"或"个人使用例外".而将作品置入"共享目录"之中供其他P2P用户搜索和下载,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因为难以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而获得合法性.  相似文献   

6.
吴伟光 《现代法学》2011,33(3):55-72
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但是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这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消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三种尝试至今都不是非常成功,因此,如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相似文献   

7.
吴晓明 《法制与社会》2012,(23):112+114
网络已经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版权侵权诉讼的发生.确定管辖权是相关案件处理的前提条件,但传统的管辖权确立标准在网络环境下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确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确立管辖权的标准,以期能对中国网络版权侵权管辖机制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崔莹莹 《法人》2005,(12):102-103
作为最受欢迎的P2P网络共享软件之一。BT(BitTorrent)也不得不面对一个一直伴随着互联网发展历程的问题: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如何兼顾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地出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已经跟不上网络时代发展的脚步。本文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入手,将侵权行为主体进行分类,重点阐述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11.
美国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评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巫玉芳 《现代法学》2000,22(3):95-98
美国国会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了《反电子盗窃法》和《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两部法律,将版权法、联邦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进行部分修正,试图强化对于通过电子方式构成的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和对版权人的保护。这两部法律与相关法律一起构建了比较全面的版权刑事保护体系,因此分析美国最新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的发展,有助我们研究完善版权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它们是为信息传输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的人;·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就是通过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的,通常接入服务提供者还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主机服务提供者,它们向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包括个人主页);·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它们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信…  相似文献   

13.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丛立先 《法学评论》2007,25(5):114-119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日益常见。判定是否侵权,往往需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本文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入手,结合网络版权的特殊性,深入分析了网络版权违法行为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以及网络版权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探讨了网络版权损害事实的特征,阐述了网络版权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论述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认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并得出最终结论: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4.
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商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15.
王迁 《电子知识产权》2011,(10):135-139
一、Grokster案的技术背景:分散式P2P技术的应用 P2P是英文PeertoPeer(“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自从本世纪初问世以来,正在深刻地改变互联网中信息的传递模式。传统的网络信息传递系统采用的是所谓“服务器端——客户端”  相似文献   

16.
面对技术提供商初步胜利,版权人将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终以9票全体一致通过了支持版权人的主张。在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创设出一种新的侵权规则,即引诱侵权制度。法院认为,"以促进版权侵权使用为目的而提供设备,并且已经清楚地(语言)表明或者另外采取了确实的步骤促进侵权,应当就第三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产品的合法用途。"因此,案件本身已经脱离了P2P文件交换是否合法这个议题,而将焦点集中在公司的产品意图和  相似文献   

17.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哑铃状"问题,从量的视角重新审视了网络版权的价值问题.认为网络版权从实践和理论上,都不正当的获得和扩张了商业利益,理应回归其自身价值.对网络版权的贬值,提出了实行商业版权符号标记制度等5项措施.  相似文献   

18.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知识产权》2008,18(4):22-29
目前,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问题正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网络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应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和传播作品一样,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一般情况下,网络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对于无主网络作品,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版权归属待定的网络作品",它的版权权利既非社会公众所有,也非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所有,更非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所有.另外,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应归属于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相似文献   

20.
历时两年实践调研,欧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版权内容过滤条款"的专门性指南.该指南不仅权威解释了法案条款中独创性术语的内涵,以统一各方对条款的解读,且对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配置革新涉及的寻求版权授权义务、版权内容过滤标准、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给予回应,为制度的落地适用提供了切实、细致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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