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3,(15):98-99
从2012年下半年至今,随着IPO的大核查,许多等待上市企业暂时上市无望,这样给一大批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带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争议增多,做为从外国引入中国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我们必要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分析,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傅穹 《政法论丛》2011,(6):66-71
对赌协议虽有赌博的字眼与表征,但与零和博弈的赌博存在本质的分歧与泾渭分明的界限。对赌协议是私法上财产自我估值机制的一种形式,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即可降低投资方的代理成本,又可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非典型合同,与附生效条件合同貌合神离,可归结为射幸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行不存在任何合法性障碍。  相似文献   

3.
季境 《法学杂志》2014,(4):49-55
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4.
林壁 《法制与社会》2014,(16):270-271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估值调整手段,其本质为射幸合同。其虽能有效解决投融资中关于公司估值的争论,但由于具有高风险性,加之我国对此缺乏具体规范,在具体适用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针对对赌协议存在的不同运作模式及风险,本文通过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期为企业发展及金融业务创新提供风险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5.
作为舶来品的对赌协议,部分司法部门对其本身性质持否定性态度甚至将其看作变相的借贷,这样的法律观点对对赌协议这种已经广泛用于投资领域的新型融资方式是十分不利的.如果认定对赌协议的非法,那么对投资人的原有保护将不复存在,对融资者达到的激励机制就无法实现了,这样,对赌本身希望产生的“双赢”结果就不会出现.但是面对当下市场经济的需要,对赌协议应更多地本土化以适应国情,我们应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10,(6):6-8,63-65
时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俨然成为商人之间热门的词汇,创业板50多家企业里面,70%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但是,PE究竟是“天使”抑或“魔鬼”,评价仍有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7.
刘新辉 《中国法律》2010,(6):12-13,69-70
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作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中法律业务的实务人士,我对中国PE的发展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相似文献   

8.
王东光 《现代法学》2023,(3):124-137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孙志超 《海峡法学》2012,14(2):47-51
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人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杜枫 《中国法律》2010,(6):14-15,70-71
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这个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进入这个行业,不过十余年的时间。PE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相似文献   

11.
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需要普通股和债权以外新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优先股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完善被投企业公司治理、平衡不同投资者间利益冲突及化解投资退出矛盾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缺位为投融资双方适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本土化路径从根本上看应当解除公司设立类别股份的桎梏,将不同种类股份设立的权利回归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现存状态,以及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私募股权的规制,重点研究中国私募股权的募集与发行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尽早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完善对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吕斌 《法人》2014,(1):36-37
正"对赌协议"的效果、合法性、有效性,各界一直在探讨,尽管其存在的价值值得肯定,但具体的操作方法还有很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长期以来,"对赌协议"都属于投资市场一个隐蔽的话题。对于很多专业投资机构来说,投资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获取回报,而对于被投资方来说,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宝贵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15.
郑磊 《法人》2011,(4):95-95
PE从冷门到“全民热”,既是好事,也存在隐患。好处就是让有余钱投资的民众了解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为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坏处则跟中国发生了所有跟风情况类似,初期总是不规范,初尝禁果造成了混乱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6.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对投资人投资收益以及投资人顺利退出影响重大的投资人权利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股权、保护性条款、反稀释、清算优先权、领售权、参售权、知情权和检查权。本文结合中国的法律实践对其中特别重要的三项特殊权利,即优先认股权、清算优先权、领售权在中国法下的合法性及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杨健 《法制与社会》2013,(26):79-80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飞速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风险投资领域。随着2012年11月最高法院认定国内首例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着力探讨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指出最高法院生效判决产生的影响及启示。  相似文献   

18.
在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银行信贷和信托融资受阻,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为中国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条理想而便捷的融资途径。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和完善。本文针对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诸多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优化国内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9.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重要一环,作为当前最能够提高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效率的工具得以广泛应用。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尚无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表现不一,文章分析了对赌协议的适用在《公司法》上面临的法律障碍,以及对赌协议的构成要素对其效力的影响,进而提出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柏青  陈淑英 《法制与社会》2012,(15):100-101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