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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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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俐斌 《当代法学》2011,(4):132-141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这是美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重大障碍。美国为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根据自己对《罗马规约》第98(2)条的解读,与其他国家缔结所谓的双边豁免协定。虽然美国双边豁免协定并不是《罗马规约》第98(2)条所指的"国际协定",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双边豁免协定仍然是合法的双边协定。这对于那些既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又与美国缔结了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而言,它们可能面临着双重条约义务,并由此导致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2.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管辖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坚持主权原则与打击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犯罪需要之间的微妙协调。国际刑事法院所采用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而是强调管辖权的补充性,强调缔约国内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只有在相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可以起到促使国内法院起诉国际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判断是否存在不愿意或不能够,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运行会遇到诸多障碍。  相似文献   

3.
战争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有学 《现代法学》2007,29(2):186-192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我国《刑法》只有第446条和第448条规定的两个犯罪才基本符合国际法对于战争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使其包括战争罪等核心罪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9,(6):176-193
国际刑事法院2018年正式启动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由于侵略罪自身的性质以及《罗马规约》修正案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除了侵略罪定义的不确定性、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冲突以外,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基石的补充性管辖权机制,在侵略罪问题的运行方面也面临着受害国国内法院对侵略"不能够"和"不愿意"管辖的双重困境。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非成员国的我国对《罗马规约》和侵略罪修正案的保留,因此,应结合本国立场,适时评估侵略罪相关问题对我国自卫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特殊职能的行使以及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可能带来的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喻贵英 《时代法学》2013,11(2):85-93
作为国际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不受调整国家之间现任国家元首豁免权的习惯国际法限制,有权签发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逮捕令。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签发逮捕令之权,并不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请求国家将该人逮捕并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苏丹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苏丹总统巴希尔也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民,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是对苏丹现任国家元首合法的强制措施,但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缔约国将巴希尔逮捕并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却与《罗马规约》第98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是一种超越权限的行为,缔约国不受该请求的约束。  相似文献   

6.
杨杰 《法制与社会》2014,(18):295-296
本文通过对《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的文本分析、背景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联系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的新的发展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时侵略罪的管辖权在法律和实践两方面中有很大阻碍,但是并非完全不能实现,而是有赖于相关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加普遍的国际认同。  相似文献   

7.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随印建立.该法院被赋予宽泛的管辖权,强行使第三国承担规约义务,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各规约第三国所强烈反对.这种声称建立在各国普遍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基础上的管辖权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不足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对第三国之管辖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各国的不同国情和国家利益,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存在的缺陷,各规约第三国有权拒绝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并选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泽宪 《法学研究》2003,(6):121-128
《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需要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相应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为加强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作,惩治国际社会的严重犯罪,1998年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了联合国外交会议,并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会议最后文件>,据此,联合国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判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国际机构,表明了国际社会决心改变以往对国际罪行采取间接管辖的做法,标志着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做到和一国的主权及司法管辖权的并行和相容?因此,本文将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0.
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王秀梅 《现代法学》2005,27(6):180-186
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情势,引发了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的质疑。将达尔富尔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应由独立的机构判断苏丹政府“不愿意”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客观证据。这样做,一方面为了充分支持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情势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吸引诸如中国和美国等司法制度健全的非缔约国批准《罗马规约》。中国虽然是非缔约国,但始终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工作,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一种审视态度。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良好工作模式,如对达尔富尔公正有效的处理,以及在我国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会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相似文献   

11.
1998年 7月 1 7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该《规约》2 0 0 2年 7月 1日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在当日正式成立。该法院专门审判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审理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体现了国际社会防止和惩治战争罪恶和有组织反人权罪行的决心 ,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加入并批准《规约》。中国尚未加入《规约》。对中国未加入《规约》态度的重新审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加入《…  相似文献   

12.
张昊 《法制与社会》2014,(3):29-31,54
条约的相对性,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非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第三国没有法律效力。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权问题就一直饱受着国际社会的争议。本文试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为视角,浅析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陈冬梅 《法制与社会》2012,(28):278-280
国际刑事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关涉非缔约国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本为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权进行分析,并对安理会只能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和安理会不同的职能,从而使得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得到最大维护才是以后两者关系的发展趋势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国际法院具有咨询管辖权。同时,根据这两条,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又是受到限制的,即其管辖范围必须限于法律问题。然而,《宪章》和《规约》都没有对法律问题作出任何界定,这导致国际法院在处理咨询案件时不得不屡次在这个问题上为自己能行使或者应当行使管辖  相似文献   

15.
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与国家的同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楚敬 《时代法学》2004,2(1):55-59
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建立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律问题 ,尤其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方面的问题 ,由于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复杂而敏感。因而 ,从国际法原理的角度 ,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极为必要。特别是我国政府暂时还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也没有签字 ,而其原因主要集中于国际刑事法院有关管辖权方面的某些规定 ,所以更应从国际法原理的角度出发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深入分析与客观评介 ,尤其是对规约有关管辖权方面某些重要条款存在的不恰当理解更有必要予以澄清 ,以期为将来我国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0,(4):111-121
目前海盗依然猖獗,建立国际性法院审判海盗行为,可有效打击海盗犯罪,有利于维护国际海运的安全和秩序,彰显国际法治的尊严和价值,实现国际正义。国际犯罪由国际性法院或法庭来起诉和审理是基本公理,更何况海盗犯罪是公认的属于普遍管辖的犯罪。近十年以来对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实践及暴露出的问题更加深了对这一结论的理解。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海盗罪的非政治特征及其辐射功能等都使得建立海盗罪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可行性。海盗罪国际刑事法院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为基础,统辖国际公共海域的海盗犯罪,彻底终结海盗定义的争议。该法院的法律适用将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结合国内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鉴于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在海盗管辖权的行使方面,应在符合缔约国的基本条件下吸纳多种因素提交情势,并突出检察官提交情势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7.
正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被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指控涉嫌危害人类罪,其罪行包括谋杀、强奸、迫害和其他不人道行为。此案一出,便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是因为洛朗·巴博的前国家领导人身份;二是因为本案的相关情势由科特迪瓦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而科特迪瓦并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三是本案涉及非洲地区领导人,令"选择性司法"和"非洲偏见论"的说法再次甚嚣尘上。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必然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非缔约国,一直高度关注着它的发展。本文以国际法的视角,反驳了中国未能通过该规约的五点理由,阐述了笔者对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鲜明立场,以求对我国政府的决策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19.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惩治国际社会中的严重国际犯罪、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及实现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有人认为《规约》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否定。本文认为:主权不是绝对的,不能推至极端。《规约》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核心罪行”的普遍管辖权的,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否定,不利于法院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但是《规约》除此之外的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组织化过程中“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软侵蚀”的趋势。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动摇了国家主权构成国际关系的基础和国际法的核心这一神圣地位”。  相似文献   

20.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各缔约国及非缔约国主权之间的关系是法院成立前后最为各国密切关注的敏感问题,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也引起广泛的争议。本文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缔约国是否具有强制力及其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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