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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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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波 《河北法学》2000,(5):34-36
本文探讨了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的必要性,并对刑事执行法的基本内容和框架以及刑事司法体系提出了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2.
一、刑罚执行目的的概念 监狱的刑罚执行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刑罚执行的主体部分.监狱的刑罚执行目的(监狱行刑的目的)是指在监狱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中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3.
一、当前罚金刑执行的现状刑事裁判是审判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涉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评价性决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即应交付执行。因此,公正的生效判决必须执行,这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司法活动权威性的体现。如果公正的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成为“法律白条”,司法公正就成为一句空话,也无司法权威可言,更会大大削弱社会成员对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崇尚、信赖和遵从。如果任凭这类情况长期存在,无法着力解决,就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度和满意度,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执行难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民众以及司…  相似文献   

4.
马贺 《犯罪研究》2007,(5):72-80
自建设欧盟"刑事司法区"理念提出以来,欧盟成员国致力于加强彼此之间的刑事合作。在欧盟宪法性条约的导引下,欧盟及其成员国通过制定与实施一系列重点行动计划及项目,在引渡、刑事互助、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一个欧盟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区"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5.
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董开军 《中国司法》2005,(4):93-102
(接上期)六、执行制度执行是指对法院裁判的执行,包括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这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标志着司法功能的最终实现。(一)刑事执行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在澳大利亚,刑罚执行不属联邦事务,由各州负责。但是,这项工作不是由州警察承担的,而是由州里的另一支行政力量  相似文献   

6.
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7.
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是指国家对得不到加害人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救助。这一制度正式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开始探索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取得了初步成效。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构造的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刑罚执行参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应进行前瞻性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稳妥论证、健全法制、试点探索,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尹立菊 《法制与社会》2010,(16):260-261
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本基础的。但是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产生更大意义上并不是国际刑事司法的理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推动,只有从更深层次的国家利益基础上的现实主义论的角度解释才能触及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9.
陈延平 《法制与社会》2010,(35):166-167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地位与其重要性却难相符合,这与其体制建设的缺陷不无关系。本文从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及中国当前司法现状出发,探讨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司法体制。  相似文献   

10.
郭春涛 《中国司法》2007,(11):15-18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这项工作的意义与价值自不待言。正因为此,法学理论界,包括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包括从事应用法学、部门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精力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也纷呈迭出。但其中,鲜有系统地涉猎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果。作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者,笔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一名研究者的视角,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有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律师制度、司法鉴定、刑事和解、刑事执行、法律援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刑事执行,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11.
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三方面及其内部各方协调一致,形成有机统二的完整系统。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犯罪心理学在关于“犯罪”这一基本概念上,应当与处于规范地位的刑法学保持一致。犯罪心理学是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同时,由于其独特的学科性质、研究视觉和研究方法,使其在一体化的刑事科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政策与刑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政策可表述为:国家或政党基于犯罪态势而制定的控制(预防)犯罪的方略,可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的刑事政策是基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司法的刑事政策是具体刑事政策。只有在较长时期内涉及全过程的主要的刑事政策才是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它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指在犯罪控制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就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来讲,刑事政策即基本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刑事政策高于刑法;就刑事政策与刑法司法来讲,刑法则高于刑事政策即具体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只能在刑法的框架内运作,但可以影响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立法非常活跃的时代,刑法理论不可能只是单纯地解释刑法,而是需要同时关注刑事立法本身.刑法理论不仅要规制司法,而且要规制立法.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保护主义与有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对刑事立法起着重要规制作用;刑法理论必须对刑法条文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促进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应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修改刑法;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但刑法学绝不是始终拘泥于条文的形式论解释的枯燥无味的学问;刑法学者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从而使旧法条适应新时代.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与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批判性解释可以使刑事立法的形式缺陷得到弥补,也能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刑事立法也应当善于类型化,从而为解释提供应有的空间,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4.
15.
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关系论纲--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地位却是尴尬的———刑法主观主义往往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都与刑法主观主义存在密切的联系,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16.
证券犯罪特征的犯罪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晓光 《河北法学》2004,22(11):56-57
证券犯罪是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个必要环节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同时证券犯罪还具有法定犯罪、白领犯罪、共同犯罪、贪利犯罪等特征 ,对此深入分析可以使我们在预防和惩治证券犯罪时更加具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17.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8.
曾粤兴 《法学杂志》2022,43(1):101-111
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破,阻碍律师会见,无充足理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强迫认罪认罚,滥用抗诉权,随意否定律师有理辩护且不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理由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法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我国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但治理乏力,需要启动刑罚手段才可能有效遏制。通过解释途径将此类行为入罪化。  相似文献   

19.
林安民 《犯罪研究》2007,17(2):73-80
随着拉丁美洲的独立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其法制也得以相应发展。拉美各国主要通过移植其原宗主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内容,第一、作为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客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形式、时间与地点,第二、阻却犯罪违法性的行为,即正当性事由,第三、作为有责性要素的刑事责任,第四,作为有责性要素的责任,包括犯罪罪过、认识错误和其他有责性的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20.
劳东燕 《中国法学》2020,(1):126-148
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处理上,存在分离模式与贯通模式两种类型。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应归入分离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不仅教义学理论的构建缺乏刑事政策上的目标指引,而且刑事政策的运作可能突破教义学的体系性逻辑。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改采贯通模式,将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设定与法教义学的构建相贯通。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能够合理地解决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使得犯罪论的构建不再以应罚性作为主导,而以需罚性作为主导,由此重塑犯罪阶层体系。刑法体系的功能化发展,易于对法的客观性与统一性形成冲击,并对个体自由的保障构成威胁。这样的危险根源于其方法论上的目的性思维。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二元性的规制框架,即通过刑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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