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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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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2011年4月12日晚8时许,李某途经县城爱美美容厅,见刘某(女)站在洗头房后门打电话,遂向前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李某即将刘某拉到在地,卡其头颈等部位,并随之撩起刘的衣裙,摸其乳房及阴道。后李某见刘某的手机(价值1200元)掉落一旁,便上前拾得该手机后逃离。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镇国税所税所所长,2001年5月,王某要求该镇农行营业所赞助其单位购买一台电脑,该农行营业所所长同意后,王某即从本单位帐上借支现金2000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把电脑发票拿到营业所报支。该营业所将20000元钱交给王某,王某遂结平了在本单位的借款。此后  相似文献   

3.
[案情]2009年下半年,袁某、陈某、易某(均为15岁)在合江县城区内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后,将电脑主机抱至个体经营户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并告知徐某系盗窃所得,愿意低价出售,徐某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此后,袁某等人又连续两次将盗窃的电脑卖给徐某。最终.徐某以570元价格购买了三台电脑主机,并高价转卖他人。经鉴定,三台电脑主机价值2970元。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因缺钱花.一起预谋用可口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头上、脸上的方法实施抢劫。2009年11月末至12月初.李某等人采取晚上尾随被害人进入住宅小区单元楼道,并将随身携带的可口可乐瓶内的可乐液体摇晃出泡沫,在被害人走到楼道台阶转角处时上前抢被害人的挎包,在与被害人撕扯的同时将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的头上和脸上,使被害人对突然被喷洒到头面部的液体产生心理恐惧丧失反抗能力时,随即拖拽并将其挎包抢走。李某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共抢劫了多名被害人钱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相似文献   

5.
1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同坐一节火车车厢.王某见李某携带了高级笔记本电脑,遂产生了非法占有李某的笔记本电脑的意图.后王某乘其不备偷偷在饮料中加入了少量安眠药,并在确认李某已经喝下饮料熟睡后拿走了笔记本电脑(价值7千余元).事后查明,王某的安眠药为假药,不产生催眠效果,李某是因疲劳而睡着的.  相似文献   

6.
[案情]2007年李某在福建因务工死亡,其妻左某同茶某及亲友一同到福建解决后事。后同用工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用工方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女儿抚育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8千元,左某在外出时没带身份证不能在银行开户,茶某就借用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一个帐户,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曾与吕某(另案处理)合伙组织偷渡,期间发生了偷渡人员甲和乙因车祸死亡的事故。李某、吕某答应赔偿死者60万元,二人各分担30万元。后吕某逃匿到外地.李某只好垫付了吕某的30万元赔偿金。许某、谢某听后,提议帮李某把钱要回来。  相似文献   

8.
陈兴良 《河北法学》2005,23(3):7-11
本文是一篇判例研究的论文,主要涉及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通过分析杨保营案,说明在拘禁他人以后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只有向其亲友或者其他相关者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相似文献   

9.
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10.
11.
对王某退休后变卖单位经济实体资产的行为认定,需要解决下列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以案明法是《中国检察官》的一贯追求。在法治发展的总体进程中,案例的价值毋庸讳言,关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是明晰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本专题选择了较具争议的案例一则,特约请四位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评述,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3.
简要案情 2005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某县城搭乘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去该县的白果镇,前行约200米,陈某打电话请示老板后告知胡某不愿去白果,胡某夺过陈某手机(价值2000元)假装打电话,并念道“我的刀呢?”然后胡某令驾驶员停车,随手拿走驾驶室的50元钱下车买烟,后对驾驶员说:“要么送我到白果,要么挨我两刀。”陈某害怕,乘机驾驶出租车离开现场。  相似文献   

14.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上市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三个账户后,多次利用这三个账号进入该网站,先选择购买最便宜的充值卡(价值0.6元),此时弹出一个购物车窗口,说明用户已买入哪些卡,并有四个按钮(继续购物,修改数量、清空购物车、去收银台),嫌疑人点击“继续购买”,使网站在原窗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弹出一个新窗口,  相似文献   

15.
李刚 《中国检察官》2007,(11):59-59
李某在长春市绿园区租住一处住房。他多次到某地板专卖店称自己要购买大量地板装修房屋,骗取该店老板的信任。某日,李某去该地板专卖店称要买地板,李某以没有带现金为由要老板去其住处取货款。地板专卖店老板用租来的车将地板运至李某租房处,老板随车押货。  相似文献   

16.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认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主体适格,并在犯罪客观方面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或构成贪污罪或构成挪用公款罪,亦或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但是,对于离退休后的公职人员处分单位财产的行为认定.学界一直没有定论.实践中有的定罪处罚.有的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鉴于实践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及司法处断上的困惑,本期《中国检察官》特邀请学者和司法官们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2004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窜到某大酒店三楼啤酒机游戏室,以曾在该游戏室输了3600元为由,首先用脚踢烂了啤酒机吹球的玻璃罐后,又冲到吧台用手指着收费员周某的脸说:你们啤酒机有假,我数十下,把3600元钱退给我,否则,我就要杀人。说完后左某见无人理睬,就开始数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何某系某市规划局用地处处长,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检察机关对何某立案侦查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何某在经手某地产公司开发一地产项目在规划局办理的相关手续过程中,地产公司以借用之名提供"捷达"轿车一辆供何某使用,已使用一年多仍未归还。  相似文献   

20.
[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某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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