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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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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奕冰 《法制与社会》2011,(14):36-37,41
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遭受的有形人身损害或有形财产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之外的损失。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指出构建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明确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其后又介绍了其它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和中国现在的立法及其研究状况,从而对中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之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中国能够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产品责任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一件缺陷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1)因缺陷产品所致的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以及此类损害带来的间接的资金损失;(2)维修或替换产品以排除缺陷的危险因素的费用,以及因产品不能使用而引起的诸如利润损失等的金钱损失;(3)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害;(4)维修或替换产品以排除未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的缺陷的费用;(5)完全因产品带有缺陷这一事实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或其他金钱损失。(该种情况是指产品对人身或财产或产品本身均未构成损害之威胁。…  相似文献   

3.
纯经济损失作为一种新型的损害已成为侵权法领域的焦点,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同时,纯经济损失的案件大量涌现,而立法的缺失和司法的尴尬使得厘清这一概念显得尤为必要。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既具有一般属性又具有特殊属性,本文试图从概括式和列举式两个角度对纯经济损失的涵义予以界定以揭开纯经济损失"神秘的面纱"。  相似文献   

4.
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纯经济上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针对日本船井电机及其美国法人Funai Corporation认为美国Vizio等11家公司侵害了其数字电视相关专利一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行政法官建议ITC下达禁止向美国进口及销售侵权产品的命令。  相似文献   

6.
在美国法上,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经历了一个从不赔偿到赔偿、赔偿范围逐渐扩大的发展历程。在判例法上,“影响规则”、“危险区域规则”、“旁观者规则”和“特殊关系规则”等的发展,一方面使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与身体上的损害逐渐发生分离,另一方面则使精神损害的赔偿从直接受害人扩大到第三人。美国《侵权法重述》也顺应了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特别是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对判例作了很好的总结。美国法上的经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并且仅仅对精神损害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的今天,对于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侵权法中的生存机会丧失案件在美国法上的发展历史已达150年之久,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尚属新问题,因此针对美国法的理论发展历程予以剖析并合理借鉴对我国的同类型案件来说意义重大。在赔偿基础层面,美国法上的结论是过失诊疗行为造成的患者避免不利结果或获取更好 结果的机会,其依据的是各州《错误死亡法》的规定;在赔偿范围层面,美国法的机会丧失理论最大的 贡献是在责任评估方面将损害限定于与过失诊疗行为相适应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适用“全有或全无”的传统规则,实质上就达到了“比例式赔偿”的效果,实资参考。基于此,在案例解析的基础上通过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可能提出如何将美国法的历史经验经过合理改造运用于本土化的判决当中。  相似文献   

8.
论油污损害中的纯经济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海上油类货物运输的增加,海洋污染也日益变得严重,由此产生了一些损害赔偿问题,尤其是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究竟到何种程度,很久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纯经济损失索赔通常数额大,且涉及多方,因此确定一个明确的赔偿原则,不仅对世界航运业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经济损失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损失,有别于一般诉讼请求中以金钱尺度加以衡量的、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广义的经济损失。在普通法系国家把它解释为“一种不是伴随着物质损害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在其中。在产品责任中应当采狭义的损害概念,将损害与妨碍和危险区分开来。单纯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并不能要求赔偿此种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对于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营业损失,在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或可预见性时,应当对此种纯经济损失提供补救。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进行扩张,否则将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多属于纯经济损失。通常表现为受害者因污染遭受的利润损失和收入损失,受害者主要分布在渔业、旅游业及相关产业。还有少量是与港口和航运相关的。1992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6款将污染损害定义为:"由于船舶泄漏或排放石油.而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相似文献   

11.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争论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从法理上说,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赔偿;在当今责任人责任不断增大的法律发展趋势中,对纯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做法似乎不合时宜。但是,外国法院出于现实的考虑,很早就确立了拒赔纯经济损失的判例原则。纯经济损失索赔额往往数额不小,且涉及多方关系人,因此确定其赔偿原则不仅直接关系到索赔人与被索赔人的切身利益,还将对我国航运业及其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2.
朱哲 《法制与社会》2011,(24):86-87
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及阻碍一国国内产业的建立是确定实质性损害的标准,从反倾销实践中来看,实质性损害是最常见的损害类型,损害调查一般都围绕实质损害进行,而很少涉及实质损害威胁,几乎不涉及实质性阻碍,因此,对与为什么将实质性损害威胁确定为确定实质性损害的标准就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反倾销协定》、美国法,欧盟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质性损害威胁及其存在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13.
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制度是产生较晚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法律制度。随着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产品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世界各国都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体例,确立了产品责任制度。我国没有以产品责任为题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198年《月1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  相似文献   

14.
刘宏渭 《法学论坛》2012,(1):122-126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15.
国际环境犯罪惩治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从生态科学角度而言,环境犯罪并非仅对经济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整体社会生活环境构成威胁。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环境犯罪的理解也由单纯传统意义上的危害人体生命、健康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概念,过渡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危害人类和社会整体环境利益的概念,它包括人的生存权利(生命、身体和健康)和经济权益(私人的、政府的、国家的及全人类共有的),还涉及到环境品质(整体社会生活与自然环境价值)和生活品质(有权要求对集体权益与自由的维护和监督)。当前,主要的国际性环境污染表现为海洋污染、大…  相似文献   

16.
1993年3月2日,钟某购买门票后进入某市晚中情歌舞厅跳舞。在翩翩起舞中.舞厅临街窗户的玻璃被人砸碎,飞溅的碎块恰好击中钟某左眼,肇事者逃之夭夭,无法查找。钟某为治伤用去医药费计3600元,钟某要求歌舞厅赔偿其经济损失,歌舞厅拒绝赔偿.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歌舞厅应否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歌舞厅不应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理由是:()歌舞厅的玻璃被人砸碎而误伤钟某,这与歌舞厅没有因果关系,它并非因歌舞厅自身管理不善所引起的,歌舞厅对此没有过错,其责任完全在于肇事者;(…  相似文献   

17.
王珂 《法制与社会》2011,(24):290-291
纯经济损失是一个新兴概念,它是对以往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冲击,它能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传统的侵权法对这类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完善,通过对国外立法以及相关理论的借鉴可以看出,有必要对纯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上给予保护,理应通过侵权法来保护作为权益的一种类型的纯经济利益。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将纯经济损失的基础性规范与具体类型的规范相结合的模式。  相似文献   

18.
董春华 《河北法学》2014,(11):44-53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P,PL滴滴伊,英文名P,P’DDE,化学名称2,2-双(4-氯苯基)-1,1-二氯乙烯,分子式C14H8CL-4分子量为316,纯品为白色结晶粉末,是一种有机氯类杀虫剂,毒性LD50(rat.orl)880mg/kg,市售产品为P,PL滴滴伊的甲醇溶液,溶点89.6℃,沸点316.5℃,广泛用于杀灭农业害虫和卫生害虫。该类农药性质稳定、药效长久,在食品和自然界中可长期残留.常被用于投毒和自杀案件。  相似文献   

20.
林毅坚 《法制与社会》2011,(33):9+14-9,14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仅是一项被广泛接受的刑事司法原则,也是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各国均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美国法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规定与其“三权分立”和独特的法律文化紧密相连,有许多独到之处。为此,本文拟从美国法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内涵、使用范围、价值理念和例外情况入手,介绍分析美国法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精彩之处,希望对我国确立该原则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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