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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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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被告人应对其积极主张的某些程序法事实和只有他自己知道的实体法事实承担主观证明责任;基于罪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 担特定的客观证明责任,即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犯罪,由被告人负责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 正当性,否则,将被推定有罪。考虑到被告人的证明能力,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只需达到合理程度即可。  相似文献   

2.
陈岚桦 《法人》2011,(9):13-13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在8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3.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4.
刑事追缴应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为目的,以犯罪人占有的财产为对象,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实施的具有保全性的财产强制措施。追缴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财产刑的可执行财产。追缴的手段具有开放性,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应当适时修法,使刑事追缴制度化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显名化。  相似文献   

5.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举证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理论上一般都认为无论对公诉案件,还是对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负举证责任,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却属例外。其理论根据是我国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检察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人身上,即他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差额部分即…  相似文献   

6.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涉案财产没收程序)。该程序规定了"犯罪类型"、"时间期限"和"刑法根据"三个适用条件。这三个适用条件分别存在犯罪类型不明确、时间期限不必要、实体法根据缺位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并协调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法律性质、对象范围、规范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为规范适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有必要统一认识及适用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规范适用上应当明确犯罪所得之收益的追缴规则、应当返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的没收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8.
张斌 《证据科学》2009,17(2):184-191
“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2,(4):6-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既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在第五编第三章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9,(1):136-148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3.
李锦阳  刘瑜 《法制与社会》2014,(11):110+114-110,114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由于我国刑事审判中不存在缺席审判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在逃的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提起公诉,更不可能进行缺席审判;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者或者失踪者的财产作出没收、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裁决。我们将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这给赃款赃物的追缴带来了很大困难。鉴于此,此次的新刑诉法中确立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时可以不经定罪而独立提起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14.
2009年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审判决: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19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509840元。  相似文献   

15.
石魏 《人民司法》2022,(5):51-5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鉴于诉讼目的、针对对象、审判模式、权利救济的特殊性,针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应区别于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对于没收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赋予其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法律援助申请资格等,全面加强对其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是11条第1款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指巨大差额财产──笔者按)来源是合法的,……以非法所得论”。有的人认为:这样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转移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实质上是有罪推定,但新刑法第395条第1款将其保留下来,这是否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呢?笔者认为,为了弄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证明责任承担问题,应首先弄清该条罪名的内涵。因为,这一犯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财产来源…  相似文献   

17.
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万毅 《法学》2012,(4):76-87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证明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程序上存在一个被追诉的犯罪事实,且申请没收的涉案财物与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在证明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主张对涉案财物拥有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纵博 《法学》2022,(3):126-145
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规则特征与程序性规则有所不同,所以其解释原理也应有所不同。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遵循以准确认定事实为核心原则、“非必要,不限制”原则、妥当性优先原则。准确认定事实是刑事证据规则解释中的核心规范目的,其内涵应为不枉不纵;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证明责任解释的限制,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无须遵循无罪推定所内涵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应当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的情形视为事实问题,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但人权保障不等于解释结果要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证据规则解释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通过解释而扩充国家刑事司法权力并侵害公民权利。由于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几类主要证据规则所调整的对象及规范目的不同,所以可在遵循上述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对各类证据规则的解释路径、方法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赋能软件产业发展的同时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犯罪类案研究,厘清证明对象中权利对象、鉴定对象、罪责对象的概念,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对象“重形式轻实质”审查的现实样态,并研究发现其症结主要在于:民事和刑事证明标准之争、事实认定专业化与庭审实质化之争,以数字财产无形性与违法所得确定性之争。据此,从技术层面对计算机软件刑事案件证明对象进行三维分阶证明,以期实现对证明对象实质审查的本位回归。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既是申请人又是举证方,同时还是监督者,程序的启动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有关重大犯罪,没收程序的举证重心应是违法所得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同时,应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划分进行探讨,并设计合理的庭审程序,以保障没收程序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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