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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故意同时具备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认识要素包括对构成要件各种事实的认识、不作为的认识及行为可能性的认识。意志要素体现为实现意志,但以容忍结果发生为充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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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故意是不确定故意的下位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的习惯性分类之一。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划分应当采用认识因素区分说。概括故意应被定义为行为人仅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对于行为将要侵害的客体、对象及范围等并不明确,且希望此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薄熙来案件中受贿罪的入罪问题以及"天价葡萄案"的出罪问题均可以用概括故意理论加以合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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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犯罪故意中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要求,旨在落实对故意犯罪人予以严厉责难的主观根据。但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对行为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站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立场才能得出,而且其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因而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违法性认识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的标准。作者在分别评析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各种理论观点后,力主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犯罪故意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并初步探讨了司法中考察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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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79-190
适用要素分析模式,解决风险社会刑事立法的行为本位思想与我国传统故意理论的结果本位导向之间的矛盾,不仅具备相较于其他故意理论构型的比较优势,更加契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话语背景。但目前国内学界围绕要素分析模式的研究存在诸多误读,亟待澄清。应当借鉴要素分析模式的实质内核,将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两类故意分别指代为一般故意和特别故意。应当将一般故意解构为对行为的认识与对抽象结果的意志。应当将特别故意解构为对实质要素的正向犯意认定和对于随附情状的负向犯意认定。应当坚持由人民陪审员对实质要素中的规范要素进行评价,坚持对于随附情状进行认识可能性的事后客观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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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而间接故意是其中比较难界定的一种。对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历来观点众多。本文旨在分析比较犯罪主观方面中犯罪故意的两种形式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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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格言曰:"不知法律不免责"。这说明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也未提出明知行为违法性的条件。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违法性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刑法上的违法性认识是什么意义上的违法性,中外刑法学者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纵观刑事司法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方向,横看世界各国立法改革的大体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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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这一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故意说和择一说等之分。而有的学者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结合起来,采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择一说。但择一说难免也有其缺陷,有时候并不意味着有了社会危害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就够成犯罪,可以说构成犯罪的动因基于违法性认识,但又不完全等同违法性认识,本文试图用底线这一说法以涵盖违法性认识基础上的足以构成犯罪的主观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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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法规范具有二重性,但根据立法目的、法益保护方式及刑法机能、运行模式等,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基于裁判规范的属性、内容和运行机制,司法工作者根据事后认定的客观要件事实推定犯罪故意,容易忽视犯罪故意的内涵属性,得出不合理的结论。行为规范视阈下,司法工作者会基于一般人的立场,从行为人行为时意思出发,判断对其有无非难的可能性,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及判断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和培育公众对刑法的信仰,可以克服单一裁判规范视阈下犯罪故意认定的问题。应当基于刑法规范二重性视阈,兼顾事后和事前的判断,根据一般人的立场,考虑行为人个人情况、行为实施的样态方式和背景等因素认定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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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代刑法中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罪过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理解和认识间接故意,本文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分析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间接故意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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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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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盗窃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是财物 ;要求认识到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但不要求认识到财物的他人所有性 ;要求认识到所盗窃的可能是数额较大的财物 ,但不要求绝对肯定与精确的认识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不需要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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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关于主观故意是否一致在定性量刑上的争议很多,后果直接导致对当事人量刑的轻重。基于此,本文较为仔细的论述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一致性以及对当事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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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中是否应包括违法性意识 ?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 ,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 ,可以说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容是 :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既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 ,就成立故意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 ,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 ,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