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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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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冠玺  李筱苹 《法学》2005,(11):79-84
我国在与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法律制订议题的交锋过程中屡遭挫败,甚至制订出“超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有必要结合发达国家团体支持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实证结论,以法学及经济学方法就知识产权与基本权间发生冲突时予以辩证分析,以为我国日后制订知识产权法律及与发达国家谈判时的政策提出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2.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家发展政策的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冠玺  李筱苹 《法学研究》2005,27(6):105-115
内容提要:我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在与发达国家谈判的过程中屡遭挫败,甚至制定出“超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意旨在于奖励创造与发明,进而促进科学及文化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能使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然而并非所有的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思考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走向时均固守本位主义,他们的许多支持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未来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法规与政策均甚有助益。应就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发生的冲突,及其与宪法基本权冲突时的优位选择理论做出探索,以此作为我国日后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及与发达国家进行相关谈判的政策依据。  相似文献   

3.
过渡期之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成为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在该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成员方知识产权法实施状况的多样性和TRIPs协议有关用语的抽象性,使得特别工作组或上诉机构难以认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实施状态违反TRIPs协议。而即使发达国家能够在有关争端中胜诉,裁决执行监督机制也很难保证该裁决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执行。最后,如同特别301条款实践所证明的,贸易报复措施可以将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却不能使这些法律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4.
宋慧献 《北方法学》2011,5(3):39-48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5.
郭洪波 《法学》2005,(9):121-126
对商标权与其它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剖析,探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重点提出避免和防范商标权与其它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些设想及立法动议:将商号权、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及保护条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强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加大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促进发展中国家基本药品享用权的视角出发,简要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移植失败的成因。  相似文献   

7.
利益平衡是构建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基本法律观。各类主体的相互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配置方面,表现为本权与他权、私权与公益的关系;知识产权虽为一种独占性权利,但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共领域保留、权利行使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等;知识产权立法应秉持二元价值目标,即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8.
将法律之间交叉领域的基本关系概括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律竞合的关系,前者适用规则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者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整体上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具体法条而言,大多数相关法条之间也不属于一般法规与特别法规的关系,应按照一般法律竞合处理两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此总结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既能理顺并简化法律的适用,又能反映我国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郑成思 《中国法律》2006,(4):7-9,57-60
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备。与尚未在理论上讨论清楚、又未产生基本部门法的那些国内法领域相比,知识产权领域更先进一些。与国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它也更先进一些。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任总干事都称“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2001年底“入世”时,  相似文献   

10.
论商誉权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作者首先对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做了分析研究 ,指出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 ,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 ;作者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即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及侵害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等。作者还就商誉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救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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