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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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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研究》2011,(7):52-52
韩松在《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撰文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李惠平 《理论月刊》2006,(1):158-160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关系农民生存保障的基本权益。不论是考察其历史形成还是为解决其在现实中的困境,都应以确定农民对土地的直接占有为前提。文章整理了目前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有关学说,赞成在我国物权法中直接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分析了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并提出以农民集体共同共有权解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李国强 《求索》2022,(3):154-161
农民集体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权主体,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起到衔接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居于“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其功能在于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弥补其主体功能不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的资产,其并没有单独存在的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思即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这种“股份”是成员参加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非个人财产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在严格遵守《宪法》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对集体所有制财产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集体所有财产权利行使的基本程序规范.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的原则基础上,针对现实生活中侵犯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行为,创制了基本的财产保护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6.
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在历史上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对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若仍然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妥当。由于村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集体所有的形式与实际间的矛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革,从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转变成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并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最终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全部转为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7.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度,但权利效能却有天壤之别: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流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国有土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只能搞农业生产和非农建设;集体土地的面积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国有土地的面积只会增加,不会减少;集体土地要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转让和开发,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充满矛盾,反映出农民集体虚化的现实。社区农民集体再组织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不能继续采取回避的态度。再组织化应满足底线要求,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允许探索多元模式,但再组织化要适度。再组织化之后形成的社区农民集体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并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具体的、制度化的调整。  相似文献   

9.
《时事资料手册》2008,(6):116-116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相似文献   

10.
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中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行的分配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的两级分化,也造成了城市和农村贫富差距的扩大。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成员资格和成员权;保证分配程序的正义;设立专项基金,保障偏远地区农民和代际分配的正义。  相似文献   

11.
余欢  郝赪 《人民论坛》2015,(5):104-106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民族地区的情况不容乐观,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进行深刻剖析,找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构民族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想:其一,确定集体所有权之性质;其二,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依附的主题。  相似文献   

12.
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的核心利益是土地权益问题。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三权"分离的状态:即村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承包权、国家享有最终处置权。"三权"分离的结果是地方政府攫取了土地、国家失去了农民、农民丧失了土地权益。而解决"三权"分离及其所导致的结果,不能通过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办法解决,相反,解决的关键在于在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给予农民充分公民权,实现村民自治,使农民参与集体事务的管理,以实现"三权"的融合。  相似文献   

13.
《公安研究》2010,(5):96-96
郭明瑞在《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  相似文献   

14.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与集体组织的治理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就这方面而言,从立法操作上看,物权法应该规定得更细一些,毕竟法律不是摆着看的,应该把实施效果放在第一位。  相似文献   

15.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一类房屋。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立法上对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定性,制定农村土地规划法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同时完善现有的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达到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6.
吴霞  彭力 《岭南学刊》2001,(1):55-58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近两年广东省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已达4661亿多元.管好、用活这些资产,对于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对广东省的调查,就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营运的形式、存在问题和发展对策,谈些粗浅看法. 一、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营运的形式 根据我们 对广东各市县的调查,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地对集体资产的营运和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7.
郭丽媛  胡吕银 《理论月刊》2007,(10):159-161
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18.
许经勇 《湖湘论坛》2015,28(2):47-5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表述,从"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意味着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客观上要求必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等。这样,让农村生产要素充分涌流,农民得到应得的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19.
在农村生产发展的同时,目前以村民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中,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农业生产积极性受挫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产生这些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过于模糊,主体性质是组织还是自然人并不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明确为以村民个人为所有权主体,采取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这一模式并不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或改革,而是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明确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规模经营,是建设民主自治、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主权构成研究及其在台湾问题上的应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依据主权本身的所有与执行的二重权能以及主权内涵的历史演变 ,将主权从构成上区分为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既相互区分 ,又相互联系。其区别表现为两者在权能、地位、主体、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其联系表现为主权所有权是主权行使权的基础 ,而主权行使权又是主权所有权的权能体现和实现形式。依据分离是否是主权所有者自愿进行的这一标准 ,主权行使权与主权所有权之间的分离模式有主动分离和被动分离两种类型。主动分离有利于主权所有权的实现 ,而被动分离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对主权所有权的损伤。研究主权构成及其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应用 ,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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