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在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可商品化的事物不断增加,甚至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繁荣状态,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一个典型事物。随着公民个人信息进入一些不法分子的眼中,它们成为其牟取不法利益和进行犯罪诈骗活动的有效工具,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了不良影响和干扰,同时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乃至人身财产安全也面临着一定困扰和威胁。  相似文献   

2.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明显加重的处罚力度,对公民个人信息将会起到多重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3.
正2016年8月,海南省儋州法院审理首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名被告人彭某、李某标、陈某辉均获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2年10个月不等。虽然在之前我国各地都出现了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公安机关也做了整治相关部署,但此次儋州法院第一次对该类案件进行宣判,显示了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4.
王磊 《实事求是》2014,(3):79-81
我国网络用户众多,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大量的个人信息记载于网络。这一方面对政府加强网络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大量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出现、以及"人肉搜索"盛行,正表明公民越来越被"透明",越来越难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与此同时,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公民维权意识薄弱,现实中又无相应的执法机关专职负责监管。个人信息对公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其保护一方面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另一方面也需要公民自己的积极监督和主动维权。  相似文献   

5.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标志着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相似文献   

6.
王梓臣 《唯实》2009,(7):53-57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了一个新罪。从学理上分析,本罪的罪名可以确定为非法传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新法刚刚颁布之际,从刑法谦抑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的进路,对刑事立法作进一步考量,以检验和总结立法的得失;对刑事司法进行理论预设,以期司法实践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本罪。  相似文献   

7.
在侦查场景中,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配置关系到相关信息能否获得保护、相应的取证手段是否属于强制性措施而受到规制,美国判例中呈现的第三方原则提供了一个解读的视角。该原则的理论基点主要包括公民对向第三人传递信息的行为自担风险,公民对存储在第三方的数据不具有主张合理隐私期待的权利基础等。然而,第三方原则已然无法适用于平台控制下的个人信息,原因在于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结在信息流动过程中并未被斩断。加之对第三方原则的全景式、本土化反思,可得到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一方面,以信息主体之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为内核,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通信秘密等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平台而言,相关数据调取措施所造成的干预集中于平台的经营自由权,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克减与协助数据调取义务的课予,平台借此得以与执法机关积极博弈,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外核。  相似文献   

8.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社会迅速发展,促进多元主体信息交流和资讯共享,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作为数字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征,个人信息权既是数字公民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控制数字权力异化的重要工具。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国家立法机关应秉持作为宪法价值核心的人格尊严进行立法,明晰个人信息权的规范内涵与保护机制;行政机关应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严格基于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应通过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对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权提供及时司法救济,填补法律漏洞,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9.
《实践》2016,(2)
正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前的规定有两个条件限制:一个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须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一个限制是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邮电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上的关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把这两个条件都去掉了,要求不仅  相似文献   

10.
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信息泄露让个人信息被赤裸裸地摆在社会上,不仅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滥用他人个人信息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刺探,也涉及了人格权、财产权等问题。因此,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在学界也已成为共识。一、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作为判断、识别一个人所有信息的一种自然与社会存在的基本依据,可以直接对自然人特定化。人格是一个人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在社会  相似文献   

11.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代身份证全部停用,持一代证将无法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无法办理银行、电信、保险等业务。此外,二代证将增加指纹信息,首次申领的公民在办证时直接登记指纹信息;已经领取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通过换领、补领逐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国标正式实施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月1日  相似文献   

12.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大量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涉及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对公民施以更加完备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困境来看,衍生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享有者面临数据入侵、信息壁垒、多元主体利益冲突等困境。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来看,传统保护路径中规制对象以私法主体为主,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表现出逐渐明显的数据依赖,导致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面临法律规范缺位的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措施,在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内涵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财产权属主体的“二元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相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13.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4.
正1.对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大势所趋。《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对信息发布和收集主体、信息公开方式、信息使用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定行为红线,对违法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司法工作者难以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准确评判,受害人也很难得到合理赔偿。2.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近年来,网络的匿名性极大助长了网络暴力,对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15.
正6月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共七章七十九条,相当于一部小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内容的制定上,该法有几大值得关注的亮点。亮点一:明确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亮点二: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已开始探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有效途径。个人信息网络买卖利益链2012年5月,南京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则离奇的招聘启事:"高价寻求南京地区男性帮忙,从邮局取挂号信,每封200元酬谢。"警方随即对这则不合常理的招聘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将一个买卖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发展也带来了数据的共享,而数据中包含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状日益严重。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犯罪数额直接进行情节认定,个别非客观数额认定情形类案件,其判决结果一经作出即引发争议。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最新的两高解释中第五条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十项,其中第一至三项是本文重点探讨对象。首先,针对法益评价,本罪保护的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社会属性法益的结合;其次,公民个人信息在认定上应当和个人隐私权、电子数据等区分,因为根据定义它更强调可识别性;最后,对"行踪轨迹"的深入探讨再结合案例法条分析,利于在今后适用时能更准确的在主观层面进行限制,以防滥用,从而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18.
杨彩霞  周罡 《学习月刊》2010,(14):85-86
从2006的“虐猫女”、“铜须门”事件,到后来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似乎已越来越多地同网络暴力划上了等号。因此,在刑法因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欲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时.有人指出“人肉搜索”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智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侧重于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依法保护被遗忘权有助于明晰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边界,阻断"算法霸权"带来的公众认知障碍,矫治"后真相时代"的负面舆论生态。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快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新闻行业的软法治理,多措并举强化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推动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进程。  相似文献   

20.
数字时代政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角色转变下的职责异构、虚拟网络下的模糊监管和公众预期难以满足等困境。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使自然人不再拥有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从“形神合一”走向“形神位移”,个人信息处理对象泛在化及其行为隐蔽化导致风险多样化,个人信息保护亟须从“控制”走向“合作”。合作监管依托协同治理机制、效率生成机制和后设监管机制实现主体赋能、过程赋能和结果赋能,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绩效。实施精准监管、完善过程监管、实现韧性监管、创新平台监管和强化系统监管是合作监管视角下深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组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