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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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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定位,笔者认为立法上有疏漏,尚需立法进一步认定。法定抵押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为民法上功能和价值取向不同的两种制度,在评判两种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赋予建筑工程承包人不动产优先权,以解决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一问题。同时,在比较采优先权立法模式国家立法体例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动产优先权应辅以登记制度发挥作用,登记为不动产优先权的生效要件,但登记的不动产优先权其优先性不应受登记顺位限制。  相似文献   

2.
法定抵押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由于社会背景和知识谱系的差异,分化为以德国、日本和瑞士为代表的三种立法体例。文章围绕法定抵押权的基础及类型化、公示方法的设计和优先次序的安排等问题,分析和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系统地阐释了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相关理论,试探性地提出了构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融通或供给劳务,以保障船舶航行之安全,这两项较古老的海商法制度都为推动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居功至伟。  相似文献   

4.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本文立足我国学界和各国立法例,提出我国立法设立优先权的种类时,应取消特别优先权,仅仅设立原属一般优先权的相关种类。  相似文献   

5.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本文立足我国学界和各国立法例,提出我国立法设立优先权的种类时,应取消特别优先权,仅仅设立原属一般优先权的相关种类。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是不占有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 ,租赁权是占有标的物的实体利用权 ,故同一不动产之上可以同时成立这两种权利 ,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而以抵押物为标的的租赁权在抵押权实现时 ,会与抵押权产生冲突。为在二者之间寻求理想的平衡状态 ,建议在不损害抵押权的前提下 ,有条件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马荣 《人民司法》2012,(10):100-103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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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优先权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目的,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某些特种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法、日和德、瑞等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立法不应采用法、日的立法例,将特种债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看待,而应将之作为债权效力的例外来处理。因此在立法模式上,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应通过在《物权法》中增设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来达到,而应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权清偿程序、执行程序、破产偿债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11.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尚未有系统规定,目前优先权立法存在零乱散漫、种类不多和适用不便等诸项不足。本文主张我国将来应集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就未来优先权统一立法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针对优先权公示欠缺、担保物权重构及其竞合顺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因此确信需要制订一项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法律文书,决定为此缔结一项公约,并因此协议如下: 第1条抵押权、“质权”及担保物权的承认和执行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和性质相同的应登记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13.
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而与所担保债权绝缘,自有无因性问题存在,亦即债权人所取得之抵押权在某些情况下,常有被认定抵押权设定无效,或甚至被其他债权人撤销之情形。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倘属无效时,抵押权因无债权存在,自不生效力。至于得撤销抵押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由于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以及当事人之利益,故规定上述行为系得撤销之抵押行为,此时由有撤销权之当事人主张撤销。  相似文献   

14.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行法定公证的必要性 我国<物权法(草案)>确立的是实质主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由公证机构对变动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具有更多的优势和正面效应.  相似文献   

15.
王艳 《法制与社会》2013,(30):14-14,1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抵押不仅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还成为了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融资方式。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常常在同一不动产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租赁权,从而导致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产生。本文对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产生及解决等问题进行初步梳理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 ,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与程序法上的优先权 ,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维护公平与正义我国应设立优先权制度以保护弱者。  相似文献   

17.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薛宁兰 《法学杂志》2005,26(2):75-77
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审视现行夫妻财产制,尤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结合中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提出既有利于维护夫妻各方财产所有权,维护经济活动中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又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确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成为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就在于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赋予抵押权以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效力。而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合同,其性质属于债的一种。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9.
20.
1993年4月19日至5月6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在日内瓦联合召开了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该公约旨在改善船舶的融资条件,鼓励各国发展自己的商船队,促进有关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方面的法律统一。公约没有给“船舶优先权”下定义,但其真实含义是指海事索赔人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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