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垄断的原因、垄断在经济实践中的具体存在形式以及垄断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都发生了显著改变。从“经济法的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新时期发展趋势上,分析产生此趋势的成因,有助于为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企业垄断问题日益凸显,也成为国内外反垄断学者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经济组织相比,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激烈,呈现新市场化格局,市场集中度明显提升,垄断现象和一系列问题因此产生。如何调整反垄断治理策略和规制方法,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未来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应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等,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3.
王迪  孙晋 《长江论坛》2021,(5):69-75
在数字平台市场,大型平台企业对初创企业的大量并购已掀起全球性浪潮.传统评估标准在新业态下陷入效果失灵、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垄断缺乏监管,以致造成大型平台企业在并购初创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长期逃脱反垄断审查,经常出现"扼杀性"的情况.因此,我国应从行为、目的和效果三个方面对大型平台企业并购初创企业或新兴平台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判定,并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制路径:首先,要通过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加强事前审查;其次,要通过完善反垄断执法方式优化事后评估;最后,还要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加强事中执法.  相似文献   

4.
5.
随着数字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许多在线平台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垄断态势,侵害消费者在接受数字服务方面的合法权利,限制了其他体量较小或起步较晚的其他中小型在线平台的健康发展。欧盟近期出台的《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两份法律草案,将矛头直接指向大型在线平台,意图厘清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着眼于遏制大型在线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从而规范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秩序。《数字市场法案》旨在解决数字市场所存在的不公平竞争情形,而《数字服务法案》则要求大型在线平台就其所实施的各类非法行为承担更多责任。两项法案的推动者强调数字市场的规则制定不应让渡给企业,而应由政府介入。借鉴参考欧盟在反垄断规范制定和执法具体机制设计等方面的做法,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亟须完善平台责任承担相关立法,明确违反义务的惩罚措施;建立责任与规模相对应的制度框架,积极落实平台义务;引入数字服务协调员制度,减少数字市场的垄断冲突;夯实反垄断机构建设,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水平。  相似文献   

6.
数字平台在发展演进中形成的生态系统,对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众多挑战。在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倾向于分离出单一商品市场进行界定,如“微信表情包”“微信公众号”案,而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已考虑到双边市场,但皆未将生态系统纳入考虑范围。数字生态系统的运作存在四个层次,具有三种内部协调机理,并在对外竞争中呈现三个特征。在平台封禁、数字版权的反垄断分析场景中纳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竞争分析,可以带来全新的视角。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在各个环节纳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视角,进行多层次、分类型的竞争分析,重点考察新型竞争行为,在事前审查和事后规制两端探索一条符合生态系统运作特点的中间道路。  相似文献   

7.
隋璐 《人民论坛》2020,(5):98-99
随着产业平台的影响力不断壮大,平台经济将逐渐由一种商业模式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平台经济的兴起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崛起,带动了财富管理数字化转型,面对我国逐渐形成的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开拓渠道、转变组织架构、打造符合国情的投资顾问平台,成为推进我国数字财富管理转型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8.
陈鹏 《理论月刊》2022,(8):127-135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形态,平台权力是指伴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超级平台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不断增强而出现的,由少数超级平台企业所掌握的影响和支配平台空间内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平台主体行为的能力。依据平台权力的运行过程,可以将平台权力分为平台准立法权、平台准行政权和平台准司法权三种主要类型。伴随平台权力的不断扩张,超级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平台权力在塑造平台空间治理秩序和改善平台治理绩效的同时,也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构成了一定威胁,进而对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秩序和由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一定的冲击,对平台权力进行规制的重要性正日渐提升。平台权力的规制,需要从明确划定平台权力的边界、不断强化对平台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管、规范平台数据的使用和算法的运行、依法依规保护平台用户数据安全以及严厉打击平台企业滥用垄断和优势地位的行为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9.
大型科技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赢家通吃”与“大而不倒”风险引发资本无序扩张的反垄断规制动议。由外而内的平台生态金融赋能、由近及远的平台经济“风险投资”特质以及由上至下的金融市场普惠红利释放均为大型科技平台的“垄断式创新”提供孵化场域。金融市场流量与数据的竞争乱象、平台资本无序扩张的系统风险以及金融普惠外衣下的垄断利润更加丰富平台反垄断规制的金融向度。然而,反垄断规制的有效开展仍需在竞争政策与金融市场化趋势融合中明确功能定位,在平台资本扩张行为与公共权力演化之间建立责任关联,在监管竞争与合作治理中完善权力配置。立足大型科技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反垄断规制应当夯实创新发展的常态化嵌入目标,补足以风险预警、合规指引为代表的预防性实施工具,更新金融控股公司与数据要素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在公共性导向下推动金融数据共享与共治机制搭建。  相似文献   

10.
胡凌 《思想战线》2022,48(1):129
国家开始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加强反垄断审查合规监管,一改以往仅在边际上依赖法院进行事后裁判的做法,更多依赖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模式。这其中体现出来的监管动因、认知角度和效果并不完全契合单纯从反垄断法角度进行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回到现实本身,思考国家如何认识反垄断问题,以及反垄断的原初意图和法律形式主义在多大程度上是契合或偏离的。从三个维度展开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家的反垄断进程:其一是关注要素的流动,即数字平台不得为要素自由流动设置障碍;其二是关注市场基础设施,即平台形成的市场应当依靠基础设施进行联通;其三是资本进入相关市场的合秩序性问题,例如进入金融、媒体、民生等领域。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理解中国希望平台经济以何种方式按照特定商业模式进行扩展,以及如何重新定义市场。  相似文献   

11.
12.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地位及其可控性和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动态博弈关系是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进行规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规制可从行为、交易和市场三方面开展,包括充分披露告知信息、提供平等中立服务、合法合理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融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行为规制,强调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作为"特殊居间商"和"资金流转平台"附随义务的交易规制,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审慎判断多边在线平台反垄断问题的市场规制。  相似文献   

13.
王磊 《探索与争鸣》2022,(3):129-139+179
大型数字平台具有公共性,是一类新型的公共设施。平台对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竞争对手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力,且这种市场力量与竞争优势容易被滥用。对于大型数字平台,我国早期奉行形式治理理念,当下这一理念亟待转型,应从形式治理迈向实质治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的治理不应局限于适用《反垄断法》,管制与反垄断的良性互动是践行实质治理理念的最佳范式选择。就事前与事中管制而言,行业管制部门应当以开放义务为中心创设管制规则,原则上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公平、公正对外开放。就事后反垄断而言,可在《反垄断法》总则部分专设平台反垄断条款以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效能。以实质治理理念为指引,以管制与反垄断为两维,规训平台从私益性向公共性回归,有助于重塑数字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提升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与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14.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化规范外,其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类具体行为判断标准的具象化,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的提出更具亮点,引领互联...  相似文献   

15.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指南》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  相似文献   

16.
李麒  苏泽琳 《长白学刊》2023,(2):108-118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   

17.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性障碍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而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尤其是在市场准入、金融制度、财税制度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制度和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要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真正的"国民待遇";深化金融改革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  相似文献   

18.
段葳  高严 《理论月刊》2023,(9):123-132
数字经济下的最惠待遇条款,是近年来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价格限制条款,可能造成促进共谋、妨碍竞争的不利后果。然而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却始终是一个难题。2022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通过,是对数字时代反垄断法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同时也为最惠待遇条款的规制探索了新的路径。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在洞悉欧盟反垄断立法要义和理念的基础上,同世界各主要反垄断执法区域的规制路径进行比较,在提炼经验与共识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完善。通过分析最惠待遇条款的竞争效应,可明确新规定下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新影响。尤其是在我国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反垄断实践的现状,为最惠待遇条款规制路径的建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组织借助互联网数字技术,打造突破物理时空限制的数字网络平台,营造虚拟与实体空间的互联互通,创造更大社会价值。由于平台型组织具有共生性和生态化的特征,使得价值网络成员间互为主体、资源共通,不仅提高了各自的效率,还降低了组织间生产运作成本,相比于传统组织更有利于进行价值共创。  相似文献   

20.
数字营商环境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的新诉求。当前,关于数字营商环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辨析、影响因素、作用机制三个方面,但视角和结论均差异较大,无法对政策实践形成有效指引。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演进及其关于企业生命周期设定,从数字市场进入、交易、竞争、治理等环节分析传统营商环境到数字营商环境的变革逻辑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识别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要素,分析相关领域建设进展和发展挑战。未来需要从全球视野出发,加强对数字营商环境这一前沿政策概念的研究和理解,并从基础制度、政策设计、手段工具等方面寻找优化路径,为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提供良好环境支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