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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厘清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不仅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将该问题与共同犯罪相衔接,蕴含丰富的理论价值.围绕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有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以及限定肯定说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结果都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和分析,限定肯定说的观点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不仅贯彻了因果共犯论的主张,也能够将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进行贯彻.  相似文献   

2.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3.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同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的立场出发,对帮助犯的因果性问题会有不同认识。但是,站在修正引起说的立场上,可以得出要求共犯行为也必须与通过正犯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具体判断共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特别注意存在心理的因果性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在以实行行为为中心区分正犯、共犯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共犯处罚根据论被认为是核心问题。如果坚持将犯罪的本质视为法益侵害的结果无价值的立场的话,因果共犯论应视为最贴切的学说,其中的"修正惹起说"将结果无价值贯彻的更为彻底。  相似文献   

6.
根据共犯的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引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7.
近年以来的立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这意味着传统共犯理论在回应现实挑战上的不自洽,例如在网络犯罪领域,正犯与帮助犯间的"罪责倒置"、共犯难以认定等与传统理论的悖反导致立法上不得不设立特别条款加以干预,但这样的效果只能是杯水车薪。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必须松动甚至舍弃"共犯从属性说"对司法裁量的枷锁。"共犯从属性"发展至今对正犯与共犯间"连结点"要求越来越少,正朝独立共犯说的向度发展。在对社会挑战的回应能力上,共犯从属性说类似"铁板一块"的形式三段论使得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间接正犯等问题上的处理无所适从。在此意义上,采用共犯独立性说更符合刑事政策的期许。  相似文献   

8.
共犯正犯化立法修正了网络归责框架,但同时凸显诸多问题。实质正犯概念重塑了单一制正犯的形象,正犯的基础性责任认定不明,传播性理论衍生出强制归责的危机。我国适用正犯与共犯相区分的双层次分类制,网络犯罪中共犯行为对于结果的实质贡献,影响正犯行为与结果间因果链条的坚实程度和正犯责任之分担,因而正犯与共犯可通过双层分类制构建角力性关系。角力性关系中的正犯归责应当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中引入危险性判定,在主观上强调真实预见可能,据此方可对网络犯罪规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相似文献   

10.
以极端从属性为基础的传统帮助犯成立要件忽略了具有形式违法性而缺乏实质违法性的帮助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及难以解释正犯不可罚共犯可罚的情形.因此,构建以最小限度从属性为基础的三阶层帮助犯成立条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关于未参与盗窃行为也未事先共谋参与事后抢劫,只是偶然参与实施事后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的人的责任问题,在日本有根据承继的共犯理论和共犯与身份理论加以解决的两种思路。但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共犯论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应认为后来参与者只应对暴行、胁迫行为负责,而不应承担事后抢劫的共犯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共犯脱离是具备独立定位的理论,与犯罪停止形态分属不同领域.融合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和共谋射程理论说,共犯脱离的判断标准分为事实和理论两层面.事实层面,行为人停止犯罪且被其他共犯人了解;理论层面,停止行为可被判断为解除共犯关系和切断因果关系.在正犯、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案例中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不同促进作用和影...  相似文献   

13.
承继帮助犯系事中帮助犯之一部。承继帮助犯之核心问题为后参与者是否对其加入前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德、日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刑法理论观点纷呈。国外关于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诸说,皆有其利弊。在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问题上,应以刑法分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尤以各罪之构成要件行为及保护法益为考察基点,以后参与者介入时先行为人实行行为的进展状况与法益侵害程度为评价对象,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与各罪之保护法益两个维度,对承继帮助犯之责任范围作相应考察、厘定方能获得妥善之结论。  相似文献   

14.
承继帮助犯系事中帮助犯之一部。承继帮助犯之核心问题为后参与者是否对其加入前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德、日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刑法理论观点纷呈。国外关于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诸说,皆有其利弊。在承继帮助犯责任范围问题上,应以刑法分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尤以各罪之构成要件行为及保护法益为考察基点,以后参与者介入时先行为人实行行为的进展状况与法益侵害程度为评价对象,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与各罪之保护法益两个维度,对承继帮助犯之责任范围作相应考察、厘定方能获得妥善之结论。  相似文献   

15.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是共同犯罪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涉及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既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不作为的教唆犯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不作为的帮助犯指以作为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6.
奉行"散在的思考方法"的传统共犯理论,将存在意义上的"共动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强调在不法阶层严格区分正犯与共犯。即使认为这一强调确有必要,也与学者们同时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构成要件实质化等主张相抵牾。刑法释义必须贯彻体系性思考,有关犯罪参加的诸多理论,应当出入于同一屋檐。据此,正犯主犯递进关系论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难以为运用"规范意识"概念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主张提供支撑;采纳结果无价值论就不能赞同共犯从属性说;提倡实质的构成要件论就必须坚持单一正犯体系等。从教义学基础与理论自洽性这两种不同层次的体系而言,都需要以单个行为人的行为作为理论基底,采取单一正犯视角去分析"共动现象"。  相似文献   

17.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20.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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