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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锐利程度如何,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二、在张、田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选择的地点、时间对故意杀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何况张、田二人已作过充分的准备。三、行凶时,田用板石猛击徐的头顶。后经鉴定,只有两处小伤。在张涞用剪刀扎进徐的腹部时,他是轻信自己所扎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如果张要杀害徐,为何不向徐的胸部猛扎呢?就此来说,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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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学杂志》(总字3期)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三种意见是对的。一、张沫准备凶器的动机,是出于报复,以显示其武力。至于目的,是夺取他人生命还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则是不确定的。但他是明知自己的行为(用半把磨得非常锋利的剪子扎徐的腹部)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引起人身死亡)的。什么是“要害”?《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身体上能致命的部位”。一般说,“对任何人都可致死的损伤(如脑、心脏、主动脉、肺动脉,腹主动脉等受到严重破坏),称‘绝对致命伤’”(见《法学词典》)。因此,说腹部不是要害部位,是不能成立的。二、张沫对他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张是有预谋的扎徐,其行为是有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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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内容,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重要的因素,统称为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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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从理论上予以阐述,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得到统一,对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有重要意义.第一,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杀人"、"重伤"等,是否包括过失杀人和过失重伤?对此刑法未予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这里所讲的"杀人"和"重伤"等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实施了杀人或者重伤等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妥的.众所周知,过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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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郭敏杰案件的二审辩护人。对于上诉人郭敏杰第二次肇事的事实、情节和情质,我既不同意原审法院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同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定过失杀人罪。首先,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郭敏杰的犯罪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涉及到郭的心理状态,也是决定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怎样判断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呢?刑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不难看出,故意犯罪有它的共同点,即行为人对于他的行为会发生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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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刑法分则的所有故意犯罪并未进行上述区分,认为具体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没有立法上的依据,目的犯一般认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但这也不是规范解释的结论.归纳法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应当被适用于学理解释的过程中.因此,犯罪故意的分类意义应当仅限于量刑活动,不具有定罪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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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根据法学界多数人的意见,犯罪未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伤害罪中有没有未遂?对故意伤害未遂如何适用刑罚?这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故意伤害是以后果论罪,致人重伤者以重伤罪论处;致人轻伤者以轻伤罪论处;没有致人伤害者,则不以伤害罪论处。因此,故意故害罪中没有未遂,或者说伤害未遂不构成伤害罪,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大家知道,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因为任何故意犯罪是不可能都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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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大陆法系的故意相比,我国刑法的故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故意状态?“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指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此结果发生,却希望实施引起此结果的行为来实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故意,属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文通过区分直接故意与闻接故意,认为这种故意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故意状态是对间接故意的厘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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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故意内容不易辨别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这主要是由于行为表现千差万别,犯罪情况错综复杂,心理现象多种多样的缘故。依据什么辨别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有无犯罪故意呢?首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依据只能是行为。我国刑法惩罚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故意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支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统一体。只有以行为作为辨别的主要依据,分析其表象,研究其内在的关联,确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才能正确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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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障碍与犯罪--马加爵案件心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件发生后,在全国上下引起极大的轰动和关注.这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犯罪手段的残忍、犯罪起因的琐碎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使人们在唏嘘不已的同时,不禁思索:正当青春年华的马加爵为什么会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去杀害同样正处青春年华的他的同学?是一时冲动?是变态犯罪?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关心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如何去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本文试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心理分析,就上述几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并期待有更多的人来研究这些问题,为防止类似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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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部分,本文仅就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尤其是关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及其程度与犯罪故意的关系问题,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法学界尚未形成明确一致的观点。然而故意犯罪的问题,刑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人认为,它包含对结果事实的认识与对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两个方面,即现象特征与实质特征两个方面。现象特征是结果事实的本身,实质特征是结果事实的属性。而有人认为认识因素。既不是对犯罪事实情况的认识(明知),也不是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而是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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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故意是不确定故意的下位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的习惯性分类之一。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划分应当采用认识因素区分说。概括故意应被定义为行为人仅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对于行为将要侵害的客体、对象及范围等并不明确,且希望此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薄熙来案件中受贿罪的入罪问题以及"天价葡萄案"的出罪问题均可以用概括故意理论加以合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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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诱供,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而导致的逮捕、判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认为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故意”是嫌疑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有证明了嫌疑人具有追求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国家才不予赔偿。否则,就应赔偿。对此,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虚伪供述,要求当事人对虚伪供述所引起的错误结果报有希望或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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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认定,以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成立且本犯占有、支配贪污贿赂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洗钱行为本质特征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不是洗钱行为方式。应厘清刑法第191条规定的5种洗钱行为,贪污贿赂犯罪本犯采用转账等方式使用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小额日常消费,形式上符合洗钱罪规定,但无处罚必要性。洗钱罪是故意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不是洗钱犯罪目的,贪污犯罪本犯认识到其行为能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具有自洗钱犯罪故意,行为人动机、目的不影响主观故意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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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高度复杂综合的案件事实;应区别犯罪构造与具体案件中犯罪检验的构造;犯罪本身只表明了两个评价阶层,即不法与罪责;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是反自然的,也是行不通的,这反映在过失归责和故意归责中;故意与过失不是排斥关系或规范伦理的层级关系,故意包含了过失的所有概念要素,是过失的特殊情形;逻辑上正确描述犯罪案件及其要素关系的构成要件实现的逻辑构造和借以最好地判断犯罪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的犯罪检验在次序和内容上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