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2.
3.
4.
《中国监察》19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一些地方监察机关和读者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有关执行此条的规定刊发,以作答复.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法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 相似文献
5.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是两种主要而常用的监察文书。监察决定书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法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监察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法对被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时所使用的文书。监察决定书制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相似文献
6.
7.
8.
9.
●监察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有本质区别●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11.
12.
●监察机关可以成为被申请复议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是为“两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为“两规”.对“两指”、“两规”如何认识,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采取“两指”、“两规”措施,保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权限的行使,保证纪检监察职能的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根据立法的思路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现仅就“两指”、“两规”的基本内容进行初步的认识和思考,以求教于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 相似文献
15.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均有权调查处理。至于调查处理应履行的程序,则仅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第1号令)作出了相关规定,该办法由监察部制订,其第二条限定只适用于监察机关,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适用于其他行政机关。因此,迄今为止并无适用于主管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监察机关有复查权;对仍不服复查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还可… 相似文献
16.
正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在监察过程中,监察机关如果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很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近年来针对监察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监察机关应如何减少和避免这类案件,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看法。监察机关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案件的常见情形 相似文献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