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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去年以来在全国率先探索法规清理新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直辖以来制定的371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系统清理,力求消除部门主导立法带来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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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已经成为了所有人的共识。但是,地方政府立法从被广大民众质疑到被广泛接受,可以说,地方政府立法不断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中华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中华共和国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十分明确的说明了地方政府成为了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之外的立法主体。那么,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成为了现阶段立法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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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其清理工作,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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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召开各区县政府法制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执行今年年初开始施行的两部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这两部法规要求,重庆市各级政府应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政府施行多年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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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合肥市作为省会城市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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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国务院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行政法规清理。已是中国行政法规制定中的一项程序。做好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提高行政法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国务院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情况加以全面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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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热烈的掌声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胜利落下了帷幕,同时。也标志着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任务的基本完成。盘点一年的工作,一组有说服力的数字跃然纸上,2006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7部,批准三个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部。喜人的成绩,折射出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方针指引下的河北省立法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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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积板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一年来,通过地方性法规7件.其中制定2件、修订5件;批准较大市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较大市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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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常常遇到附则需要写些什么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时,也常常建议将法规总则、分则中的有关内容写到附则中去。正确认识附则,对于我们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大有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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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港口建设、发展、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依据《港口法》对港口建设发展提出的原则要求,针对加快我省港口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了港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全面规范了我省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监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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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创制地方性法规,或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予以废止的手续和活动过程。目前,法律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尚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方在认识上和实际做法也不统一。这是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实践中有关问题,试述管见。 实践中,有的省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定为起草地方性法规,提出议案,审议,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把起草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为制定程序的一个阶段,是值得商榷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与起草地方性法规,是紧密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不同活动过程。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专有职权,其他机关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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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在不同类型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不甚相同.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中不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它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主要是经由刑法分则中的空白罪状和一些条文中的评价性要素间接进入刑事审判中的.地方性法规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不应该是绝对的“依据”地位,而应该是类同于规章那样的“参照”地位,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应当建立在违宪、违法审查的前提之下.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参照”地位决定了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有选择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时要处理和解决好适用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