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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0)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十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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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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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2003年2月20日召开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发[2003]4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必须深刻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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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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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3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盘活我市闲置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17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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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2004年后批准的出让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增提的5%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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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2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统一全市主城规划区外土地出让金征解模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规划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出让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部门统一征收,设立国土征收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及时上缴当地财政。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部门应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出让金)统计台账,定期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土地出让金征收及解缴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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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5)
渝办发[2008]2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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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2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和指导性讲话: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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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把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一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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