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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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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魏铮 《政府法制》2011,(19):44-45
三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05.08万元。吉林省松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3月22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建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3.
浙江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80余万元。2000年至2012年,朱福林先后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利用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徐某某等14人所送人民币1490余万元、欧元3000元、汽车1辆、金条3根……  相似文献   

4.
范子军 《政府法制》2011,(32):40-40
海南省东方市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东方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9月13日《检察日报》)  相似文献   

5.
用“人财两空”形容目前的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月江,是再恰当不过了。 经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月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永秀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永秀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月江拿  相似文献   

6.
刘丹 《法制与经济》2009,(11):42-42
范宪被捡方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2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总计835万余元;挪用公款5700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相似文献   

7.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是当前我国发案率高,案件涉及数额极大,所涉问题也较多的一种职务犯罪。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这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影响。若要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受贿罪,必然要先对该罪的本质特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本文就受贿罪"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从受贿罪"交易"的必要性,"交易"的变异以及"交易"本质在受贿罪认定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9.
李松 《政府法制》2009,(21):20-21
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几前不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市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相似文献   

10.
陈明 《中国律师》2007,(7):77-79
2005年5月10日,原诸暨市中医院浣东分院院长李永宜因涉嫌受贿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口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李永宜在1997年7月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7人送的人民币共计62000元。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永宜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问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9000元。据此作出被告人李永宜犯受贿罪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49,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李永宜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11月4日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王全明律师(观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新的辩护人。  相似文献   

11.
4月23日,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长达三万余字的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黄生福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  相似文献   

12.
郑高键  谢杰 《政法学刊》2010,27(1):22-27
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受贿罪及其法定刑条款,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已俨然成为我国政府高调反腐的掣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当于国外受贿罪条文中的“基于其职务”,应予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徒增司法认定的难度,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予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既非主观要件,亦非客观要件,而是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道,旨在强调所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表明财物具有贿赂性质,以将正常的馈赠排除在贿赂之外。通说及司法解释一方面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另一方面又认为受贿枉法的应当数罪并罚,故有重复评价之嫌;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承诺包括默示的承诺,而这种所谓的承诺,并没有表现于外、能够影响或侵害法益的行为,致使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事实上成为了“皇帝的新装”!受贿罪死刑适用宽严失据,以至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不过是一块任人拿捏的“橡皮泥”!  相似文献   

14.
海南省东方市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东方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9月13日《检察日报》)贪官官职大小、情节轻重有别,贪  相似文献   

15.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6.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94.9万元,还有44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2年9月26日,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富顺县社保局原局长熊明(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熊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收缴违法所得5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7.
2008年9月1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副局长、曾任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严亚军因在地产经营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干股,并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人民币113万元,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02年,卢某某在担任交通银行广东省中山分行小榄支行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往来科目资金、伪造银行凭证平账的手段.先后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699万余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学费用、买卖股票或生活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马某系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0余万元。此外,马某与王某等人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中介服务公司甲,马某实际出资7万元,占甲公司70%的股份,并以朋友陈某名义在  相似文献   

20.
长达7个月的调查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违纪违法问题终于被确认。1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张敬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捏造受贿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生活腐化。以上行为严重违纪,有的已经涉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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