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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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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  相似文献   

3.
夏江皓 《法学》2023,(9):96-110
《民法典》对原《婚姻法》婚姻无效制度的修改使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成为法律难题。结婚行为能力区别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定婚龄和理解判断结婚行为的心智状况予以界定,后者关涉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效力问题。基于兼顾成本与准确性的考量,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宜采取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参照的“直接对标”和“个案审查”相结合的双轨制认定模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无结婚行为能力,无须另行审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由法院在确认婚姻是否无效时进行个案审查。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将《民法典》第1051条中的“未到法定婚龄”漏洞填补为“无结婚行为能力”,故此认定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缔结的婚姻无效。无结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一般不可能成为《民法典》第1054条中的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可以诉诸一般侵权责任条款解决。在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精神障碍者可主张同居期间的家务劳动补偿。  相似文献   

4.
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缔结地法.这两条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法规范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首先,规范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在结婚方面仅仅调整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外的结婚问题,而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以及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要认定这些婚姻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其次,这些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过于单一和片面.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比较复杂,各国的规定在理论取向和全面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这样,不但会造成“跛脚婚姻”(Iinping marriage),也会由于规定单一,使立法在实践中缺乏适应性,并且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选择.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下面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5.
涉外和涉外因素离婚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在国外定居及长期居住的我国公民,因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和纠纷,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其婚姻关系的诉讼。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个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规范.这个  相似文献   

6.
答: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要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对方的胁迫而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显然是对婚姻自由的违反,也是对  相似文献   

7.
婚姻,是指结婚之事或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领事婚姻,是指当事人依<国际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夫妻关系.<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8.
《中国律师》2008,(12):F0003-F000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CEPA有关内地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下,香港大律师可为内地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 →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后,以内地律师身份处理涉港婚姻及继承案件  相似文献   

9.
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契约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或程序,即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结婚阶段、婚姻当事人对双方家庭(包括父母)的结婚阶段、婚姻当事人对社会结婚阶段以及婚姻当事人对国家结婚阶段.  相似文献   

1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外文化交流的加速,我国的涉外婚姻正以年均万对的速度递增着.其中既有通过男女双方交往产生爱情而结合的正常婚姻,亦不乏出于某种动机而形成的非正常婚姻;因涉外婚姻使当事人受到各种损害的情况不断增多,其中主要又是中方当事人.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涉外婚姻保护问题的重视.我国的涉外婚姻保护,主要是法律保护,此外还包括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舆论的等保护方式.本文主要就法律保护问题作些探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于我国的涉外婚姻主要是在我国境内缔结,因此,确立涉外婚姻的成立,往往适用的是我国法律.这就为运用我国法律保  相似文献   

12.
婚姻缔结过程中法律所科加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及当事人之间的信赖程度均高于合同.《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新增的损害赔偿规定只是结婚中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并准用第500条的规定,亦可将其他类型纳入.在制度功能协调和分工上,婚姻效力瑕疵规范以及婚姻自主权规范用以处理结婚中的精神自由保护问题,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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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也就是对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的情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公证事项。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公证机关开展婚姻状况公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  相似文献   

14.
婚姻当事人对病残的配偶曾经很无奈,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情况有了改变——如果患病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双方缔结的婚姻无效。 但是,一对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姐妹,在上海的遭遇却一言难尽。  相似文献   

15.
二、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 总体而言,除对发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三种公证"文书外,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两种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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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社会行为,古今中外,或多或少实行一定的结婚形式要求,结婚一直构成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结婚形式成为社会承认婚姻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式规范结婚行为,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仍大量存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两性关系,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问题长期困扰法律界。  相似文献   

17.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予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男女,有的是为追求时髦、不追求结婚形式的单身青年男女,有的是在解放前婚姻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无法办理登记的老年伴侣,还有的是为规避婚姻法中缔结婚姻所需的实质要件而不主动申请登记……总之,情形多种多样。对于这样的男女同居生活,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从公证的角度如何向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告知、如何审查以及如何办理呢?  相似文献   

18.
中国政府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核心的变化是: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事实表明:这种变化,已经或将会对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内地居民")申办"领事婚姻登记"手续产生影响.为此,借<中国公证>一隅,笔者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手,漫谈本人所了解的领事婚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   

19.
婚姻制度,是指规定婚姻成立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法律体系.婚姻,是指结婚之事或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领事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依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办理结婚手续而产生的夫妻关系."领事婚姻登记",系指领事依法登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派遣国国民的结婚或离婚,它是国际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0.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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