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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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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了本刊今年第3期署名陈川科的《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应及早释放》(以下简称陈文)后,本人也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第一,陈文认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多年了,但对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这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8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今年3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于当日将刑事判决书送达胡某,同时送达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但看守所没有将其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没有提到被判缓刑的被告人是否应立即释放的问题。请问:一审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应在何时释放被告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张建初张建初同志:缓刑判决是一种有罪判决,表明被告人已构成…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一审人民法院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自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本文仅指检察机关决定或批准逮捕的在押犯)不应自行变更调制措施。这主要是因为: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关于何时释放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九八四年第六期《人民司法》和八月十七日《中国法制报》均作了解释,但两者解释却不相同。《人民司法》认为一审宣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可以商请公检机关将逮捕羁押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国法制报》认为只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解除强制措施。对同一问题,却作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让人无所适从。为此,建议:一、对这一问题作一个准确的解释;二、今后  相似文献   

5.
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何时释放?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规定,待缓刑判决生效后才将在押被告人释放。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  相似文献   

6.
《河北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了王立成、宋东明、邓文东三同志题为《对一审判决宣告缓刑的在押犯不应变更强制措施》一文.笔者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决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可以自行变更强制措施,即可将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它既包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又包括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而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故提出商榷意见如下:一、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在具体运用中的一种制度。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暂缓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把前罪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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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于1988年5月的一天,因有事找朋友(被害人)商谈,见其家门开人走,便入宅等候.找烟抽时,见抽屉内放有现金一叠,即随手掖入衣内逃遁.案发后,李慌忙窜到南昌等地躲避,一个半月后,化名廖振斌到深圳市某厂做工.在这期间,李曾产生过轻生的念头,促使他活下去的信念,就是向被害人认错,归还所盗之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相似文献   

9.
张建 《犯罪研究》2003,(3):75-76
本文主要通过境外人员蒋某(香港人)、廖某(台湾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罪被判处刑罚,但审判机关根据俩人的实际犯罪情况和具体自首表现的情况,给予缓刑适用。为此,引发出对境外人员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如何来准确把握对境外人员缓刑适用的刑法新问题。笔者就本文对蒋某、廖某不同的身份等情况,从主体和特殊性两方面来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对境外人员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和严格把握的实际性要求之观点。  相似文献   

10.
对境外人员被宣告缓刑案的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建 《法学杂志》2003,24(3):76-78
境外人员蒋某 (香港人 )、廖某 (台湾人 )因犯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但审判机关根据两人的实际犯罪情况和具体自首表现的情况 ,给予缓刑适用 ,因此引发出对境外人员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如何来准确把握对境外人员缓刑适用的刑法新问题  相似文献   

11.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是法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适当、正确地适用罚金刑可以使犯罪分子在人身权受到处罚的同时,受到必要的经济处罚,从而更有效地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认真学习《刑法》第八章,我们不难发现,该章从382条至396条中,适用罚金刑的仅有第391条第2款、第393条,且均是针对单位犯罪而规定的,对于个人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在经济上的处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并处没收财产”。笔者认为该处罚模式,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限内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在刑法中没有明显的条文规定,我们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享有政治权利。理由是:犯罪者负有刑事责任,被判了刑,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2004年2月5日,冯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004年8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004年8月12日(冯某被宣告缓刑的第2天),冯某又驾驶同一拖拉机,在倒车时  相似文献   

14.
耿永贵、韩永廷、范万达、李发辉、汤贤敏等同志先后来信询问关于“缓刑”中的几个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一、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什么时候起计算。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验的一种方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  相似文献   

15.
(国监审复〔2005〕1号)海南省监察厅:你厅案件审理处《关于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安民警如何给予政纪处分的请示》(琼监审[2005]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公安部监察局同意,现答复如下:关于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安民警如何给予政纪处分的问题,建议按照公安部纪委、监察局1997  相似文献   

16.
张雁 《当代审判》2003,(10):45-45
随着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与深入研究,随着各地少年法庭的建立与发展,对未成年罪犯刑罚制度的探讨与创新倍受司法界关注。缓刑制度因在少年审判实践中更能突出帮教效果,从而成为法院少年庭着重研究与适用的刑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当加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与幅度,这不仅符合现实发展趋势,也会使缓刑制度在不断的规范与完善中发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正确适用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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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经理因触犯刑律被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免除了经理职务,留我单位劳动。可是没过多久,就有人提出要他任原经理职务,而此时他的  相似文献   

19.
《法学》第9期发表了《民间组织经营商品房构成投机倒把罪吗?》一文,就戴振祥罪与非罪问题展开了讨论.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所提出无罪辩护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起诉书指控:“戴振祥等商议开办‘东方应用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85年1月初,在既无资金,又无固定办公地点的情况下,由戴振祥私自动用市图算学会公章,伪造资金信用证明.并虚报从业人数、骗取营业执照”等情.经我们调查,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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