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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3年第2期发表了章学龙同志的《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一文.作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本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唯一区别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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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同为侵犯财产的常见犯罪,抢劫罪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强索财物,也可以用其他威胁或要挟手段当场或在其他场合索取财物。两者容易混淆,但在犯罪要件上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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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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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时候.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是抢劫罪.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财物或者以事后使用暴力相胁迫而当场取得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质言之.具备两个当场的.是抢劫罪:反之.就是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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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司法实践中,以暴力为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劫罪,同敲诈勒索罪易于区别,然而,如何区别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的同志就感到棘手了。所谓胁迫性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恫吓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种犯罪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如都是一般犯罪主体,都是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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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3年第2期刊登了卓学龙同志《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罪?》一文。在文中,作者对被告林某、胡某身穿工商制服,带着电警棍、催泪剂等工具夜占道路设卡查车劫取财物一案作了较详尽的分析,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凭该文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来看,似乎对被告人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更为恰当。从定义上来看,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公然将财物夺走的行为。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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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0):44-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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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不同。单纯的抢劫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而且是意图通过抢劫的方法使其达到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经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把财物抢走。而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点则是行为人在犯罪开始,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但实现这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只是想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情况发生变化,便萌发了抢劫的意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始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当秘密窃取的方法不能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时,或其行为被发觉(现)后,转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迫使财物所有人或经管人交出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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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63条虽然对抢劫罪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特别是对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并无明文规定,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笔者来讲,因为涉及罪与非罪的把握,所以是个首要问题。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暴力、胁迫”是抢劫罪的两种普通方法。其中,“暴力”主要是指对人身实施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等。这里的暴力是行为人为排除或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夺取其财物而实施的。“胁迫”是指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而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采用胁迫方法抢劫的特点有二:一是以当场杀害、伤害、殴打等相恐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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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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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威胁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财产等几个要素,其中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行为是本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被害人产生恐惧是本罪构成既遂的必备要件,而这两个要件的基本特征又都是由本罪的次要客体,即意思决定自由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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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小额财物专指那种以非法占有他人少量公私财物为目的,采用轻度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较小数额财物的行为。目前对这类案件有着不同定性。第一种以抢劫定性。其理由是:此类强索小额财物案件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构成并没有规定抢劫财物的数额多少,暴力的强弱。只要具备抢劫的四个要件,就应以抢劫定罪。第二种以流氓定性。其理由是:强索小额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给人一种精神强制力,如索不到财物,立即采用暴力攫取。这种精神强制加暴力胁迫的手段是流氓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侵犯的虽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社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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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不雅视频"女主角、涉嫌"性贿赂"雷政富等11名重庆官员的赵红霞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赵红霞既没实施敲诈,更没勒索公私财物,凭什么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这是理性而善于思考的人提出的典型疑问,也是很多非法律专业民众的不解之处。《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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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搜出并占有被害人陈某港币Zodo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同时,迫使陈某交出所谓的“罚款”IUXD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侵犯的财产客体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即被告人当场及后来取得的财物所有权人是陈某,还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财产。因为这些财产尚未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国家还不能对其行使控制管理权,也当然不能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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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5):37-41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