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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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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评论》2008,26(3):31-36
要件事实乃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对象事实。然而对于要件事实概念的理解不同,则可能引致证明、主张责任的分配也随之不同。明晰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站在裁判规范也即民法的基础上确定两者共同的分配基准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实务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王锋  王恒认 《法制与社会》2012,(35):113-114
证明责任及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据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理清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理论界对于证明责任的概念与性质的认识有很大的分歧。只有在明确了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以后,我们才能更合理的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特别是在刑事讼诉过程中,各诉讼主体有无证明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证明责任是理论界和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一阐述。  相似文献   

3.
证明责任和证明评价这两种证明制度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当事人对其主观的证明责任的充分履行,可使法官的证明评价活动更加顺利;而当事人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为法官证明评价活动减少负担。当事人对其所主张之事实是否履行了证明责任,是由法官通过证明评价来判断的。  相似文献   

4.
李树民 《证据科学》2020,(2):172-178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相似文献   

5.
赵文 《法制与社会》2013,(28):126-127,129
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一直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立法本意是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基本问题就是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而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亦无法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而法官又不可能在全部证据齐备的情况下才作出判决,此时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判决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试从两大法系中的证明责任的产生发现进行源头式的探寻,并通过对我国法院两起同类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分析,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冀宗儒  孟亮 《证据科学》2013,(3):314-324
民事案件的裁判,法官首先应当以证据作为工具,确认案件事实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资料;而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则需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这是法官做出判决时可供使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前者是法官在认知了案件事实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后者是法官无法认知事实时,运用法律技术作出裁判。证明责任裁判是司法的一种无奈选择,因此,法官作出证明责任裁判时应慎之又慎。为了改变现实中对于真伪不明、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认识上的众多误解,在判决的表述方面,应突出证明责任裁判的特性要求。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 ,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 ,即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 2 0世纪 5 0年代以来 ,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 ,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 ,究其本质 ,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是形式标准 ,还是实质标准 ,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以何为主 )。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相似文献   

8.
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的辩论已经结束,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为解决法官的裁判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而事实推定却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当运用事实推定进行证明时,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话,就可以推出推定事实为真,但也不排除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而又使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推定的存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关于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行为责任说,即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说,即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是双重含义说,即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0.
郑世保 《法律科学》2010,28(3):98-105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界限;适用事实推定后,诉讼前分配好的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但提供证据责任将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11.
论推定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推定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其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产生的影响。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不同。法律推定是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方式,其对证明责任的倒置配置具有确定性,不随具体诉讼的进行情况发生变动;事实推定是引起证明责任转移的原因。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相矛盾。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同样存在着证明责任问题。诉讼法要件事实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对此法院也需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定或决定。由于程序结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法院是否依职权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系列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点。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关注度远不如民事实体法。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不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于健全办案过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申请、提出异议,均可能对程序法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  相似文献   

13.
14.
刑事司法领域所涉及的利益较为重大,但推定仍然有适用的空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全部是由推定引起,但是推定在诉讼中通常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不可反驳的推定将产生证明责任的免除效果;可反驳的推定中法律推定将引起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则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15.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7,25(4):79-83
依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之差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两种证明方式。自由证明的目的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非柔软性,确保裁判的迅速作出,故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自由证明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上皆不受法的拘束,故相对于严格证明,在事实认定的公正上存在其弱点,因此自由证明之适用对象应限定在诉讼要件事实、外国法、特殊经验法则等非本案判决事项上。另外,自由证明与释明虽同为灵活之证明方式,但二者间却存在本质之差别。  相似文献   

16.
刘英明 《北方法学》2010,4(2):103-110
为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和被告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难,发达国家发展出了多种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现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举证困难减轻得更多。从促进信息供给、保护受害者、预防污染和惩戒污染、实质正义、利益平衡、立法难易度、司法可预测性、制度变迁成本等七个方面来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较因果关系推定为优,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应继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没有必要退回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17.
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至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因其作用贯穿于诉讼始终,而素有诉讼脊梁之誉,所以,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传统与法律思维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对证明责任问题,无一例外都给予高度重视。自19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对证明责任理论展开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按照不同的思维方式,逐渐形成各自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基本移植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而对英美国家的证明责任理论,即使是颇受学界关注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利益衡量说,也不过是将其作为弥补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足的替补,更勿论英美证明责任理论中其他尚不受我国重视的内容,受制于法律传统和思维上的根本差异,本土基本不予吸收。然而,英美国家的证明责任基本理论中有些理念和价值对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研究也不乏借鉴意义,在此,本文意图通过分析英国证明责任基本理论,以新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论争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可资利用的证据有限,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诉讼状态无可避免。当事人从而面临有利于己的法条不被法官适用的风险,是谓证明责任。从法律条文的构造来看,证明责任的性质乃法条不适用之结果。而法官依据什么规则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益的后果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则是一切争议的焦点。因设立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毫无实益,所以应完善实体法的法条构造。  相似文献   

19.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相似文献   

20.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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