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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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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救亡到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占美柏 《法学评论》2004,22(1):123-126
在“救亡压倒启蒙”的历史大背景下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始于救亡 ,却止于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所指”与宪政之“能指”错位 ,尤其是近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格局并不支持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基础的宪法与宪政 ,因此 ,近代中国之宪政运动虽始于救亡 ,但却注定无法完成这一过于沉重的历史使命 ,其现实及历史意义仅止于有限的启蒙。  相似文献   

2.
中国近现代历史 ,是救亡与启蒙的双重变奏。李泽厚如是说。这里所说的“启蒙”与欧洲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的启蒙并不一样。欧洲十八世纪的启蒙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铸就了一种精神。而中国近现代的启蒙却是在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政治使命感与生存危机感被动刺激而产生的。所以中国的启蒙运动开始就受到国家民族主义的政治目的的牵制 ,后来就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救亡一次又一淹没了启蒙。这在政治生存上的国家民族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 ,没有选择的余地 ;但是在思想文化上 ,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幸。这种急功近利的启蒙 ,切合了中国知识…  相似文献   

3.
张翔 《当代法学》2016,(3):80-88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项实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典通过人格权对人格利益所施加的保护,是一种“人之权利保护”.在诸种人格之保护的法典化模式选择的学说中,只有“独立成编说”才会导向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确立.由我国民法上人的基础以及民法典的使命所决定,我国民法具备人格权独立成编所需要的人格权客体外在化条件.独立的“人格权编”应当按照支配权的法典化模式来构建,即立足于人格权宣示及人格支配,至于人格保护规范则应纳入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独立的“人格权编”还需要明确界定人格权客体的边界,按照“权利侵权”的模式来构建人格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4.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5.
中国长期对小商人的法律规制倾向于“模仿企业/公司”,不重视对小商人的“区分管理”,更缺乏对小商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别优待。此种“混同管理”的思维,实际上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化”,未能妥当定位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商人”的性质。今日之商法学界亦欠缺对“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区分研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在名称、从业人员以及账户开设、财产主体、纳税主体、责任承担等人格要素上均存在“分离不彻底”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上述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使商事组织超越传统的投资人人格而日益独立,形成对组织名称、组织设立程序、组织运营、组织交易、组织责任在法体系上的单独对待。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维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本质不同。鉴于中国当前社会之发展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等小商人全部改造为个人独资企业会增加自然人从事商营业之成本,故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优待立场”,以适应底层社会“通过营业解决谋生”的民事需求。  相似文献   

6.
人格(personality)一词在当代是被不同学科使用的概念,如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等,当然也包括法学。不同学科中关于人格的含义,其界定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但基本上又都是相通的。在社会学意义上,人格是指“人之特质与品格”,是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格的总和。  相似文献   

7.
严复(1853—1921)是我国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贡献,在其西洋思想之介绍,而不在其本身之思想。”①也就是说,他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贡献,不仅是因为他作为当时的维新派,办《国闻报》,写过《论世变之亟》、《原强》、《救亡决论》和《辟韩》等著名论文,宣传改良主义思想。更  相似文献   

8.
一人格的演变(一)身份法意义上的人格在罗马法中使用拉丁文“caput”即人格,该词的本意是“头”,“个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古罗马法那里人格的伦理意义得到了最初的说明,尽管这种说明是带有歧视色彩的(奴隶被排除在人格之外)。这和自然法产生了矛盾,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该是平等的。在自然法那里的人拉丁文用“homo”表示,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拉丁文“persona”一词也指人,最初是指演戏时使用的面具,并引申出“角色”的含义。“当它被用来指人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区分人的类别的,直到古典法时期,盖尤斯还在说:‘毫无疑问,‘…  相似文献   

9.
公司所具有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投资的发展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有限责任的适用绝对化,必然会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提供保护”。公司法人格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也因此而受到了公然的挑战。一、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之现状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利益一  相似文献   

10.
人格具有双重内涵,即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主体意义上的人格在现代民法中被表述为权利能力,它源于德国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伦理人概念.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概念源于雨果·多勒鲁斯,经过19世纪法学家的发展,成为现代人格权理论的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应当对两种意义上的人格分别予以保护,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11.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马骏驹 《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近代西方哲学中,人格不过是哲学思想上对于人的本质的总结。以此为基础,内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成为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关于人的伦理性认识的核心,其构成了近代民法人格构造的基础。随着现实社会开始显现出人的伦理价值的扩张倾向,由于这些新兴的价值无法被包容于“人所固有的东西”的范畴之内,使得近代民法典的“内在化的伦理价值”的观念,已经无法为它们提供存在的土壤。无论从自然法观念出发还是从法律技术逻辑的角度考察,“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即通过建立统一的、独立的“人格体”制度,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与尊严,规定为外在的、“人可享有的东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最后通过对宪法上权利的性质认识出发,认为人格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主要应由民法加以规范和保护。  相似文献   

13.
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中国近代法学开山祖之一的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贡献巨大。他是近代最早全面探讨法的概念与本质、法律与法理的关系、法治主义与法治精神、立法、立法权与国情、自治与法治等一系列法理学基础问题的人。但是 ,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使命的影响 ,梁氏的法理学著述注重译述西说而不重创造、注重启蒙救亡宣传而不重学理探索、论题宽泛浅尝辄止等 ,这些特征也正代表了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相似文献   

15.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日益频繁地活动于经济社会与资本市场。我国新《公司法》业已赋予了一人公司设立与存续之合法性,然而一人公司在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推进社会发展等功用之同时,其股东滥用公司之独立法人人格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之现象亦是屡见不鲜。因此,对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适时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拟阐释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之概况,进而对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以求微益于法律及实务诸方。  相似文献   

16.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林海峰 《法制与社会》2011,(21):232-233
儒家理想人格是儒家思想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儒家理想人格“尚中贵和”,内含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内心等方面的文化育人内容。对儒家理想人格的育人文化资源进行批判继承,积极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批判意识和竞争意识,对完善儒家理想人格的育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我国法律直接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那么,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上,法律为何做出不同规定,该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9.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尹田 《现代法学》2003,25(5):12-16
团体人格(法人)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法律调控技术发展的结果,其目的不仅在于赋予需要并且适于作为交易主体的组织以交易主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同时更重要的是赋予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之实体存在的团体以完全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并独立承担财产上所生之一切义务。由此,团体人格可以分为"形式人格"和"实质人格"两个侧面。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但其既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故其仅具有团体人格之形式而无团体人格之实质。  相似文献   

20.
罗马法人格和人格权不是自然而然依据他的“生物性”产生的。它是“希腊~罗马”文明为解决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个原子式个人如何与多元社会共同体(家族、民族、国家、世界)建立“和谐秩序”,解决个人在其中“位置”和法律上的“定格”产生的。罗马法虽然从希腊“自然理性”观中得到启示,规定了“自然人格权”,但在希腊理性难以解决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的情况下,基督教信仰进入了罗马法。基督教三位一体,上帝的“位格”以及“位格神”与“位格人”之间存在的永恒脐带关系之理念支撑了罗马法自然人人格拟制。一个典型例子: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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