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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关于犯罪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由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当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和国家以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就把某些危害本阶级利益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可见,犯罪从产生之日起就同一定的阶级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然,犯罪也不可能永远存在,它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犯罪作为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具有鲜明的阶级内容。不同的阶级,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2.
德治与法治     
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不管怎样优裕的生活,都难以“仓廪实而知礼节”,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彻底改变社会信用的危机。那么,靠什么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呢?“法治”、“德治”,一刚一柔,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靠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运行,其作用为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其作用是劝善。若无法律,邪恶之徒,杀人越货,黎民百姓,朝不保夕,谈何安居乐业?若无道德,奸商之类,损人利己;放荡之士,浑浑噩噩;华夏社…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最初产生于原始社会,是对当时极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的反映;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劳动人民除受自然力量的压迫  相似文献   

4.
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人的社会性。人类在实现自身需求的过程中,不仅受自然规范的约束,而且必须受一定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在这些社会规范中,除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以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礼仪规范。社会的存在形式是它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就表现在社会...  相似文献   

5.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其它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法律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6.
依法治国是依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任何人格权威(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来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每个社会成员都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包括政府都不例外: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适应人类社会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人类的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自然地以血缘为纽带而生活在一起,组成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原始公社。当时,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既是人们的生产组织,又是人们的生活组织,内部不存在任何具有强制性的暴力机关,因此并无所谓法律。在原始社会,氏族和部落内部,调节人们或社会之间的关系是靠习惯或说习惯规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代替了原始社会的  相似文献   

8.
官僚主义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官僚主义探析陈晋胜“官僚”是一种社会现象。自从有了人类,有了管理,也就有了“官僚”。“官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主宰起了不可估量的重大历史作用。自古及今,从中到外,“官僚”随着部落的建立、阶级的形成、国家的出现,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和历史时代推移中更加...  相似文献   

9.
王丽娟 《前沿》2001,(3):55-57
阶级现象是阶级社会中的重要现象 ,但并不是唯一重要的社会现象 ,也不是在任何时空背景中都是最重要的社会现象 ,能否正确地认识和处理阶级关系及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是人们陷入左或右的误区的重要认识根源。1 .社会与阶级人类对于阶级、阶级斗争这种社会现象的认识过程 ,总是从低级到高级 ,从不够深刻到比较深刻地向前发展的 ,即经历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喜欢讲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客观过程。这种过程不但适用于马克思主义阶级论产生之前 ,而且适用于马克思主义阶级论产生之后。从列宁主义到毛泽东思想 ,马克思主义阶级论就不断地…  相似文献   

10.
法治与德治虽然特性各异,甚至偶尔也会发生冲突,但是两者并不对立,而且可以走近,达到相互融合。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既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互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两重性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以及内容的相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可能的。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终极归宿,又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辩证看待社会发展中的“失范”现经所谓“失范”,是指失去社会规范的行为。从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无论是发生革命还是进行社会变革,都会出现明显的失范现象。在革命时期,革命者必须打破旧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束缚;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生活无论哪一方面的变革,都会引起人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从而导致人们的行为突破原有社会规范的约束。可见,社会失范现象有不同性质之分。积极的社会失范现象是指人们的行为脱离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的社会规范的约束,而去遵从一套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失范…  相似文献   

12.
作为政府职能的行政管理,其职能应该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它的阶级性,即它属于哪个阶级的行政管理,为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个职能是直接从国家的历史类型出发的,其作用就在于维护一个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的统治。这是作为阶级的国家的根本职能。一般来说,这种基本职能都反映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其作用是维系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从无阶级社会到有阶级社会,再到无阶级社会,这种社会性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始终存在的,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需求。它的永恒性实质上是处理…  相似文献   

13.
(七)地方立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固然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但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单纯依靠法律无法创造一个和谐社会,需要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地方性法规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目前,社会上有关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地方立法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其一,过分迷信法律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崇尚法治已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立法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成了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  相似文献   

14.
法治与德治虽然特性各异,甚至偶尔也会发生冲突,但是两者并不时立,而且可以走近,达到相互融合.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既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互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两重性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以及内容的相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可能的.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终极归宿,又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阶级理论是马克思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结构的一种本质性的描述,但并非是其社会关系思想的全景。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是阶级产生和消亡的终极根源,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从等级到阶级再到阶级消亡、社会主体自由交往,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关系基本状况和发展线索的完整理论抽象。  相似文献   

16.
法制就是力量众所周知,法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恩格斯把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无私有财产、无阶级压迫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称之为蒙昧时代,而把带着浓重血腥味的奴隶社会称之为文明时代的开端,这不仅仅是由于奴隶社会远超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所产生的巨大社会财富,而...  相似文献   

17.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现象。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阶级,而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  相似文献   

18.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法制化。市场经济又是道德经济,必须有道德的规范。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市场经济是德治产生的基础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道德的合理性是市场经济内在的本质特征。真正的德治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的经济体制,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经济规律的表现。道德和德治属于意识形态和社会行为规范的范畴。作为体现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德治,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前提、为基础的。马克思曾指出:…  相似文献   

19.
马克思说:“古代各国的部落都建立在两种方法上:有的按氏族,有的按领土。按氏族特征组成的部落,比之按领土特征形成的部落较为古老,而且前者几乎到处都被后者所排斥……”马克思关于部落建立的两种形式的论述,普遍适用于世界上的各种部落。所谓按氏族特征组成的部落,是指那些建立在氏族血缘关系上的、更为古老的部落,这种部落相当于发达的母系氏族社会。至于按领土特征形成的部落,便是指由不同的父系家族和农村公社依照土地辖区范围的划分所建立起来的部落,这种部落可以称为地域都落或领土部落,这是跨向阶级社会的、世界上许多民族所经历过的部落组织形式。云南省景颇族、佤族解放前的部落酋长制正是这种类型的地域部落。对于景颇族、佤族的部落酋长制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对经典作家关于按领土特征形成部落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2001年新《婚姻法》五年多来的实际运行做考察和评析,认为2001年修改《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理念上及法律规范层面上取得非常大的进步,但实际社会效果有限,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要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在完善法律体系时重视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等其它社会调控体系的协调,在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和谐共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中实现调整目的。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应该高度重视规范的可行性,研究其实际运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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