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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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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8日重庆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分布集中、服务配套完善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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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27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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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8日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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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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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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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6]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3月15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高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二、三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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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月29日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切实办好企业和群众(以下称来电人)诉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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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助推国内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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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2]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重庆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防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重庆市囝防教育条例》和《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国动教育[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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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5]1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3日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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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0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包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7年5月18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包商,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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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府办发[2017]1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9月4日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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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已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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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规发[2017]131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局第八次法规建设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2月15日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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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订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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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科委发[2018]40号有关科研机构:《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已经我委2018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2018年4月26日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政[2017]330号)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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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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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信息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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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农发[2018]44号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农综办,委属各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非必须招标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7]143号)作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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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国清2017年10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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