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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无法兑现,1999年1月该企业便与20余名职工签订了格式相同的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将门而承包给职工,由每名承包者给企业每年缴纳1000元的承包费,从承包之日起,企业不再给承包门而的职工发工资,由承包者自己投资经营,承包期限为2年,即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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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者在承租期间,由于不再领取原来的工资和奖金,而是基于企业租赁经营情况的好坏来确定承租者个人的经济收入的,因此,承租人作为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者与经营者,在企业租赁经营中,面临两条道路或两种选择,一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或完不成租赁合同所确认的经济指标,这样,承租者不仅不能获取经济报酬,反而要承担由于自己经营不善或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从其抵押的个人财产和保证人的保证财产来予以补偿;二是由于经营有方,使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转机,经济效益提高,根据租赁经营合同的规定,承租者将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所以说,在企业租赁经营中,承租者劳动报酬及经济收入的多寡,完全取决于承租者经营企业的情况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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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租赁制的不断推广,法学界对租赁合同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本文仅就企业租赁合同的标的与称谓谈点粗浅的认识。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企业主管部门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标的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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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间,某租赁公司与某乳胶制品厂及某乡财政所三方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为出租方,乳胶制品厂为承租方,财政所为承租方经济担保人,该乡乡长还以财政所代表的名义,在合同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了设备租金270万元,出租方又要求乡财政所出具了保证书,后因承租方经营严重亏损,未能依约缴纳租赁费.出租方于1993年1月向A法院对承租方和承租方所在的乡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付其租赁费连同租赁物本金420万元.同年2月,承租方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B法院申请破产还债.B法院受理这起企业破产案后,A法院依法中止诉讼.在企业破产还债中,出租方优先受偿所得的租赁物折款164元,未受偿金额为257万元.同年12月破产终结.1994年3月,出租方以未受偿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向A法院要求恢复诉讼,追究该乡政府的经济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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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企业已相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后的债权债务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一些承包或租赁合同中对此规定的又不具体,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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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工程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大量租赁、购销合同行为,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由此引发的纠纷,作为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如无特殊约定,其对外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主体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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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办公司发起人经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该类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高院的指导意见也莫衷一是。本文从已有司法实践经验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分析认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前,签订合同的该发起人应该独自承担合同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选择承担合同责任,可以由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仍由该发起人独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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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在确认承租者的主体资格时,不仅要求承租人以个人的财产作为承租期间的抵押,而且要求承租者有一定可作抵押财产的两位保人。当然,这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作为承租主体的法律要求,合伙租赁、企业之间的租赁一般不以有无保证人作为限制其成为承租者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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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有效形式。租赁企业区别于实行其它改革措施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风险经营。这种风险有两层含义:一是承租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一是该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本文拟就与风险经营相关的法律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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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证明责任法 ,是指法院 (法官 )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适用的裁判规范。在合同诉讼中 ,如果原告将被告作为合同的相对人 ,向法院提出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之请求 ,而被告主张是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效力应对被代理人发生 ,在此情形下 ,应将被告的主张视为抗辩 ,并由其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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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而非债权和债务。除三方合同外,合同承担还可由相对人准许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的承担协议而实现,未经准许,对相对人不生效。视当事人之意思亦可成立并存的合同承担。确定合同承担所移转之债的范围应考虑继续性合同的特性。相对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其与让与人因其他关系所生之抗辩,受让人不得向相对人主张属于让与人的抗辩以及其与让与人承担协议中的不履行抗辩。从基础合同当事人处受让已产生债权的受让人能否对抗嗣后受让基础合同的受让人,取决于它们各自产生对抗性的时点之先后;若债权在让与时未产生,合同地位的受让人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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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对第三人的债务。在合伙之债中,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全体,履行债务的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合伙人个人之债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其债的产生与合伙的事务毫不相干。故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个人,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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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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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明胶厂系该市×镇企业办公室所属企业.原由镇企办负责管理。1993年8月.镇企办与张×签订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将该企业租赁给张×经营.此后,张×以明胶厂的名义,向×煤炭公司买煤22.8吨,计价款4564元。但由于明胶厂无力付款,此货款一直未付。94年12月,镇企办与张×协商解除了合同.同时.镇企办又与×食品厂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镇企办将明胶厂租赁给食品厂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