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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酒后是某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是没有对酒后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而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中规定驾车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才能认定酒后。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否要依据GB19522-2004这一国家标准来认定酒后驾车呢?本文从刑法解释,刑事审判依据、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开始成为舆论关注和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与此同时,舆论就酒后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飙车等的监管,严惩肇事者。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日渐明显,头版醒目的报道更不乏其例,进而将议论引向深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下达判处醉酒驾车的孙伟铭死刑的一审判决书,观点的交锋趋于白炽化。2007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最高法院于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就组织了酒后驾...  相似文献   

3.
浅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一简单的情节,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却存在多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文以刑法立法学、解释学为指导,用注释分析的方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甄别,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4.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5.
以成都的孙伟铭醉酒肇事案、三门峡的王卫斌醉酒肇事案为导火线,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再次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下,激起了全社会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的热烈争论。热评既与民众法律意识的崛起有关,但同时也折射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罪刑评价的乱象。  相似文献   

6.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我们初步思考,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我国刑法典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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