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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原本是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它体现出的人性化价值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关于坦白从宽处理的幅度与刑法中自首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使得二者之间的评价尺度趋于混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最的坦白和自首之间存在价值位阶,不可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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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陈某驾车交通肇事致程某重伤,在保护了现场,并将程某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逃逸;2001年陈某自动投案并取保候审,此后,未经批准又擅自长期外出未归,直至2012年在通缉后被抓获归案。对此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这直接影响到对陈某的定罪量刑。对此,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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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但作为过失犯罪,肇事后逃逸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着较大影响。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准确掌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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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发展,汽车渐渐的成为了人们主要的代步工具,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25亿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仅2012年上半年,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190270起,造成41933人死亡,22183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1亿元。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肇事者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因肇事者的逃逸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使得因交通事故受到财产、人身以致生命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难以得到救济。我国刑法将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予以严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有些分歧的意见,为了正确的适用法律此种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笔者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现实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