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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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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相似文献   

2.
论课以义务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课以义务诉讼 ,也就是我国的履行诉讼 ,其本质是给付性质的诉讼。该类诉讼的特殊程序合法要件是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实体决定。审理该类诉讼遵循从新兼从优原则 ,并且例外地适用从旧原则。判决该类诉讼必须贯彻司法权尊重行政权的原则 ,同时注意对公民权益提供积极的、直接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迄今为止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最丰富的公益诉讼类型。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都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三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且请求的内容超越了检察监督和行政救济的范围为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行职权主义,不严格遵循处分权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判决的主文可以超越原告的请求范围且要考虑判决的执行实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对于程序的进行和实体的形成都有很大的控制权,此系非讼法理的体现。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5.
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要点提示】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已从行政相对人扩展到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有物权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且对管理事项已经知情,在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履行判决的内容可以依据行政职权的羁束程度和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相似文献   

7.
胡静 《中国法学》2024,(1):245-26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广泛收集与行为和后果有关的信息,使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束缚。对于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预先拟制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再结合司法的特点调适得出判决内容。对于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当行为已经获得准备阶段的行政许可时,法院应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许可进行审查并作出以未来行动方案为内容的停止侵害判决。  相似文献   

8.
行政履行判决作为我国法定的判决形式,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由于履行判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程序空转和诉权保障不足等现象,履行判决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效果不明显。文章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审判实践,从履行判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判决基准、内容履行程度等方面,提出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合目的性及履责程度审查强度、裁判时机成熟及实体性裁判等适用规则,从而促进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9.
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以实现公益保护,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目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把握好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该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抗辩事由一般围绕其“依法履职”的标准提出,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的认定,在时间上体现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在范围上应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或诉讼请求,在程度上要穷尽行政手段充分履职。行政机关依法所履之职应当表现为检察机关所厘清的与公益受损相关的职责而非全部职责,以促进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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