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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对于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无因管理行为,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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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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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需要对无因管理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渊源、制度价值以及相关的利益衡量进行考察。本文指出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制度,使"他人事务干预禁止原则"与人类互助行为的允许性在现代社会得到最适当的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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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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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23-38
《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发现,因事务管理类型的不同,法院对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因违反本人意思,而无法享受费用求偿权,故在适法与否的界定中,对本人意思的判断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断的实质效果。作为本人意思之矫正,承认的具体形式为主张管理利益或承认事务管理行为,从而将事务管理的不适法性转化为正当。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构建的无因管理体系就具有体系阐释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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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的高层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但居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的潜在的、未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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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不过寥寥数条。然而,作为债法上的一种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制度却有着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构成要件、丰富的伦理性特征与细致的分类。其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更为历代法学家们孜孜探求。本文着重论述了无因管理的特性及其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以期起到辨析与梳理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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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32-39
通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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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自缘起于罗马法一直传承到现在,其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尤其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发生的形式之一,立法各有千秋。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从构成要件,管理人权利及本人义务方面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立法过于简单且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困难。本文将着重于探索我国完善无因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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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归属论在私法史中因而也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直至潘德克顿法学的反思及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的发展成熟,基于管理意思的主观归属论才取而代之。主观归属论虽被确立,但就管理意思的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他人事务”因素,仍存在经验说与规范说的差别。仅凭对“他人事务”的认定不足以推断管理意思的存在,故而应抛弃经验说中管理意思的经验推断规则,以规范性的标准认定管理意思。该规范性在管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管理人动机的忽略、对意思能力的柔化要求以及对错误认知情形的区别处理;在本人客观利益方面,本人的具体利益不属管理意思的考量范围,但在混合事务中本人的直接受益可确认管理意思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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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对无因管理有所规定,充分说明了无因管理价值的重要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略,本文试就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谈谈自己的认识,并就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些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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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运行正经历着从传统罗马法上单一的"互助互利"的制度价值转向对公共利益的关照.鉴于目前我国成年监护面临着第一顺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处于后位的监护人之间又相互推诿责任,组织作为公职监护人的实际运转不容乐观,加之监护监督机制缺失,成年监护陷入僵局.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偶然缺位之替补性手段,能较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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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环境,但是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都缺乏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的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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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主体与私人互为管理事务时,因此产生的管理费用能否主张偿还,这即“公法无因管理”的适用之争。公法无因管理存在三种类型,但为检讨方便,可将其分为“行政主体为他人管理事务”与“私人为行政主体管理事务”两个大类。公法无因管理的成立受私法与公法规范的双重检验,规制不同类型的考虑因素存在显著差异,难以有效统一。“混合事务”理论加剧了这种分裂趋势。公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集中于费用偿还,其与公法不当得利存在竞合关系。对于公法无因管理可否适用民法规定,现有法未予确认,该法律漏洞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方法加以填补。未来行政法法典的编纂应对该问题加以回应,以此完善我国行政法债务关系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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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相约饮酒,同饮人间本不存在相送义务,对醉酒者的护送及护送不周,造成醉酒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可以适法无因管理进行解释。为平衡本人和管理人间利益,首先必须承认护送者管理求偿权。而醉酒者损害赔偿权之有无,需按照具体轻过失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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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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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商活动的日渐丰富,社会要求民商法律适应其调整对象的变化,不断的增加复杂性,扩展其涉及领域。本文对侵权行为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确定侵权行为归属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